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小紅(化名)獨自一人乘坐電梯并反復進出,從14層走廊通道的窗戶墜亡。事后,小紅父母將小區物業公司、開發商起訴至法院索賠68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父母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135736.1元;開發商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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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內的樓層按鍵 創意配圖
小紅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電梯監控畫面顯示,小紅于事發當日17時32分至17時38分,獨自一人乘坐電梯并在9樓至14樓反復進出。最終,小紅不幸從14樓走廊通道窗戶墜亡。經警方現場勘查、調查走訪及DNA檢測,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確認小紅系意外高墜死亡。
小紅母親接受某派出所詢問時陳述:“2024年6月24日約17時40分,我和女兒回到家,我女兒說要去小區一樓花園玩滑梯,我就說我身體不舒服,我回臥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兒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時12分許,同棟2樓的一名住戶就打語音電話給我,并說我女兒出事了讓我快點下一樓;我不知道我女兒何時離開家……我女兒當時是在客廳看電視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帶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兒沒有跟我說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為她在客廳看電視,過了十多二十分鐘,我才知道女兒出事了……”
一審法院認為,小紅發生事故時年僅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此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現場勘驗筆錄》所載案涉窗臺高度為90.5cm,已達到規定的窗臺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開發商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事發地點位于高層住宅14層,墜樓處窗戶位于走廊通道,屬于物業合同中的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內的共用區域。該處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及防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達到應有的安全保護作用,存在安全隱患。其次,結合現場監控及《現場勘驗筆錄》,物業公司本應通過電梯監控發現幼童小紅獨自乘坐電梯且反復進出的異常情況,卻未及時發現并到場巡查。雖小紅是因個人原因墜樓,但事發時其尚年幼,缺乏危險防范能力,若物業公司對案涉窗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或及時發現電梯監控中的異常情況,則能夠對小紅的行為起到一定防護作用,故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小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經核定,小紅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357361元。按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物業公司賠償小紅父母135736.1元。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提醒: 作為家長,務必增強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為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務標準,在日常管理中,對可能的風險點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對可能出現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要著重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風險區域,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識,時刻筑牢安全防線,避免悲劇發生。
延伸閱讀
6月10日,湖南永州祁陽市一小區發生電梯故障致多人被困,一名49歲女業主在脫困時墜入電梯井,后經搶救無效身亡。目前,當地已成立事故調查組,多部門已介入協調處理。
16日,死者女兒吳女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事發當天,她和母親乘坐電梯回家,電梯出現故障下滑在1樓和2樓之間,被困人員呼救后,小區保安拿鑰匙打開電梯門,其母親在脫困時墜入較深的電梯井。她認為,保安違規打開電梯門是母親墜亡的重要原因,物業應該對此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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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電梯監控視頻截圖
6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該小區物業公司相關人員,電話被掛斷。負責該小區的一名電梯維保人員告訴記者,小區電梯發生故障困人時,必須等待維保公司專業人員來處理,物業保安人員不可擅自進行救援操作。轄區街道辦表示,多部門已介入協調處理,目前此事正在處理中。
事發:
小區多名業主被困電梯
一名女子脫困時墜井身亡
吳女士介紹,6月10日17時許,她與母親黃女士從小區G層搭乘電梯準備回家,轎廂內共載有10人左右。小區G層是地面層,再往上才是1層、2層,G層的層高比上面的樓層高不少。
“電梯上行至二樓時突發故障,下滑停在二樓與一樓之間。”吳女士稱,被困人員多次呼救,約10分鐘后,一名保安攜帶鑰匙趕到現場,直接用鑰匙打開了電梯門,轎廂內人員隨即嘗試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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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吳女士稱,由于電梯轎廂卡在兩層樓中間,被困者需要往下跳1米多的高度,才能到達1層的地面平臺。一名被困人員先跳下,安全落到一樓平臺后,搬來一旁的消防箱放在電梯口充當墊腳臺階。吳女士稱,其母親黃女士第二個跳下時,或因消防箱皮薄、承重不足,黃女士連同箱體一同墜入電梯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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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現場
事發后,吳女士撥打119、120救援電話。“因為G層下方還有地下樓層,電梯井可能有十余米深,母親受傷嚴重。”吳女士稱,物業人員以及趕來的電梯維保人員,將黃女士從電梯井救出,其他被困人員也被救出。黃女士送醫搶救20小時后,因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創傷性休克、創傷性腦疝、呼吸循環衰竭等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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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的病危告知書
家屬:
物業保安違規打開電梯門
已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
吳女士稱,涉事電梯早已存在安全隱患,今年春節該電梯就曾多次發生故障。事發前幾日,該電梯也一直在維修。目前,該電梯已經停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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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涉事電梯停運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就有網友在問政平臺反映該小區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稱“電梯保養不到位,導致電梯故障不斷,險情頻發,業主們乘坐電梯提心吊膽,人心惶惶”。
吳女士認為,在電梯維保人員前來處置前,物業保安違規打開電梯門,此后其母親遭遇不幸,物業應該對此事故承擔相應責任。事發后,物業方面墊付了母親的救治費用,也表示愿意先行支付部分費用用于辦理母親后事。
事發后,當地多部門組織家屬與小區物業、電梯維保公司等涉事方進行多次調解,但未就責任劃分達成一致。吳女士表示,家屬將等待官方出具責任認定,若協商無果將走司法途徑維權,追究相關方的責任。
進展:
當地已成立事故調查組
目前此事正在處理中
6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涉事小區物業公司處理此事的相關人員,電話被掛斷。16日,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向現代快報記者表示:“發生此事我們也很難過,理解家屬的心情。”對于黃女士女兒質疑物業救援不當的說法,該工作人員表示,物業確實有責任,當地公安正在調查,他們也在積極配合警方,等待責任認定,該負的責任一定會負責到底。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負責該小區電梯維保的永州某電梯有限公司的一名維保人員,其稱小區電梯發生故障困人時,必須等待維保公司專業人員來處理,物業公司保安人員不可擅自打開電梯門進行救援操作。按照相關規定,操作人員需持有電梯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他們接到該小區電梯困人的消息后,10分鐘便趕到現場,得知一名業主已墜入電梯井。
記者注意到,2017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第二十五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16日,祁陽市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回應揚子晚報表示,祁陽市已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主要針對相關部門是否存在責任缺失以及責任劃分等問題展開調查,后續調查結果會在政府官網公布。
17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事發轄區街道辦,接線人員表示,多部門已介入協調處理,目前正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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