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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公司的成立與運營離不開股東的出資支持。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其出資行為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也是對公司未來發展信心的體現。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難免會出現部分股東未能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條則針對該種情況作出了股東因違約出資行為股東資格被解除的規定。那么違約未出資的股東能解除其他股東資格么?
《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違約未出資的股東無權解除其他股東的資格,該項權利應當由守約的股東享有。因為如股東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出資承諾,會破壞的是其他遵守協議的股東的合理預期。若允許違約未出資的股東利用自身尚存在的股東資格解除其他違約股東的股東資格,則可能會導致股東之前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如果在實踐中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系主要由違約股東表決同意而通過的,則被解除資格的股東可以主張股東會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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