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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公司股東享有對公司大小事項的知情權。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那么,該會計賬簿是否包括會計憑證?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這一問題。
王衛平是凱君公司的股東,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通過郵寄方式,于2023年1月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凱君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書,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和原始會計憑證,但凱君公司在收到該申請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王衛平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請求作出書面答復,故王衛平向法院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王衛平是凱君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知情權。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知情權是否包括對會計憑證的知情。
首先,王衛平能否就知情權提起訴訟?案發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因此,王衛平向法院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凱君公司主張王衛平并沒有向公司申請查閱案涉材料,要求查閱案涉材料的是另一名股東王文,但在王衛平提交的證據中,材料均是以王衛平的名義申請,并未以王文的名義申請,僅是聯系人寫的是王文,故凱君公司以查閱案涉材料的不是王衛平為由,主張駁回王衛平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其次,王衛平能否查閱公司會計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由此可知,會計賬簿不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公司法僅將股東可查閱的財會資料范圍限定為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沒有涉及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故,王衛平申請查閱的財會資料是會計賬簿所包含的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而不應當包括會計憑證所包含的資料即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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