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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如果繼子女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雙方必須存在扶養關系。那如果繼子女在成年后移民了,應該根據哪國法律確定及子女父母之間的人身關系呢?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這一情況。
胡某出生在中國,母親為楊某。在胡某17歲時,母親楊某與于恒杰結婚,胡某與于恒杰形成了繼父母子女關系。胡某大學期間,于恒杰為其提供學費及生活費。胡某22歲前往加拿大求學,此后常住加拿大,并獲得加拿大國籍。
2020年,于恒杰因年老而需要較高的醫療費用,胡某支付了于恒杰的醫療費,并在于恒杰去世后墊付了喪葬費。現胡某以繼子女身份請求繼承于恒杰的遺產。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胡某是加拿大國籍,本案民事關系為涉外民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根據中國法,本案法律關系為繼承法律關系,本案為繼承糾紛。而在中國,繼子女能夠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前提是雙方存在扶養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的規定,于恒杰生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加拿大法律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更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而胡某也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定主張其與于恒杰之間有扶養關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認定胡某與于恒杰是否有扶養關系的準據法。
而根據中國法,認定有無形成扶養關系,應綜合考量繼父母子女是否共同生活,相處的時間,雙方的意愿,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照管、照料、教育情況,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情況等因素。
首先,從于恒杰對胡某的照料、教育來看,于恒杰與楊某結婚時,胡某已經成年,處于接受大學教育期間,即便于恒杰確曾為胡某提供學費及生活費,也屬人之常情,費用支出來源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單純的經濟資助并不足以證明撫養關系的成立。于恒杰與楊某結婚時,胡某已經成年且遠在加拿大,并未與于恒杰共同生活,故于恒杰即便負擔了胡某的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其在精神上也不可能給予胡某如同親子女般的監管和教育。
其次,從胡某對于恒杰的贍養情況看,胡某主張其對于恒杰履行了贍養義務的主要理由是其支付了于恒杰的醫療費、喪葬費,但胡某所稱的在于恒杰住院治療時為于恒杰支付部分醫療費并沒有超出人情往來的通常水平,更何況楊某在另案中主張胡某支付的醫療費是其向胡某借款。
由此來看,胡某支出的醫療費的性質存疑,不能排除胡某支付醫療費并非出于扶助、贍養于恒杰的目的,而是基于對母親楊某的幫助甚至借款給楊某。
因此,胡某主張對于恒杰履行了贍養義務,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綜合以上情況,胡某與于恒杰沒有扶養關系,胡某對于恒杰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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