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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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孫士茂死于疏忽大意。
乾隆十三年(1748年)某個時候,孫士茂還活著,心情也很愉悅——他剛在建平縣(今安徽宣城郎溪縣)抓獲人販子李三,解救被拐婦女陳氏。
除暴安良乃是捕快職責(zé)所在,如今嫌犯落網(wǎng),受害者也逃出生天,他怎能不開心。
可能是過于自信,孫士茂沒有要求郎溪縣衙派人與他一起護送嫌犯,而是獨自一人,押著李三帶著陳氏,往州府趕去。
也不怪孫士茂自信。被拐婦女陳氏是案件受害者,李三此前已將其奸污,后又誘拐,孫士茂費了千辛萬苦才抓到,陳氏該和自己同仇敵愾。等于說,在孫士茂看來,這次押解不是一個人看兩個人,而是兩個人看一個人。
正因如此,孫士茂掉以輕心。
清朝法律對人販子處刑極重,李三被抓獲后心里就七上八下。一旦自己交官府定罪,八成不得好死。
怎么辦?都不用多想,只有逃跑一條路。
行至半路,李三決定動手。要逃跑,必須先解決孫士茂。
趁著孫士茂無備,李三突然暴走襲擊,也不知道打到孫士茂哪個部位,孫當場吃痛蹲倒在地。按說,這時李三可以逃跑了。
但是,李三沒有走,他決定殺死這名捕快,一了百了。
按照清代衙役押解人犯的習(xí)慣,孫士茂會用刑具束縛李三,李三一時掙脫不開的話,孫士茂緩過來局勢就能扭轉(zhuǎn)。
況且還有一旁的陳氏,雖然她是婦女,力量偏弱,但面對拐賣奸污自己的李三,她應(yīng)該會有無窮怒火,也能幫捕快翻盤。
二對一,躺在地上的懵圈的孫士茂也會認為“優(yōu)勢在我”。
人算不如天算,倒地的孫士茂突然慌了!
他竟然聽到嫌犯李三呼喚陳氏過來幫手,陳氏隨即從地上撿起一個大石塊,朝兩人走了過來。
這是要砸誰?!
痛感襲來時,孫士茂知道自己無力回天,將要交代在這里了。
據(jù)案卷,陳氏走上前來,一手扼住孫士茂的咽喉,另一只手舉石狠砸。
一下、兩下、三下,孫士茂很快就沒了呼吸。事后驗傷,孫全身有多處致命傷,都是被石塊砸的。
施害者和受害者合力致死捕快,此等行徑聞所未聞。
不管在什么朝代,殺死執(zhí)法者都是大罪,李三和陳氏只逃了一時,很快就被安徽官府捕獲。
安徽巡撫訥敏看到案情也會替殉職的捕快孫士茂叫屈,明明是除暴安良,為什么會被“良民”反殺?
此案該怎么判呢?
訥敏認為,此案主犯還是李三,他被捕快抓獲,妄求脫身,臨時起意想要殺死公差脫逃,罪不容誅,應(yīng)該按“殺所捕人律”判李三斬監(jiān)候。大致對應(yīng)今天暴力抗法導(dǎo)致執(zhí)法人員死亡。
但是,怎么處理被拐婦女陳氏成了問題。
陳氏本是受害者,但是,她聽從李三要求,上前幫殺捕快孫士茂,顯然已犯重罪。
揆諸動機,可能是見孫士茂已經(jīng)被打倒,陳氏擔(dān)心自己不幫忙會遭報復(fù);也可能是陳氏已經(jīng)患上嚴重的斯德哥爾摩綜合征,對奸拐自己的李三有了畸形的感情。
不管是什么動機,訥敏都覺得陳氏只是從犯,盡管動手殺人的是她,但畢竟是聽從唆使,不是她主謀殺人。
于是,訥敏以“殺所捕人律”從犯,判陳氏流放。
案件照例上報,刑部又不同意了。
刑部認為,訥敏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李三不該適用“殺所捕人律”,而應(yīng)該定“謀殺人造意律”,也就是故意殺人。
刑部復(fù)議很有道理。如果是拒捕,李三在打到孫士茂后,對方已經(jīng)沒有反抗能力,這時大可逃跑,犯得上殺人滅口嗎?
從李三唆使陳氏幫手也可看出,不管李三起初的打算是什么,最終他是要取孫士茂的性命。這已經(jīng)不是是簡單的暴力拒捕,而是謀殺。
其實,對李三來說,不管是“殺所捕人律”還是“謀殺人造意律”,他的罪名都是斬監(jiān)候,對他根本沒有影響。
刑部要求訥敏重新適配法條的目的只有一個——讓陳氏罪行相當。
按“殺所捕人律”,陳氏是從犯,應(yīng)當流放,但是如果是按“謀殺人造意律”,陳氏有加功行為,那她的罪名就有說法了。
加功是指聽從主謀(造意者),親身動手實施捆綁、按壓、毆打、持刀、挖坑、拖拽、掩埋等行為,直接助力完成殺人、傷人,為兇犯提供關(guān)鍵助力、促成被害人死傷的行為;實施這類行為的人叫“加功之人”。
《大清律例》規(guī)定: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也就是說,按照刑部的意見,陳氏按律當絞,而不是流放。
巡撫訥敏最終依刑部意見,以“謀殺人造意律”,改判李三斬監(jiān)候,陳氏絞監(jiān)候!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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