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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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中,鎖定交易穩定性、杜絕隨意解約,雙方有時候會“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解除”等約定。
那么,合同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是否有效?
我們來看幾則最高院案例:
案例一《李杰新、山西中通大盈速遞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再審案》
裁判摘要:雙方不得解除合同的約定是對于合同履約過程中,雙方如何協議解除合同以及被特許人單方解除合同所應承擔責任的約定,該項約定并不能對抗或排除法定解除權的行使。
案例二《新疆鵬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普瑞銘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克拉瑪依市廣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合同雖約定在代理期限內,三方均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但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不因合同雙方作出的排斥性約定而歸于消滅。
案例三《成都和信致遠地產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省南部縣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合同中預先對合同任意解除權進行了限制,即均不得中途單方面解除合同。該約定內容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未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因《代理合同》為有效合同,其中限制任意解除權的條款亦應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裁判觀點簡析】
合同解除權分為任意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兩類解除權,效力截然不同。
第一,限制、排除任意解除權的約定,合法有效。
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合同主體的無理由解約權利,常見于委托合同、承攬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等。該權利屬于賦權性規范,而非強制性禁止規范。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提前約定放棄、限制任意解除權,杜絕無故單方解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司法普遍認定有效,雙方應當嚴格恪守。
第二,排除、限制法定解除權的約定,一律無效。法定解除權是法律為救濟守約方、矯正違約行為設立的法定權利,屬于強制性兜底保障。當出現不可抗力、一方根本違約、遲延履行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法定情形時,守約方依法享有法定解約權。合同約定排除該權利,等于剝奪當事人法定救濟途徑、縱容惡意違約,違背公平原則與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認定無效。
結合司法實踐,不同合同類型的“不得單方解除”條款,效力不同:
在委托、代理、服務類合同中,該條款大概率有效。此類合同以信賴關系為基礎,法律賦予雙方任意解除權,但商事交易中為保障交易穩定性,雙方自愿約定不得無故單方解約,屬于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
在買賣、建設工程、借款等有償商事合同中,該條款僅約束無故解約,不能對抗法定解約事由。若合同僅約定“不得無故單方解除”,屬于有效約定;但若約定“無論任何情形,雙方均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徹底排除法定解除權,該兜底約定無效。即便有該條款,一方存在逾期付款、停工違約、拒不履行主要義務等根本違約行為,守約方依然可依法單方解除合同。
周軍律師提醒,合同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限制無故任意單方解約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排除法定解除權、剝奪守約方救濟權利的無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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