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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北部與俄羅斯接壤,中俄通婚現象較為普遍。如果在和俄羅斯藉人士結婚后,發生了監護權糾紛,應該適用哪國法律呢?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這一問題。
廖某與俄羅斯藉女友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于2015年在俄羅斯和中國政府均登記了結婚,后一直居住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9年,廖某車禍住院喪失勞動能力,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在住院期間不管不問,且出院后成功向社區申請成為廖某的監護人。
后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將剛出院不到40天的丈夫廖某送至其父親老廖處,從未支付過廖某的生活費和醫療費,且存在轉移被監護人廖某財產、自己出國游玩的行為。現廖某的近親屬廖大、廖中、廖小,要求變更老廖、廖大、廖中、廖小為廖某的監護人。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屬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來進行判決。
第三十條規定: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那么,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適用法律,且本案中申請人以及被監護人的經常居住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雙方當事人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都沒有異議。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
根據我國法律,指定監護人的順序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順序排列。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等義務。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作為廖某的監護人,應該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但從本案案件情況來看,2019年11月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將剛出院僅不到40天的丈夫廖某送至申請人老廖處,至今由申請人老廖照顧,并且一直沒有支付過廖某的生活費和醫療費,MUKHAMMEDOVA?SOFIA(譯音穆哈蔑多娃·索菲亞)未能完全盡到監護職責。
廖某從2019年11月到至今由其父親老廖照顧并與其父親老廖共同居住,廖某亦明確表示其愿意由其父親做他的監護人。鑒于此情況,申請人老廖擔任廖某的監護人更有利于對廖某穩定的照顧。從維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大利益原則出發,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會更傾向于指定申請老廖為廖某的監護人更有利于對廖某的保護和照顧。
雖然我國法律也規定了可以由數人作為監護人,但這一情形僅適用于同一順序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本案中,前一順序已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不會再從后一順序中確定監護人。因此,申請人廖大、廖中、廖小無法作為廖某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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