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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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出納入職首月便盯上公司賬戶,一年多侵占資金479萬余元,絕大部分用于網絡主播打賞。4月22日,經臨平區檢察院公訴、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程某某因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4年4月,程某某入職臨平區一家農產品公司任出納,負責提取公司對公賬戶現金用于日常經營。她發現公司取現僅需報備金額、無需說明具體用途,便動起了歪心思。
入職當月起,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從公司賬戶取現或轉賬至私人賬戶,錢款多用于網絡主播打賞,單筆充值少則兩三萬元、多則十幾萬元。
2025年5月該公司被收購,數月后新負責人發現賬目異常,程某某當場承認挪用采購資金。同年10月6日,公司負責人與程某某父親溝通后,其家人才知曉其違法行為。
據了解,程某某家庭普通但家人溺愛,爺爺靠種菜、賣菜曾給她近30萬元,離異父母仍支付其生活費,還曾替她償還此前挪用前公司資金產生的上百萬元債務,家人對其高額打賞行為全然不知情。
因無力填補資金虧空,程某某父親報警并陪同其投案自首。程某某到案后退還4萬元,且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
臨平區檢察院檢察官梳理大量交易記錄,精準認定2024年4月至2025年10月,程某某累計侵占公司資金479萬余元。
2026年4月22日,臨平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退賠部分違法所得,自偵查階段起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其余違法所得。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常見問題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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