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律師穆某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所”)簽署了《勞動合同》與《合作協議書》,《勞動合同》雙方均未留底,只交給司法局備案,《合作協議書》雙方均留有底稿,并按照《合作協議書》約定的方式履約五年之久。此后,穆某欲新設立律師事務所但未能按規定移交案件檔案材料與原單位某律所發生糾紛,隨即以《勞動合同》為依據要求某律所支付其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合計約30萬元。這一不合法、不符合行業慣例的訴求,因獲得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大部分的支持,而引發律師行業的熱議。
筆者通過走訪案件當事人,查閱所有在案證據,并咨詢勞動爭議類法律專家,將本案全貌客觀真實展現如下:
2021年3月2日,某律所(甲方)與穆某(乙方)簽訂《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該制式合同雙方均未留底,用于司法局備案。同日,為明確雙方合作模式和權利義務,某律所(甲方)與穆某某(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 協議約定:雙方系合作關系,非勞動關系,乙方自行安排時間,不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監督,雙方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甲方可根據乙方需求為乙方推薦、分配相應案源。乙方不坐班,無需考勤打卡,乙方存檔費、各項培訓費、年檢費、社保等相關費用均自行負擔。本協議如與雙方簽訂的相關勞動合同沖突的,勞動合同作廢,以本協議為準。以下圖片為《合作協議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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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認為:從《合作協議書》約定:“本協議如與雙方簽訂的相關勞動合同沖突的,勞動合同作廢,以本協議為準。”“雙方系合作關系,非勞動關系, 乙方自行安排時間,不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監督,雙方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這些條文可見雙方的真實意思并不是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是雙方依據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依據《民法典》第146條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由此,《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因為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而無效。
此后,某律所與穆某就按照《合作協議書》中約定的提成方式和提成比例,根據案件到賬款金額,在扣除社保費和個人所得稅后向穆某支付提成金額;穆某每次領取提成款前,均在確認簽字一欄簽名確認。穆某對此從未提出異議。
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細賬顯示:某律所賬戶在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向穆某賬戶轉賬款項的日期、摘要和金額分別為:2021年5月28日“報銷費”4237.18元、2021年7月1日“法律援助補貼”8280元、2021年7月27日“報銷”12038.81元、 2021年8月18日"法援補貼”2484元、2021年8月27日“法援補貼”3726元、2021年9月3日“報銷”7318.08元、2021年9月30日“報銷”3580.08元、2021年12月6日“法援補貼”2484元、2021年12月20日“報銷”528.12元、2022年4月6日“法援補貼”12328.74 元、2022年4月6日“報銷”463.32元、2023年4月20日“23.3月 報銷款”2431.32元、2023年5月29日“23.4月提成款”5714.89元、 2023年8月24日“23.7月提成款”7488.54元、2024年12月31日 “法援熱線補貼(9.23-11.30)”6500元。
某律所認為:律師事務所沒有墊付法援補貼的義務,只有代收代付的義務,某仲裁委員會認為律師事務所未舉證證明已經支付了法援補貼就要承擔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律師事務所只有收到法律援助中心的轉款之后才有代為支付的義務。
穆某在2024年11月11日即申請成立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司法局關于批準成立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普通合伙)的決定》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研究,決定:一、批準成立‘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普通合伙)’住址:北京市XX區XXX街X號X座X層XXXX,負責人:穆某……2024年11月18日”。
短信截屏顯示: “2025年1月24日周五下午7:03【北京市司法局】你好,你所穆某律師,已正式提交轉所申請,擬轉入北京XX律師事務所(XX區)執業。 依據本人承諾,其與你所債權債務、業務檔案和財務均已結清。如對承諾內容有異議,請于收到短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轉入所住所地區司法局提交書面材料(包括終止轉所業務申請書、區司法局或區律協的受理投訴告知書或投訴受理通知書等投訴成立手續證明)。逾期未提交,在轉所申請審批通過后,又提出異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將不予支持。”
穆某與“朱某-某律所主任”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穆某于2025年10月19日22:44分向律所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圖片。穆某主張其于2025年10月19日因拖欠工資、服務費、提成及值班補貼等為由向某律所發送了離職通知。穆某于2025年11月14日提起仲裁申請。
某律所認為:穆某在2024年11月11日即申請新設立律師事務所,并向司法局承諾與原執業所之間債權債務、業務檔案和財務均已結清。就表明當時已經處于離職狀態,即使提起勞動仲裁也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
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顯示某律所給穆某繳納了2021年3月至2025年11月的社會保險,但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由穆某自行承擔。某律所也未指派過值班任務,是由律所人員喬某與司法局對接后在工作群里發布相應內容,執業律師有時間、有需求可自行參加。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西城區勞動仲裁委僅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作協議中也有一條為穆某需要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內部管理規定,就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是過于武斷和粗暴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7號、238號裁判觀點: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審查和考察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考察雙方是否構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應綜合考量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有無及強弱。具體而言,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本案中穆某本人也認可在某律所期間無需坐班,不記錄考勤,說明其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有自主決定權。工作過程由穆某完全自主,雖然約定了穆某應遵守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規定,但某律師事務所并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內部管理規定,沒有建立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也從未對穆某適用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進行過管理。從未對穆某進行工作指派、業務管控、績效考核及獎懲管理,其僅需遵守律師行業通用執業規范,完全脫離律所用工管理體系。
穆某作為提成制律師,可以獨立對接客戶、自行承辦案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自由決定收費標準。作為提成制律師,其全部收入來源于其辦案提成,提成比例高達90%,律所僅收取10%的管理費。雙方無固定月薪發放約定,亦無任何固定薪資履約流水,社保、稅費、差旅費、辦案耗材等全部執業成本均由其自行承擔,執業收入隨辦案業績浮動、盈虧完全自負,完全契合民事合作“自擔經營風險、自主開展經營”的核心特征,與授薪律師的固定薪酬、受單位管控的用工模式有著本質區別。
某律所從未強制性安排工作,僅提供案源信息、值班信息,是否從事相關業務由穆某某自行選擇。可見某律所與穆某沒有支配性勞動管理關系,沒有人身依附性,不構成勞動關系。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在不成立勞動關系的基礎上,也不存在經濟補償金項目。
關于值班補貼,律師事務所只有代收代付的義務,并無提前墊付的義務。仲裁委在沒有證據證明律所已經收到款項的情況,就裁定由律師事務所支付其值班補貼是錯誤的。
下圖為仲裁裁決書結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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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裁決,某律所認為,本案最能證明穆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發起勞動仲裁的核心事實在于:
2024年11月11日,穆某以自身為負責人,申請設立北京XX律師事務所。并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書面承諾,明確自認與某律所的所有債權債務、財務賬目已全部結清。該書面承諾足以證實雙方五年合作期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清的工資、補貼、提成、財務糾紛。
本該是履約完畢、賬目兩清、平穩終止的合規民事合作,卻因個人利益發生惡意反轉。2025年11月14日,穆某公然背棄自己親筆簽名的書面承諾,無視五年客觀履約事實,無理追索四年半固定底薪、12348法律援助值班補貼、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款項,總索賠金額近30萬元,其訴求違背客觀事實、行業慣例與基本法理。
本次仲裁裁決存在根本性實體錯誤,脫離客觀履約事實、突破北京市統一司法裁判規則,裁判尺度嚴重失衡、事實認定明顯錯誤。根據北京高院、北京市仲裁委勞動爭議專項解答,以自有法律專業技能獨立提供服務、自擔經營風險、無人身隸屬關系、不受單位管理支配的提成律師、自主執業律師,依法不屬于勞動關系。
除實體裁判錯誤外,本案仲裁員陳某某的審理工作存在多處明顯程序瑕疵,審理過程有失公允、裁量標準失衡,履職行為極不規范。審理期間,律所依法提交關鍵調查取證申請,申請核實穆某某新設律所的審批時間,該證據直接決定仲裁時效起算點,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事實,但仲裁員無任何正當理由予以駁回,非法剝奪當事人法定舉證權利。同時,律所提交的完整銀行流水、執業佐證等核心補強證據,仲裁庭一概以舉證期屆滿為由拒收,未區分關鍵證據的補強價值與法定證明效力。在證據采信上,仲裁庭實行明顯雙重標準,片面采信對方證據。
此外,案涉裁決文書存在律所主體名稱書寫錯誤等重大瑕疵,竟然出現了“某律所股份有限公司”這一荒唐的主體稱謂,文書嚴謹性、規范性缺失。
業內多名資深法律人士表示,本案絕非普通的勞資糾紛,而是事關北京律師行業合規合作秩序、營商環境與司法誠信導向的標桿性典型案件。若此種“履約時認民事合作、糾紛時認勞動用工”的背信投機訴求得到司法機關支持,將徹底打亂北京律所提成律師的常態化合規合作模式,變相縱容惡意維權的不良風氣,產生惡劣的行業示范效應。
目前,某律所已依法向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錯誤仲裁裁決,駁回穆某的全部仲裁請求,堅決通過司法途徑糾正仲裁錯裁問題,全力維護律所合法權益與行業經營秩序,守住司法公正底線與法律職業誠信底線!
作者:法律人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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