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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離開。”
這是廈門女孩朱某和男友文林(化名)最后的約定。
結果呢?男友離世,她活了下來。
很多人覺得:兩人相約結束生命,人又不是她殺的,不構成犯罪吧?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法院判朱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法律上,幫助他人結束生命,就是故意殺人。
一、情侶的生死之約
朱某和男友文林,因為都有放棄生命的念頭,在網上認識。
之前兩人相約跳海,被警察勸了回來。
后來到廈門同居,兩人再次決定一起結束生命。
朱某買了木炭和膠帶,封死門窗,點火,還把自己的安眠藥遞給男友。兩人一起喝酒、服藥。
第二天,朱某醒來,男友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她打了120。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她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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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幫助他人結束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很多人想不通:男友自己想離開,朱某又沒有逼男友,為什么朱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為,生命權不可處分,即便被害人同意也不行。
幫助他人結束生命,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第一,主觀上有殺人故意
朱某明知封閉空間燒炭會致人死亡,仍然主動實施相關行為,追求兩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
第二,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
她買炭、封窗、點火、遞藥,這些行為直接推動男友死亡結果的發生,和男友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這不是單純自己想結束生命,而是積極幫助對方結束生命,屬于典型的幫助自殺行為。
第三,生命權受法律絕對保護
哪怕被害人同意,哪怕是親密伴侶,任何人都無權幫助他人結束生命。法律不認可所謂的死亡約定,只要你動手幫助他人結束生命,就觸犯刑法,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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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幫助自殺型故意殺人罪,怎么爭取從輕處罰?
幫助自殺型故意殺人案,大多被認定為情節較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做好這幾點,爭取更輕結果:
(一)馬上自首。案發后主動報警、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如實說明情況,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朱某撥打120并配合調查,被認定自首,是重要的從輕理由。
(二)認罪認罰。認罪認罰,自愿愿意承擔責任,依法從寬處理,這是法定從輕情節。
(三)證明雙方真實自愿。提供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實自殺是雙方共同意愿,沒有欺騙、脅迫、教唆行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低,法院會大幅從輕量刑。
(四)無暴力、未主導致死。燒炭、遞藥,只是提供幫助,沒有強制、虐待,更沒有直接動手殺害對方,惡性小得多,處罰更輕。
(五)心理或精神狀況。如有抑郁等精神問題,經司法精神病鑒定,法院會酌情從輕。
本案朱某被診斷重度抑郁,對量刑有明顯幫助。
(六)積極施救與悔罪。發現男友異常后,朱某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盡力挽救,有真誠悔罪表現,法官會酌情考慮。
四、王玉琴律師的最后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千萬別走極端。更別當“好心人”幫助他人結束生命——那是犯罪,是真要獲刑的。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類似情況,請記住:刑事案件有“黃金辯護期”,越早找專業刑事律師,越有利。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
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找我。
覺得有用?轉發一下,也許能救一個人,能幫助一些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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