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老存折,余額近3.6萬元,沒想到取錢過程中部分款項得到兌付之后,再后續卻被銀行告知“查無此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每經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南商丘市中院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駁回涉事銀行的上訴,維持民權縣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償還儲戶本金及利息的原判。
從存折這一“紙憑證”到銀行“新系統”,司法判決給出了一個清晰的回答——無論是因系統升級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數據丟失,都是銀行自己的經營風險,不能讓儲戶買單。
在銀行核心系統經歷多輪迭代、大量老存折老存單仍在民間沉淀的當下,這份判決的意義遠超個案。
一本老存折的“縮水”之路:從35900元到17900元的20年拉鋸
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某銀行民權支行(以下簡稱銀行或民權支行)開戶,賬號8888,此后數年里持續用這本存折辦理存取款。2004年8月24日,他支取了800元,存折上清晰地打印出余額35900元,并加蓋信用社簽章——這是本案最關鍵的一個時間切片。
此后李某再去網點取款,銀行未辦理現金支取。他多次向民權支行工作人員催要,對方陸續支付了1.8萬元,剩余17900元始終未付。
2026年,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民權支行返還17900元本金及利息。民權支行在一審中辯稱,“不排除李某存款通過掛失進行支取”,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法院不予采信。3月27日,民權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民權支行償還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并以1790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擔自2004年8月24日至存款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民權支行不服,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上訴,抗辯理由升級為三點:其一,經多次系統核查,未查詢到該賬戶的開戶資料、存款記錄及交易流水;其二,金融機構憑證最低保管期限為15年,案涉業務距今已超20年,客觀上無法留存超期憑證;其三,結合金融業務慣例,不排除李某已辦理掛失支取、銷戶結清,且案涉款項大概率系李某與原信用社負責人胡某的個人借貸。
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認為,現某銀行民權支行僅以“系統內查無記錄”為由抗辯,但銀行內部系統數據遷移、保存不完整等風險屬于其經營及管理風險,不應由儲戶承擔。某銀行民權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該筆款項,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西部地區某城商行相關業務管理人士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家銀行的三個核心抗辯理由,“可能掛失了”“系統查不到”“保管期過了”,本質上是把同一件事換了三種說法——銀行自己沒能拿出存款已兌付的反證。從行業視角看,這暴露出部分基層行社在歷史數據遷移、檔案全生命周期管理上的短板。系統升級是銀行主動的經營行為,其風險內部化是題中應有之義,不是可以用來對抗儲戶債權的理由。
系統無記錄”為何不是免罪金牌:舉證責任倒置背后的制度安排
商丘中院在判決中確立了一個清晰的舉證鏈條: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確記載了賬號、戶名、存款及取款記錄,并有信用社簽章,系儲戶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關系的有效債權憑證;在李某完成初步舉證后,舉證責任轉移至民權支行;若銀行主張款項已被支取或賬戶已銷戶,應提供相應的取款憑證、掛失記錄或銷戶手續等反證。
這一裁判邏輯并非商丘中院獨創,而是有著明確的制度源頭。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早已明確:持有人以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憑證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應認定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每經記者注意到,銀行的“15年保管期”抗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銀行會計檔案保管期分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其中掛失登記及補發憑單收據、存貸款開銷戶記錄被列為永久保管,會計憑證及附件為15年。而《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亦明確,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涉及未結清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未了事項的,不得銷毀。
應永久保管的銀行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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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截圖
換言之,即便案涉會計憑證已超過15年定期保管期,只要涉及未結清債權債務,銀行就負有繼續保管的義務;而掛失記錄、開銷戶記錄更是法定永久保管事項。民權支行以“超期銷毀”為由抗辯,恰好反過來提醒監管者和同行:永久保管類檔案的底線是否被守住,才是這類糾紛的真正分水嶺。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進一步抬高了底線: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管理和技術措施,以電子化方式完整、準確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防止缺失、損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記錄自交易結束后至少保存10年。2018年原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更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資料統一管理,建立全面嚴密的管理流程、歸檔制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
前述城商行相關業務管理人士分析,從會計檔案的永久保管要求,到客戶身份與交易記錄的10年最低保存期,再到數據治理指引下的完整性、連續性原則,監管制度對銀行數據留痕的要求是層層加碼的。一家銀行如果在三輪系統升級后連開戶資料和交易流水都全盤丟失,這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合規問題。“系統查無記錄”的理由在法庭上之所以顯得蒼白,是因為這首先是銀行承認了自身沒盡到妥善保存的義務。
從個案到行業:老存折兌付風險如何前置化解
實際上,與李某類似的個案也早有先例。2025年11月,“女子在銀行存款近30年無法取出”曾登上熱搜,背后同樣是部分歷史數據未能完整遷移留下的隱患。上海、山東等地也出現過類似情形。在農信社改制、城商行兼并、核心系統換代密集推進的當下,民間沉淀的老存折、老存單數量龐大,類似糾紛的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前述銀行業人士表示,要從根本上化解這類風險,銀行至少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系統遷移必須“雙軌并行+全程校驗”。核心業務系統變更、全轄范圍數據遷移屬于重要信息系統重大變更,按重大事項管理,必須提前報備、雙軌并行和校驗、全程審計,嚴禁隨意刪除、覆蓋原始數據。技術層面,全量多副本備份、“兩地三中心”災備、新舊系統雙軌雙寫、逐字段哈希校驗等手段已是行業成熟實踐。問題不在于技術不可行,而在于部分中小銀行、尤其是改制中的農信機構,是否在每次遷移中都嚴格落地了這些動作。
第二,永久保管類檔案的邊界必須守牢。掛失登記及補發憑單收據、存貸款開銷戶記錄永久保管,是《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硬性要求。對于涉及未結清債權債務的會計憑證,即便達到15年定期保管期限也不得銷毀。銀行應主動梳理歷史檔案,對尚未了結的賬戶關系對應的底卡、憑條、掛失記錄做專項保全,而不是等到訴訟階段才驚覺“查無此賬”。
第三,老存折兌付應建立綠色通道。從客戶體驗和行業聲譽雙重角度看,銀行對持有合法老存折前來兌付的儲戶,應建立專門的核查和審批通道,必要時回溯原始會計檔案、調閱歷史影像資料,而不是一刀切地以“系統查不到”拒之門外。畢竟,信譽是銀行業的從業基礎,推卸責任對銀行自身信譽的折損,遠大于單一的兌付金額。
對儲戶而言,該人士也給出務實建議:老存折、老存單受法律保護,只要有憑證在手,銀行就得認,這點已有司法共識。但為避免陷入多年的拉鋸,儲戶最好及時核對、盡早兌現,發現異常立即通過書面方式主張權利并保留證據,必要時訴諸司法途徑。同時,妥善保管好原始存折,任何涂改、遺失都可能增加舉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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