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7714-2025《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于2025-12-02發布,已于2026-07-01開始實施,此為第三次修訂版(以下簡稱“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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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714-2025《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
這一版的變化中,有一項是刪除了術語“主要責任者”,相應地增加了“責任者”及其定義。
與第二次修訂版(GB/T 7714-2015《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比較,第二次修訂版對“主要責任者”的定義是:
主要責任者 creator
主要負責創建信息資源的實體,即對信息資源的知識內容或藝術內容負主要責任的個人或團體。主要責任者包括著者、編者、學位論文撰寫者、專利申請者或專利權人、報告撰寫者、標準提出者、析出文獻的著者等。
2025年版對“責任者”的定義是:
責任者 creator
在開展個人或團體活動時負責創造、積累和/或保管信息資源的任何實體(團體、家族或個人)。
“責任者”的定義比“主要責任者”范圍擴大,不僅文獻的創造者,文獻流傳過程中的再創作者、再整理者、加工者和保管者等也都包含在內。
刪除“主要責任者”這一術語,使用“責任者”這一包含范圍更大的術語,似乎頗意味著“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的融合。實際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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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2015《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
2025年版《參考文獻著錄規則》中8.2.2規定:
圖書應按以下格式著錄:“主要責任者.題名:其他題名信息[文獻類型標識/文獻載體標識].其他責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頁碼.獲取和訪問路徑.永久標識符.”
在“主要責任者.題名:其他題名信息[文獻類型標識/文獻載體標識].其他責任者”的格式上,這一規定與第二次修訂版中4.1.2的規定完全相同,仍然明確了“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
第二次修訂版例舉了“主要責任者”的類型,但是沒有例舉“其他責任者”包含哪些。根據前后諸版《參考文獻著錄規則》中的舉例,可知“譯者”是被明確歸屬于“其他責任者”的。
那么,古籍整理中的整理者(本文所謂“整理者”作為廣義的統稱,包括校點者、輯校者、匯校者、校注者、箋注者、匯注者、匯評者、評批者等),在著錄時應如何歸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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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概論》
2025年版《參考文獻著錄規則》8.2.1“圖書著錄項目”中規定,“其他責任者”的著錄是“可選”項。而對于古籍整理本來說,整理古籍實際上是對古籍進行“再加工”,甚至是一場跨越時空的與原作者的“合作”。
越是被社會推崇的作品,其整理本就越多,整理形式也就越多樣。假如參考文獻中不著錄整理者,會造成一些必要信息的缺失。
可以先從大家比較熟悉的古代通俗小說說起。古代通俗小說雖然被“經史”的“正統”古籍排斥于“大雅之堂”外,但是它的愛好者和讀者是遠遠超過“經史”古籍的。
以《紅樓夢》為例,《紅樓夢》擁有非常多樣的整理本,其整理形式,或僅標點,或有校有注,或輯評,種種不一。
僅人民文學出版社一家就出版過三大種《紅樓夢》:以程乙本為底本的《紅樓夢》,以庚辰本為底本的《紅樓夢》(中國藝術研究院紅樓夢研究所校注),以戚序本為底本的《紅樓夢》(俞平伯校,啟功注)。
這三大種《紅樓夢》,書名都相同,出版年份也有重合的,假如在參考文獻中不著錄整理者的信息,所指向的版本就有可能不夠準確。
這種情形下,題名與原著者完全對應,校注者是“其他責任者”,較為明確,比如紅研所的校注本,其引文參考文獻格式可著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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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文學出版社版《紅樓夢》署名情況
曹雪芹,無名氏.紅樓夢[M].中國藝術研究院紅樓夢研究所,校注.4版.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22:×(引文頁碼).
另一種情形是,雖然原著是《紅樓夢》,但內容和題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比如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批校注紅樓夢》。
該書的責任者及其責任方式:原著者為“曹雪芹”,評批者為“張俊、沈治鈞”。題名《新批校注紅樓夢》與原著者、評批者兩組責任者都不是單純的對應關系,題名中的“新批校注”對應責任者“張俊、沈治鈞”,“紅樓夢”對應責任者“曹雪芹”。
這種情形下,假如不著錄評批者,或將評批者置入“其他責任者”,那么,可能容易引起誤會:曹雪芹“著”或“編”了一部名為《新批校注紅樓夢》的書。
而實際上,從《紅樓夢》到《新批校注紅樓夢》,信息資源本身發生了內容上的實質性的變化,《新批校注紅樓夢》這部書是曹雪芹創造的信息資源(《紅樓夢》)結合了張俊、沈治鈞批評和校注(“再加工”)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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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批校注紅樓夢》
因而,根據題名及信息資源內容來具體分析,《新批校注紅樓夢》的評批者就不應簡單化地歸入“其他責任者”,而應作為“主要責任者”來著錄,其引文參考文獻格式宜著錄作:
曹雪芹.張俊,沈治鈞,評批.新批校注紅樓夢[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引文頁碼).
“著”或“編”的責任方式可以默認省略,但宜區分出此外的著作方式,可以清晰地表明這種“跨越時空”的“合作”方式,避免產生“合著”或“合編”的誤會。
古籍整理本身,就是文獻在流傳中被積累的現象,假如新生成的信息資源名稱與其原始文獻題名已不同時,尤其是對由原著者(信息資源的創造者)與后來的積累者“共同生成”的信息資源,在參考文獻著錄中,都宜將題名對應的責任者列入“主要責任者”,并區分該信息資源的“創造者”和“加工者”。
整理者以“整理”為著作方式,這也是中國久遠的傳統,從“經史子集”到通俗文學都有,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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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延喆刻本《史記集解序》
《史記集解》:司馬遷.裴骃,集解.史記集解[M]
《漢書補注》:班固.王先謙,補注.漢書補注[M]
《杜詩鏡銓》:杜甫.楊倫,箋注.杜詩鏡銓[M]
《第五才子書施耐庵水滸傳》:施耐庵.金圣嘆,評批.第五才子書施耐庵水滸傳[M]
《聊齋志異新評》:蒲松齡.但明倫,評.聊齋志異新評[M]
從這些例子來看,整理者對其所整理的文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大家在表述中常常略去了“原作者”而將這個新文獻直接歸給了整理者,比如說“王先謙的《漢書補注》”“盧弼的《三國志集解》”“余嘉錫的《世說新語箋疏》”,等等。
現在,還有很多直接把整理者的名字寫入書名中的,即“整理者+整理方式+原著書名”的形式,如:《周汝昌校訂批點石頭記》《蔡義江新評紅樓夢》《陳批儒林外史》《鮑鵬山新批水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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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義江新評紅樓夢》
如果將“主要責任者.題名”兩項分別著錄為“曹雪芹.周汝昌校訂批點石頭記”“曹雪芹.蔡義江新評紅樓夢”“吳敬梓.陳批儒林外史”“施耐庵.鮑鵬山新批水滸”,會顯得有些不倫不類。
這種由原著者和整理者“共同生成”信息資源的情形,在古籍整理中實在是太常見的,它與譯作的情形完全不同,也不是“合著”或“合編”。然而國標《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中并沒有對此種情形的處理作出規定或示例,留下了一個空白。
也正因為整理者對于古籍整理本具有重要作用(責任),引用古籍整理本時,參考文獻中應著錄出整理者及其責任方式,并根據該文獻的題名和具體內容,來確定整理者應歸屬于“主要責任者”還是“其他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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