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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聽途說,德之棄也。——《論語·陽貨》
四宮和夫教授提出“在信托財產中是否存有實質的法主體”的觀點,即“實質的法主體說”。【1】四宮先生在其著作《信托法(新版)》中還論述到:“因此,參酌信托法規的意義,在解決與信托相關的各種理論問題之際,就如何選擇仍舊迷惑不解的時候,我們可以把信托財產的不完全的、實質的法主體性作為解釋的指針,再根據需要,細致的考量信托財產和受托人之間的信賴關系以及受益權的特殊的性質。”【2】
能見善久教授指出,四宮教授的“實質的法主體說”,是有一個不斷發展的脈絡的。四宮博士雖然一貫采取反對債權說的立場,不過其觀點是有變化的。最初,他主張賦予受益人以所有權人的地位的,以此來批判債權說,【3】后來,采把信托財產作為目的財產對待的立場,并據此作為對債權說的批判。這就是承認信托財產的實質的法主體性的立場。“實質的法主體說”所批判的直接目標是“債權說”所主張的信托財產的債權性約束部分,而不是“債權說”將受益權理解為債權的部分。實質的法主體說,其本質是強調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這和性質上將受益權處理為債權是可以相互并存的。實際上,四宮博士把受益權當作和信托財產有物的關系的權利(物權性質的權利),批判把受益權僅僅當作債權,不過在理論上,受益權的性質和承認信托財產的實質法主體性質是兩個問題。
能見教授指出,實質的法主體說“僅是一種比喻性的說明,……實際上,信托財產沒有法人格,對此觀點并無異議,“實質的法主體說”在說明信托關系的時候雖然比較便利,但問題是,對其難以做出嚴格的法律論證。
以四宮和夫教授的“實質的法主體說”來證明信托是法人之觀點,是不恰當的。
【1】四宮和夫,《信托法》(新版),有斐閣,1989年,79頁。
【2】前揭,四宮,注2,80-81頁。
【3】四宮和夫,《信托的研究》,有斐閣,1965年,142頁以下。之后,從承認信托財產是目的財產的性質的立場出發批判債權說的闡述,參見前揭四宮,注2,64頁的注(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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