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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受風雨天氣影響,部分演出、賽事及大型活動被迫延期或取消,不少外地觀眾因航班、高鐵停運無法到場。退票訴求隨之激增,而“退票難”正是長期以來線下演出票務投訴的主要焦點。7月底通過的《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設置條款,力圖對此作出針對性治理。
長期以來,演出票務市場存在一種傲慢的邏輯,即認定票品具有時效性,一旦售出,若因消費者個人原因無法觀看,主辦方、經營者的損失不可挽回,因此設立了嚴苛的“不退不換”門檻,即便允許退票,手續費標準也參差不齊。
這種做法,雖保障了主辦方、經營者的票房利益,卻嚴重忽視了消費者作為平等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無法觀演的原因復雜多樣,既有天氣突變、身體不適等不可控因素,也有行程沖突等個人原因。剝奪消費者的退出機制,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助長了票務市場的投機與亂象。
《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積極意義在于,其以地方立法的剛性,終結了商家單方制定“霸王條款”的現狀。條例要求經營者明碼標價、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不得加價銷售和虛假宣傳,并在售票時以顯著方式告知退票相關信息。
所謂“梯次退票”,即根據距離演出開場的時間長短,設定不同比例的退費扣款標準。舉例而言,消費者在距演出開始較早時退票,手續費較低,而臨近開場時則手續費較高。
這種設計體現了契約精神與平衡智慧。新規給予了消費者一定的“反悔權”,降低了因意外情況造成的經濟損失,又通過遞進的手續費機制,對主辦方、經營者因退票而產生的重售成本及潛在損失有所補償。誠如專家所言,這是平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和經營者風險控制的機制。以法治統一立規終結過去的由商家單方定規,不難看出,新規基本扭轉了消費者長期以來的弱勢被動局面。
新規的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要真正落地,也面臨著現實挑戰。
一方面,“合理的”標準如何界定?不同規模、不同成本的演出,其梯次設置理應有所區別。如果缺乏統一指導,主辦方、經營者是否會利用優勢地位,制定出名為“梯次”、實則近乎消費者“全損”的不合理規則?
另一方面,在多層級票務銷售體系下,退票糾紛往往陷入“羅生門”。消費者面對的多為票務平臺,而實際規則制定權卻掌握在主辦方手中,一旦發生爭議,平臺與主辦方互相推諉,消費者就會陷入維權無門之窘境。
另外,針對不可抗力導致的退票,如何快速判定、簡化流程,也是新規實施后需要解決的實操難題。
演出市場的繁榮,離不開法治陽光的照耀與公平規則的滋養。廣東出臺《條例》,為治理“退票難”邁出了重要一步,但要徹底根治,單憑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尚嫌不夠。在新規之后,如何打磨出更細致的配套細則并加強監管力度顯然是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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