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25日訊,昨日,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某軍因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約8158.76萬元,并處以9358.76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75億余元。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軍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封漲停等方式操縱多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其中,單次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的操縱市場行為有6次,違法所得合計81587643.44元;單次無違法所得的操縱市場行為有12次。山東證監局認為,方某軍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所述的操縱市場行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方某軍,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方某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方某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軍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封漲停等方式操縱多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其中,單次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的操縱市場行為有6次,違法所得合計81,587,643.44元;單次無違法所得的操縱市場行為有12次。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方某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八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于方某軍單次違法所得超過100萬元的6次違法行為,對方某軍沒收違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處以81,587,643.44元的罰款。
二、對于方某軍單次無違法所得的12次違法行為,對方某軍處以12,000,000元的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對方某軍沒收違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處以93,587,643.44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