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資詐騙案件中,涉案金額和犯罪情節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賠情況等情節同樣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對于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調查的被告人,依法存在從輕處罰的空間。
案情簡介
孫某,男,50歲,某省某收藏品投資公司負責人。孫某以“投資收藏品”為名,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通過舉辦收藏品展覽、專家鑒定等活動,向投資人推銷“珍稀收藏品”投資項目,承諾高額回報。案發后,孫某被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涉案金額巨大。
該案由趙飛全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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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辯護觀點
辯護人介入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發現孫某雖然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但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孫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是重要的酌定從輕情節。
第二,孫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
第三,孫某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主動交代資金去向。
第四,孫某家屬積極籌措資金進行部分退賠。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鑒于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多項從輕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體現了認罪態度在集資詐騙案件量刑中的實際作用。在司法實踐中,認罪態度是法院量刑時考量的酌定情節之一。對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的被告人,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認罪態度屬于量刑情節,不影響罪名定性,但對于最終刑罰的裁量具有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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