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少華
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蓬勃發展,數據跨境流動、跨境電商、數字內容服務等新業態重塑了國際貿易格局。數字貿易的繁榮伴隨著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激增,如跨境電商平臺上的商標侵權、數字版權跨國盜版、跨國商業秘密泄露等。相較于傳統貿易,數字貿易糾紛對解紛的效率、專業性及商業秘密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
傳統的單一訴訟或非訴訟解紛模式已難以滿足數字經濟高效、靈活的維權需求。當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在平臺在線解紛(ODR)、商事調解、國際仲裁與司法機制的銜接過程中,面臨著效力認定不一、保全程序割裂、司法審查邊界模糊等現實瓶頸,亟待構建“平臺—調解/仲裁—訴訟”分層遞進的多元解紛體系,完善涉外調解的司法確認規則,為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數字貿易場景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新特征與解紛需求
1.糾紛呈現“微量高頻”與“技術復合”的雙重特征。
依托跨境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日益碎片化,單筆侵權金額可能不大,但頻次極高,傳統的跨國訴訟成本遠高于爭議標的,導致當事人訴諸法院的意愿較低。另一方面,數字貿易涉及算法、源代碼、數據爬取等復雜技術,糾紛往往交織著技術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高度依賴專家知識,對裁判者的技術背景提出了挑戰。
2.管轄權沖突與法律適用復雜化。
數字貿易的去中心化和無國界性,使得服務器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往往分散在不同國家。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各國法院極易基于“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爭奪管轄權,導致平行訴訟頻發、“禁訴令”被濫用。同時,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與互聯網的全球性產生激烈沖突,法律適用上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3.對效率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高標準需求。
數字產品的生命周期極短,若解紛程序冗長,權利人的市場份額可能在訴訟期間已被瓜分殆盡。此外,涉外數字知識產權往往涉及企業的核心代碼或商業秘密,公開的法庭審理極易造成二次泄露。因此,兼具保密性、靈活性與高效性的非訴機制(如仲裁、商事調解、ODR機制)成為當事人的首選。
非訴與司法機制銜接面臨的現實瓶頸
盡管我國正大力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但在數字貿易涉外知識產權領域,非訴與司法機制的銜接仍存在諸多“斷點”與“堵點”。
1.平臺在線解紛與司法程序存在脫節。
目前,主流跨境電商平臺均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投訴與ODR機制(如“通知-刪除”規則)。然而,平臺的內部裁決僅具契約效力,缺乏強制執行力。當一方對平臺處理結果不服提起訴訟時,平臺前期固定的電子證據、技術比對意見往往難以直接轉化為司法證據。法院通常需要重新啟動事實審查,導致ODR機制不僅未能有效過濾案件,反而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時間成本。
2.涉外商事調解的司法確認規則尚待完善。
調解是化解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重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方式。隨著《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生效,國際商事調解的地位日益凸顯。但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涉外商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范圍與程序仍有局限。特別是在數字貿易中,調解往往在線上進行,對于電子化涉外調解協議的審查標準、境外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協議能否在我國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等問題,立法與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一規范,削弱了調解機制的終局性。
3.涉外仲裁司法審查與保全銜接存在隱患。
國際仲裁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但其效力嚴重依賴司法支持。在數字貿易糾紛中,證據極易被篡改或滅失,行為保全至關重要。目前,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行為保全與法院審查對接不夠順暢。當事人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向中國法院申請保全,常面臨審查周期長、擔保要求高等問題。此外,對于涉及數字技術的新型仲裁裁決,法院在進行“公共利益”或“可仲裁性”審查時,尺度較難統一,引發了國際商事主體對裁決穩定性的擔憂。
優化數字貿易涉外知識產權非訴與司法機制銜接
構建完善的ADR機制并打通其與司法程序的銜接壁壘,是優化涉外法治營商環境、提升我國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話語權的必然要求。為妥善化解數字貿易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必須樹立“系統思維”,打破機制壁壘,構建“平臺過濾—非訴化解—司法托底”的立體化銜接網絡。
1.構建“平臺-調解-訴訟”分層遞進的解紛體系。
首先,應賦予電商平臺ODR機制前置過濾功能,推動大型數字貿易平臺與國內涉外商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建立數據互通機制。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平臺投訴記錄、電子存證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鍵流轉”與采信驗證。其次,引入獨立第三方調解(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上海中心),當平臺調解失效時,無縫對接專業商事調解機構。最后,建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快審通道”,對于經過專業調解未果的案件,法院可直接采信調解階段固定的無爭議事實,實現訴調程序的實質性銜接。
2.完善涉外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與執行規則。
我國應以對標《新加坡調解公約》為契機,加快完善涉外商事調解立法。針對數字貿易特點,明確在線調解協議的書面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認定標準。建議在自貿試驗區或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擴大涉外知識產權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管轄范圍,允許當事人憑經公證或特定商事調解機構出具的涉外調解協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明確因知識產權效力問題不適宜確認的情形,厘清司法確認的邊界。
3.健全涉外數字仲裁的司法支持與監督機制。
一方面,強化仲裁保全機制的司法支持。針對數字貿易糾紛證據易毀損、侵權蔓延快的特點,法院應建立涉外知識產權仲裁保全的“綠色通道”,探索適度降低網絡行為保全的擔保門檻,提升司法響應速度。另一方面,統一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尺度。法院在審查涉外數字知識產權仲裁裁決時,應秉持“支持與監督并重”的國際化仲裁友好理念,嚴格限制“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的泛化適用,尊重仲裁庭對技術事實和商業慣例的專業判斷,維護我國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目的地的公信力。
4.積極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
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宏觀背景下,我國應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機制下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規則談判。對標《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協定,探索雙邊或多邊框架下數字知識產權非訴決議結果的互認機制。同時,鼓勵我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推出中英雙語的數字貿易糾紛解決指引,在國際舞臺上輸出中國法治智慧,掌握數字時代知識產權解紛規則的話語權。
破解當前兩者之間的銜接瓶頸,首先需要司法理念向“支持型、服務型”加速轉變,在尊重國際商事慣例的基礎上,依法審慎劃定司法審查邊界,為調解和仲裁提供強有力的保全與執行后盾。其次,應深度依靠數字技術賦能程序對接,探索運用區塊鏈存證、電子簽名與法院立案審判系統的跨鏈互通,打破平臺、非訴機構與法院之間的“數據孤島”,實現電子證據流轉與程序轉換的無縫銜接。最后,需主動對標DEPA等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不斷完善我國涉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體系。構建“平臺在線過濾、非訴高效化解、司法權威托底”的多元解紛閉環,實質性降低跨國維權成本,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引進來”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作者單位系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法學院;本文系2025年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院長基金項目“天津市涉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25YZJJ-SK0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