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臺州市居民蔡婉君與安徽廣德新星紙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德公司”)之間的160萬元民間借貸糾紛案,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引發關注。蔡婉君一方在提出上訴請求的同時,更就一審判決書中的多項事實認定與審理程序提出公開質疑,列舉了九大疑點,懇請社會各界與新聞媒體予以關注核實。
案件回溯與上訴核心
上訴人蔡婉君訴稱,其曾向被上訴人廣德公司出借多筆款項,本金合計160萬元。為證明借貸關系,其提交了加蓋廣德公司財務章的收款收據、記載該筆債務的公司內部科目余額表等證據。然而,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以蔡婉君“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160萬元款項已實際交付”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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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婉君不服該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并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請。除在上訴狀中詳述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等理由外,其代理方近日進一步向社會公開指出了判決中存在的諸多具體問題。
公開質疑的“九大疑點”
蔡婉君一方現就(2025)浙1003民初8034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以下九點疑問:
一、 事實認定矛盾:
1. 關鍵證據“原件”已提交卻稱“無原件”:判決書稱蔡婉君提交的“2018年底財務報表及短期借款分戶表”因無原件不予認可。但據稱,該原件已在訴訟中依法提交,且判決后經律師與法院核實,確認原件已存檔于案卷中。此記載被指與事實嚴重不符。
2. 借款記賬憑證編號張冠李戴:判決稱2011年8月25日桂紹江與蔡婉君的兩筆借款“記賬混同”。經查公司原始憑證,兩者憑證編號分別為36號和181號,清晰獨立。該事實認定被指存在明顯錯誤。
3. 對已決債權事實考量不足:涉及案外人陳根法的100萬元借款,已由另案生效判決確認,且本息已于2026年2月履行完畢。該款項已計入公司總賬,且同樣無直接銀行流水。一審判決對此已決事實及履行情況未予充分考慮。
二、 關鍵證據采納與認定:
4. 重要書證未獲實質分析:蔡婉君為證明款項來源,提交了其向浦發銀行貸款80萬元的《借款合同》及轉賬憑證原件,但判決書被指未對該組證據進行實質性分析或說明不采信理由。
5. 輔助證據效力被忽視:蔡婉君方提交的盧祥星工作日記(拾獲件),其中記載的借款信息與公司賬目部分記載可相互印證,但判決未予采納且未闡明理由。
6. 關聯性證據未作依據:由廣德公司提交的2016年5月5日《股東會決議》,明確了部分借款的實際借款人,且相關事實已在本次訴訟中得到確認。該決議內容應作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但未被重視。
7. “類案不同判”的疑問:在王阿順訴廣德公司的另案(2017浙1003民初7840號)中,涉及60萬元借款,黃巖區法院在無直接打款流水的情況下作出了判決并已執行。本案情形類似,但證據認定標準似乎不一致。
三、 法律背景與程序問題:
8. “責任包干”性質認定爭議:一審判決涉及2010年至2013年的“責任包干”經營模式。廣德公司稱當時將人事管理等權利授予責承包干人。但蔡婉君方指出,該期間公司財務、倉庫等核心崗位均由股東派駐,權限有限,認為此經營模式與本案借貸法律關系無直接關聯,不應作為否定其主張的依據。
9. 庭審程序緊湊引質疑:2026年3月4日下午,法院在短時間內連續送達《質證認定清單》和《質證通知書》,并要求在約2小時內完成質證。然而,質證程序結束后僅約1.5小時,法院即作出了本案判決書。如此短暫的間隔,引發了對合議庭是否對當庭質證情況進行了充分評議的合理性質疑,認為可能影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呼吁關注與核查
蔡婉君一方表示,以上九點疑問,直接關系到案件基本事實的準確認定與訴訟程序的正當合法。他們相信司法公正源于對事實的細致探查與對程序的嚴格遵守,故將疑點公之于眾,懇請新聞媒體與社會各界予以關注,并依據事實進行客觀核實與報道,以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司法公信力。
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將如何審理并回應這些疑點,將成為本案后續發展的焦點。(法治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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