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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階段,有的公司為了逃避債務,會在仍有負債的時候就出具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登記機關的注銷登記。如果我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在公司注銷以后才發現追討欠款無望,我能要求誰承擔賠償責任呢?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這一問題。
白瓦藍馬公司成立于2016年,股東為陳某某甲、陳某某乙。2020年,經全體股東決定,公司解散。在清算時,公司仍欠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100萬元,且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曾就該100萬元起訴,此時正處于執行階段。公司未將清算事宜通知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在未償還100萬元時,就向工商銀行出具了“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的虛假清算報告,成功注銷法人登記。現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起訴該公司,要求陳某某甲、陳某某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陳某某乙、陳某某甲是否應該對注銷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解決。
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公司將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給已知債權人是清算組的法定義務。本案中,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的對公司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已經依法判決、進入執行階段,因此公司應當知曉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這一債權人的存在。陳某某乙作為公司股東,與陳某某甲亦作為清算組成員,應當書面通知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清算事宜。但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提交的白瓦藍馬公司注銷登記材料顯示,陳某某乙、陳某某甲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發布了債權人公告,并未書面通知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因此,陳某某乙、陳某某甲作為清算組成員,應當對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陳某某甲在庭審中的陳述,陳某某甲曾多次代表白馬藍瓦公司與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就買賣合同事宜進行交涉,公司清算注銷事宜亦由陳某某甲負責辦理。公司注銷后,陳某某甲以現金交款的方式向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履行債務。因此,根據證據及認定的事實,可以認定陳某某甲系白瓦藍馬的實際控制人,陳某某甲明知白瓦藍馬公司與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之間存在未履行完畢的有效債務,仍向工商行政部門出具“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的虛假清算報告騙取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現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請求田某對白瓦藍馬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現白瓦藍馬公司已經注銷,中國移動青海分公司的債權已無法獲得清償,對于該部分損失,陳某某乙、陳某某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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