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調查人 鄧啟金
2024年12月27日,重慶宏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劉建明支付了最后一筆工程款,轉賬附言寫著“所有費用結清”。劉建明簽字確認。
三個月后,一份加蓋著“重慶宏隆裝飾有限公司南岳清水灣項目專用章”的《民工勞動工資清冊》出現在一個名為《宏隆公司民工欠薪群》的微信群里,至于是誰創(chuàng)建了本群,筆者沒有了解到。這枚印章,劉建明在法庭上承認系其個人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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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工程所在地)鄧啟金攝
隨后,包括陳佰權在內的多名人員,持這份清冊陸續(x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宏隆公司支付“農民工工資”,累計訴請金額80余萬元。
2025年8月31日,劉建明帶領其中十余人,前往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德兵位于墊江縣包家鎮(zhèn)安樂村的老家。劉德兵的家人報了警。警察到場后,劉建明承認自己已經拿完了宏隆公司的所有結算款。
人群散去后,訴訟繼續(xù)推進。
2026年4月,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宏隆公司對其中一筆21340元的勞務費以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宏隆公司不服,已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這是一起普通的勞務合同糾紛,還是一系列有組織的虛假訴訟?筆者就此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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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的《民工勞動工資清冊》)受訪者提供
第一部分:系列案件
80余萬“欠薪”從何而來?
這不是一起孤立的案件。
據筆者了解,以陳佰權為原告的勞務合同糾紛案,僅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例。該系列涉及多名原告、多個案件,累計訴請金額80余萬元。這些案件的模式高度相似:原告持劉建明制作的《民工勞動工資清冊》向法院起訴,要求宏隆公司支付“農民工工資”,劉建明同為被告。
這些原告的共同特點是:均非宏隆公司直接雇傭,而是從劉建明處分包工程的人員。
他們的共同“債務人”是劉建明。
他們的共同訴訟對象是宏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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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海新聞報道截圖)
第二部分:840萬已結清
一份“所有費用結清”的確認
時間回溯至2019年。宏隆公司承接了貴州省銅仁市“南岳清水灣”項目的外墻裝飾工程后,將部分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劉建明,雙方簽訂《清水灣價格單》,約定按面積單價結算。
劉建明又將其中外墻抹灰作業(yè)分包給陳佰權等人。雙方約定按“22元/平方米”的面積單價結算——這是建筑行業(yè)常見的分包計價模式,按工程量乘以工程單價結算勞務工程款,而非按日計酬。
2024年12月,宏隆公司與劉建明完成最終清算。雙方簽署的《2018-2023年度勞務結算清賬表》及銀行轉賬憑證顯示,宏隆公司累計向劉建明支付款項超過840萬元。
最后一筆尾款于2024年12月27日付清,轉賬附言明確寫著:“所有費用結清”。劉建明簽字確認。
這意味著,按照雙方的結算確認,支付給下游分包人的所有費用,已包含在這840余萬元之中。
三個月后的轉折
2025年3月9日,劉建明在一個名為“宏隆公司民工欠薪群”的微信群中,發(fā)送了一份《民工勞動工資清冊》。清冊加蓋了一枚“重慶宏隆裝飾有限公司南岳清水灣項目專用章”,列明了包括陳佰權在內的多名人員欠薪明細,欠付總額815738元,其中陳佰權一項顯示欠付27340元(后更正為21340元)。
隨后,包括陳佰權在內的多名人員,持這份清冊陸續(xù)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宏隆公司與劉建明一同告上法庭。
在訴訟過程中,一個關鍵事實浮出水面:劉建明在法庭上承認,清冊上所蓋的項目專用章,系其個人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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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費用結清證據)受訪者提供
第三部分:2025年8月31日,帶人直闖老板老家
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在系列訴訟進行期間,發(fā)生了一起耐人尋味的事件。
時間:2025年8月31日
地點:重慶市墊江縣包家鎮(zhèn)安樂村——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德兵的老家
據劉德兵向筆者敘述,當天,劉建明帶領十余人突然出現在其老家。這些人中,包括后來成為系列案件原告的陳佰權等人。
劉德兵向記者回憶了當時與劉建明的對話:“我問他,你錢都拿完了,憑什么還帶人來我家?他承認自己已經拿完了宏隆公司的全部結算款,但說不出帶人來的理由,也沒有讓眾人離開。”
劉德兵的家人報了警。當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
“警察來了之后了解了情況。劉建明當著警察的面,承認自己已經拿完了錢。警察跟他解釋了法律,告訴他既然錢已經結清了,再來老板老家鬧事是沒有道理的。”劉德兵說。
經過警方的解釋說明,這群人最終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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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款現場)受訪者提供
從“鬧事”到起訴
時間線如下:
· 2024年12月27日: 宏隆公司向劉建明付清最后一筆款項,劉建明確認“所有費用結清”。
· 2025年3月9日: 劉建明在微信群發(fā)送《民工勞動工資清冊》,使用其自認私刻的項目專用章。
· 2025年6月起: 包括陳佰權在內的多名人員陸續(xù)向法院起訴。
· 2025年8月31日: 劉建明帶領其中十余人到劉德兵老家,警察到場后其承認已拿完錢。
· 此后: 系列訴訟持續(xù)推進。
筆者注意到,劉建明在警察面前承認“已經拿完了宏隆公司的全部結算款”,但這一事實似乎并未影響后續(xù)訴訟的走向。
第四部分:受訪者敘述
老板與“侄兒”
在北極海新聞對本案進行報道后,筆者對宏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德兵進行了專訪。
劉德兵講述了其與劉建明的關系:
“我和劉建明老家離得很近,也就一公里路。按劉家的輩分,他管我叫叔。”
據劉德兵敘述,劉建明在來宏隆公司之前,在老家從事卷紙巾生產。“那時候他挺難的。做卷紙巾需要資金周轉,他到處借錢,欠了不少債。有一次送貨途中還出了嚴重車禍。后來把東西賣了,還欠著錢。他找到我,說想來公司做事。”
“2012年左右,我把公司里比較好做的GRC和EPS項目優(yōu)先安排給他帶人施工。”劉德兵說,“當時公司其他勞務班組對此有看法。我們向大家解釋了他的處境。”
據劉德兵稱,劉建明在公司做勞務班組施工兩三年后,基本把之前的借款還清了。
“我?guī)退叱鋈松凸龋昧宋业腻X,卻帶人到我家鬧事,還組織人告我。”劉德兵說。
筆者注意到,劉德兵在上述敘述時,內心充滿憤怒,兩眼淚光閃現,雖系其單方陳述,卻也打動了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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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審二審法院)鄧啟金攝
第五部分:法院的認定
兩級法院的判決
2025年,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25)黔0602民初4686號),認定:
· 劉建明與陳佰權之間構成勞務合同關系,劉建明應支付陳佰權勞務費21340元及利息;
· 宏隆公司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宏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6年4月24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2026)黔06民終581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工資清冊雖按工程量折算工天報酬,但已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欠薪事實客觀存在;企業(yè)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依法應對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項目印章真?zhèn)巍⑹欠裆嫦有淌路缸锏葼幾h,法院認定不影響本案民事責任劃分,且無實質犯罪線索佐證,不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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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多地法院的裁判觀點
筆者注意到,對于“包工頭”能否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全國多地法院裁判觀點。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5539號裁定書認定:按“平方米或接頭個數為單位乘以單價計算得出”的款項,不屬于農民工工資;主張者也因其“系勞務班組的負責人”而不被認定為農民工,不能適用條例要求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3018號裁定書認定:項目的“執(zhí)行經理”不符合農民工身份,不能適用條例要求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4民終263號判決書認定:原告“具有施工班組‘包工頭’的性質,其個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農民工’”,因此不適用“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規(guī)定。
北極海新聞援引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劉嘉欣律師的觀點指出:“案涉款項并非農民工個人工資,而是陳某作為包工頭的工程結算款,包含管理費、利潤等,不應適用農民工工資連帶支付規(guī)則。劉某單方出具的工資清冊未經公司蓋章確認,結算依據存疑。公司已足額結清項目工程款,已履行付款義務。同時劉某存在私刻印章嫌疑,本案或涉及虛假訴訟,企業(yè)不應為實際施工人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判決存在法律適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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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待解的問題
若干事實爭議
綜合本案材料,以下事實在法庭內外存在爭議:
關于款項性質。宏隆公司主張,陳佰權與劉建明約定按面積單價結算,系工程分包模式,所涉款項為工程款而非工資。法院認定該款項為農民工工資。關鍵事實是:劉建明在庭審中承認,《民工勞動工資清冊》中的“工天”一欄,系其用總工程款除以日工資單價“倒推”得出。這一事實是否影響款項性質的認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
關于印章問題。劉建明在法庭上承認,清冊上所蓋項目專用章系其個人刻制。宏隆公司主張該行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請求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法院認定該問題不影響本案民事責任劃分,未作處理。
關于2025年8月31日事件。 劉德兵向記者敘述了劉建明帶人前往其老家、警察到場、劉建明承認已拿完錢等情節(jié)。筆者未能從公安機關獲取此事的相關記錄,亦未能聯系到劉建明本人核實。
關于劉建明是否已全額收到宏隆公司款項。 根據雙方簽署的結算文件及銀行轉賬憑證,劉建明確認收到840余萬元并簽字確認“所有費用結清”。這是本案中雙方爭議較少的事實之一。
系列案件的后續(xù)
據筆者了解,該系列案件涉及多人多案,累計訴請金額80余萬元。陳佰權案僅是其中一起。
宏隆公司已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同時,宏隆公司正在考慮就劉建明涉嫌所有違法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
系列案件的其他判決情況,以及刑事報案的處理結果,本人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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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提供)
獨立調查人手記:保護農民工,但不能成為失信人的“幫兇”
農民工是城市建設的重要力量,保障他們的勞動報酬權益,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這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立法初心,也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有的價值取向。
但“保護”不能演變?yōu)椤胺夯保皟A向性”不能演變?yōu)椤捌弧薄?/strong>當一名“包工頭”以工程分包的模式參與施工,按施工面積、按施工單價結算工程款——他已經在事實上選擇了“商事主體”的身份。法律的保護,應當與其選擇相匹配。
更重要的是,司法不能成為失信人“甩鍋”的工具。
本案中,劉建明已經拿到了宏隆公司的全部840多萬工程款。他不支付下游,是他的個人失信行為。他私刻公章、偽造證據,是刑事犯罪。他試圖通過虛假訴訟將責任轉嫁給宏隆公司,是對司法制度的濫用。
然而,兩級法院的判決,恰恰幫助劉建明實現了這一目的——宏隆公司被判承擔勞務費和利息的連帶責任,陳佰權可以直接找宏隆公司要錢,而劉建明則可以心安理得地拿著那840多萬,繼續(xù)當他的“受害者”。
這不是法治應有的樣子。
當善意的幫助換來的是訴狀和判決,當“侄兒”拿了“叔叔”的錢還要把“叔叔”告上法庭并勝訴——這樣的結果,傳遞給社會的信號是:失信可以獲利,恩將仇報可以合法。
這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然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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