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風雨天氣影響,部分演出、賽事及大型活動被迫延期或取消,不少外地觀眾因航班、高鐵停運無法到場。退票訴求隨之激增,而“退票難”正是長期以來線下演出票務投訴的主要焦點。7月底通過的《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營業性文娛、體育活動應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以及規則,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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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文娛演出的門票,長期以來,各大售票平臺和演出承辦方為維護自身利益,普遍沿用“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霸王條款,“一刀切”否決消費者的退票訴求。這種規則單方面轉嫁經營風險,全然忽視消費者合理權益,存在違規嫌疑。即便演出票務實行強實名管理,也不能以此剝奪消費者的正當退改權利,粗暴拒退的模式顯然有失公平。
票品屬于特殊商品,具有時效性和稀缺性,無法大范圍地放開無條件退票,尤其是文娛的實名制門票。這一點,大家都能理解,畢竟,退票受實名制和演出時間等因素影響二次銷售,演出方和售票平臺的利益,也需要呵護。不過,票品買賣雙方的利益,都應受到兼顧;更何況,確實存在一些觀眾購票后無法到場的特殊情況。因此,無論是否屬于“強實名”,都應當尊重消費者的退票權益,而不是“一刀切”地拒絕“退票退費”。
現如今,火車、飛機等同類時效性票務領域,早已建立成熟的梯次退改機制,依據退票時間階梯扣費、靈活退費,很好地平衡了供需雙方利益。演出票務市場完全可以借鑒這套成熟模式,探索公允的、靈活的退票或改簽機制。如果退票之后不影響“二次銷售”,又何必非要杜絕合理的退票呢?
針對票務市場“退票難”頑疾,文旅、公安部門早已明確要求,演出主辦方需建立梯次退票機制,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而7月底通過、將于2026年10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為整治行業亂象提供了硬性法治支撐。
新規明確規定,文娛門票必須明碼標價,且應設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與完整退票規則;同時,還要求平臺醒目公示退票渠道、扣費標準、截止時間等關鍵信息。期待新規能徹底終結“概不退票”的霸王條款,讓階梯式退費成為行業標配。
來源:黃齊超/紅網時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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