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發布5起依法規范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最新披露,重慶某酒業公司系某白酒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優選(北京)公司運營的“某選”直播間有近3000萬粉絲,是知名直播帶貨品牌。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直播帶貨屬于經營行為,平臺內經營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銷中對同類競品作出的評價雖然屬于商業評論范疇,可以進行一定的主觀評價,但此種評價并非毫無邊界,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為前提。相較于普通消費者的日常交流,經營者及其主播應對評論內容負有更高標準的審慎注意義務,確保評論真實、客觀、全面,即時互動場景下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
法院認為,商業詆毀不僅包括虛構事實,也包括傳播誤導性信息。誤導性信息雖然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通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現,整體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商品質量產生錯誤認識,仍應受到法律規制。本案主播將“白酒標準要求釀造”和“某白酒包裝上無‘白酒’字樣”不當關聯,未區分某白酒旗下白酒與果味酒,也未呈現該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獲純糧固態發酵認證的事實,經選擇性呈現和不當關聯后,整體上足以引導消費者得出該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標準、非純糧釀造的誤解,超越了正當商業言論的邊界,構成法律規制的誤導性信息。
最終,法院認定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并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上述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規制直播帶貨中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指出,該案明確了直播帶貨主播在商業評論中的審慎注意義務的邊界,強調網絡主播在對比評論中應確保信息真實、全面,防止誤導公眾,為平臺內的直播帶貨方營銷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范。其次,厘清了誤導性信息的認定標準,即評論內容即使部分真實也存在違法可能,若表達方式整體上導致公眾誤解,仍可構成不正當競爭,為類案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規則參考。
中國酒業分析師肖竹青告訴記者,上述案件為兩年前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小白”)起訴東方甄選商業詆毀糾紛一案,這也是判決結果首次對外進行披露。
當天,記者致電重慶瓶子星球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江小白現用名稱),其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具體情況,請關注公司官方消息。截至記者發稿時,江小白、東方甄選等相關方并未對此事發布官方聲明及情況說明。
另外,“重慶辟謠”官微文章也明確了上述事件兩大“主角”為江小白與東方甄選。
時間回溯到2024年7月,東方甄選主播“天權”曾在東方甄選直播間宣稱,“你現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裝,上面是沒有‘白酒’這兩個字,因為不允許。”“買江津小曲就沒有這個標(小金標),因為它不是固態蒸餾的,所以不能算固態(發酵)酒。”
隨后,江小白迅速發聲回應,盡管東方甄選與“天權”此后均進行道歉,但江小白不接受此致歉,并進一步通過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正常的法律訴訟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2024年底,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江小白與東方優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優選”)相關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其中,江小白系該案件原告,東方優選系東方甄選關聯方,東方甄選官方微博號的企業認證信息為東方優選。
對于上述案件,肖竹青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東方甄選被判向江小白承擔賠償責任,不只是一起簡單的直播糾紛,是中國酒業競爭走向規范化、法治化的標志性事件。傳統酒業依靠信息不對稱牟利的時代將終結,粗放式營銷將持續承擔法律代價,直播間隨口拉踩競爭對手的粗放打法風險越來越高,依靠踩對手上位的競爭模式,已經走不通。
肖竹青認為,這起判決釋放清晰信號,行業野蠻生長階段落幕,公平競爭、合規經營成為底線。未來,酒企想要實現長期發展,應深耕消費需求、打磨產品、拓展多元消費場景,培育穩定用戶群體。依靠合規運營、產品創新、渠道創新構建核心競爭力,才是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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