中國臺灣地區防務部門已經確認,因為新采購的F-16 Block 70(全新制造的F-16V)戰斗機多次出現交付延期問題,正向美國政府以及制造商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尋求賠償。官員表示,賠償方式可能不會采取直接經濟賠償的形式,而可能通過提供技術支持、額外備件或延長質保期限等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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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美國《軍事觀察》雜志發表的一篇文章,由本人翻譯并分享給大家。翻譯此文章只是為了轉述外國人員表達的一些看法,并非本人觀點,希望大家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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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國臺灣地區與美國簽署了一份價值82億美元的采購合同,購買66架F-16 Block 70戰斗機。按照最初的計劃,所有戰斗機應在2026年底之前完成交付。然而,截至目前,僅有兩架完成交付,并且這兩架仍停留在美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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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臺灣地區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李慶然中將表示,首架F-16 Block 70戰斗機預計要到2026年9月才能抵達,這比最初制定的時間表出現了大幅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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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立法機構質詢時,李慶然證實,臺北方面已經多次就交付延遲問題與美國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要求美國政府協助向制造商爭取賠償。他指出,賠償并不一定局限于資金補償,也可能包括額外技術服務、零部件供應、維修保障支持以及延長保修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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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證會上,李慶然表示:“尋求賠償有很多種方式”。他強調,目前最重要的目標是獲得能夠提升長期作戰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實際支持,而不是單純獲得現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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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國防采購項目中,當出現嚴重交付延期時,類似的補償方案并不罕見,特別是在采購方因裝備延期交付而承擔額外成本或影響軍事部署能力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相比直接經濟賠償,額外提供備件、工程技術支持、軟件升級服務、維護保障以及延長質保期限等補償措施,往往能夠通過降低裝備全壽命周期運營成本、提高戰機可用率,為采購方帶來更長期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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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F-16戰斗機交付延誤提出賠償要求,并非首次出現類似情況。2025年10月,中國臺灣地區行政機構負責人卓榮泰曾表示:“不排除對制造商采取法律行動”。不過,他同時指出,這筆交易是通過美國“對外軍售”機制執行的,而這種機制并不允許采購方直接提出賠償要求。這位官員補充稱:“只有通過直接商業銷售(DCS)方式采購時,我們才可以提出此類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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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表示,相關計劃仍在推進,希望能夠針對延遲交付期間造成的損失要求返還或補償。而這一交付延遲問題并非孤立事件,到2025年12月,中國臺灣地區尚未接收的美制武器訂單積壓金額已經超過214.5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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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地區此次采購F-16 Block 70戰斗機,是繼1992年采購140架F-16A/B Block 20戰斗機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軍機采購項目。這一采購計劃正處于臺海局勢高度緊張的背景之下,與此同時中國空軍正在快速推進現代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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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已經發展出多種第五代戰斗機,并且在第六代戰斗機研發領域處于全球領先地位。相比之下,中國臺灣地區主要依靠從美國采購所謂四代半戰斗機來維持空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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