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意大利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6 月 30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訴辦結,順利完成境內房產份額變更登記及銀行賬戶資產劃轉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意大利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繼承法律服務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意兩國繼承法律規則及海牙《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依托國樽全球跨境法律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中國境內委托人提供了全流程、低風險的跨境繼承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家事與繼承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文書合規 + 跨境公證認證銜接 + 跨洋非訴協商”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中歐跨境繼承事務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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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公民閻女士的姑姑為意大利國籍,生前常年定居境外,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意大利因病去世。被繼承人父母均已離世且無子女,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意大利籍配偶;因當事人年事已高、語言不通且無入境計劃,無法親自前往中國處理遺產事務。
被繼承人名下留有中國境內一套建筑面積 134.09㎡的按份共有房產(被繼承人占 60% 份額,委托人閻女士占 40% 份額),以及兩張國內銀行卡 —— 其中一張卡片遺失且賬戶處于受限狀態,存款余額與交易流水無法直接查詢。由于案件涉及中意兩國繼承規則銜接、境外放棄繼承聲明的公證認證、境外繼承人資產知情權保障等多重難點,委托人于 2026 年 1 月通過國樽北京總部對接至意大利辦公室。
接到委托當日,意大利辦公室即刻啟動 “中意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組建專項辦案組,由 2 名意大利本地家事執業律師與 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共同承辦,全權負責本次跨境繼承的全流程法律服務。
二、中意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資產落地與流程統籌、意大利辦公室負責境外文書辦理與當事人對接”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留存書面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6 年 1 月 6 日 - 1 月 15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與路徑規劃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親屬關系、境內房產權屬、銀行賬戶狀態的初步核查,出具《中國法下繼承路徑與資產處置評估報告》,明確法定繼承順位規則,梳理境外配偶放棄繼承的法定要件與境內辦理的全流程節點。
意大利辦公室:依托意大利本地民事登記系統,核實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婚姻登記信息等基礎法律文件;摸排全國多地公證機構的遠程簽署、海牙認證辦理流程與周期,評估高齡當事人的簽署便利性,提前排除程序障礙。
2、2026 年 1 月 16 日 - 2 月 24 日:雙語文書定制與協商方案啟動
北京總部:結合國內不動產登記中心與商業銀行的審核標準,起草中意雙語《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嚴格匹配中國法律對放棄繼承的形式要求,同步準備配套的身份關系、資產權屬說明文件。
意大利辦公室:對接本地注冊法律翻譯機構完成文書譯校,確保意大利語文本符合當地公證規范;正式向姑父的境外代理律師發函,就法律文件互換、公證認證費用承擔、流程節點安排等事項提出標準化協商方案。
3、2026 年 2 月 25 日 - 4 月 24 日:資產信息披露與協商共識達成
北京總部:針對境外律師提出的資產披露要求,系統整理境內房產權屬證書、份額說明及官方英文翻譯件,如實列明已知銀行卡信息;就遺失卡片的賬戶受限情況出具專業法律說明,客觀釋明無法提前查詢余額的事實與法律限制。
意大利辦公室:與境外代理律師開展多輪書面函件磋商,結合意大利繼承法律規則闡釋信息披露的合理邊界,同步協助對方向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核實資產信息;經過多輪溝通,雙方就放棄繼承的辦理路徑、文書要求、費用分擔最終達成一致。
4、2026 年 4 月 25 日 - 5 月 17 日:境外文書公證認證與跨境流轉
意大利辦公室:全程跟進聲明書簽署全流程,協調公證機構為高齡當事人提供上門簽署等便利化服務,完成聲明書的本地公證與海牙附加證明書辦理;全環節把控文書格式、簽章、認證層級的合規性,確保文件完全符合中國境內使用標準,隨后安排合格文書原件通過國際快遞寄往國內。
北京總部:同步推進境內繼承材料的補充完善,提前與屬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開戶銀行進行預溝通,確認域外文書的受理要求,做好材料接收后的落地準備。
5、2026 年 5 月 18 日 - 6 月 30 日:境內繼承落地與案件閉環辦結
北京總部:收到境外公證認證原件后,攜全套境內外合規文件,依次完成房產份額的轉移登記、遺失銀行卡的賬戶激活與遺產資金劃轉手續,全部資產繼承事項順利落地。
意大利辦公室:向境外當事人同步案件辦結結果與境內資產處置憑證,交付完整的流程歸檔文件,完成本次跨境繼承服務的全流程閉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歐跨境繼承事務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繼承中的信息不對稱與境外繼承人知情權保障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繼承編、意大利《民法典》第 587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解決方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分級披露機制,對可核實的房產、已知賬戶信息完整提供,對受限賬戶客觀說明法律與事實限制;以專業律師函件為唯一正式溝通載體,既充分保障境外繼承人的知情權,又避免不合理披露要求阻礙案件推進。
2、跨法域放棄繼承文書的效力銜接與認證合規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海牙《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
解決方案:采用 “雙語文本前置定制 + 意大利屬地公證 + 海牙附加證明書” 的標準化合規路徑,起草階段即同步對接境內用證單位的審核標準,從文本內容、簽署形式到認證層級全鏈條把控,徹底避免因文書瑕疵導致的程序回轉與時間損耗。
3、高齡境外當事人無需來華的非訴繼承落地
專業依據:中意兩國法定繼承規則、跨境法律服務協作慣例
解決方案:依托中意雙辦公室的聯合服務體系,以 “總部管境內落地、意辦管境外流程” 的分工模式實現全流程遠程辦理,境外當事人無需入境中國,全部溝通、簽署、認證均在意大利本地完成,以非訴協商方式辦結案件,大幅降低當事人的時間與經濟成本。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二)意大利法律
1.意大利《民法典》第 587 條: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與直系卑親屬,無直系卑親屬時配偶享有全部遺產繼承權。
2.意大利《民法典》第 519 條:放棄繼承應當以公證文書的形式作出,自公證之日起產生放棄效力。
3.意大利《公證法》第 28 條:公證機構出具的公文書,經海牙認證程序后在締約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三)國際公約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海牙公約,1961):中國與意大利均為締約國,締約國境內出具的公文書僅需附加由出文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即可在另一締約國境內使用,無需領事認證。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意大利辦公室多年中歐跨境繼承服務經驗,針對有跨境繼承需求的當事人提出以下三點實務建議:
1.資產清單前置梳理:涉及多國資產的繼承事務,建議提前梳理被繼承人在不同法域的資產明細與權屬憑證,明確不動產、動產的分布情況,從源頭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流程阻礙。
2.文書合規提前規劃:境外形成的繼承法律文件,需提前確認境內接收部門的具體認證要求,中意之間可優先適用海牙認證路徑,相較于傳統領事認證可縮短 60% 以上的辦理周期。
3.專業團隊盡早介入:跨境繼承涉及多法域法律規則、公證認證制度與語言差異,建議在繼承啟動初期即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通過非訴協商方式高效推進,避免陷入冗長的跨境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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