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文武壩鎮村民歐某青反映,自2008年以來,其相關權益持續出現爭議問題。期間,他先后向鄉鎮、縣級、市級及公安等多個部門反映情況,但相關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仍待有關部門介入核查處置。
據歐某青反映,2008年起,當地存在放任違規采砂的情況,造成村內十余畝基本糧田、三十余畝壩土遭到損毀,農田排灌站及相關排灌設施也被破壞,其對此多次反映,相關問題仍有待相關部門核實。
2017年,當地開展危房拆遷改造工作。歐某青陳述,村相關負責人以每平方米補助30元的標準,引導歐某青自行拆除舊房。歐某青按要求拆房后,相關補助承諾并未兌現。此外,2019年,村里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在青苗補償、土地流轉補償發放環節存在流程不規范的問題。土地流轉合同僅由村負責人單獨簽字,補償資金發放秩序混亂,部分村民未拿到相應補償,經過整治的農田還出現大面積長期拋荒現象。希望村組織公開村集體財務信息,并對拋荒農田進行合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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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歐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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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歐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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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歐先生提供)
歐某青還反映,2019年12月,村工作人員以幫助其處理報銷事宜為由,取走了其價值9980余元的住院醫療發票。后續歐某青向該工作人員索要發票時,對方稱發票已遺失,未作進一步處理,醫療相關權益無法正常辦理。此外,在歐某青負責村內管電事務的四年期間,約定的2500元管電管理資金未按約定支付,相關工作協議也被終止。歐某青還提到,村負責人曾自行處置其私人農用打谷機等生產農具,個人私有財產受到影響。此后,歐某青就自身遇到的各類事項向鄉鎮主要領導作了說明,相關負責人作出工作安排后,相關事項被長期未積極處理。相關反映問題,仍有待地方部門對接核實
歐某青稱,其兒子歐某輝還因自建房事宜與村級組織產生爭議,后訴至法院。法院結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贛州市農村建房審批管理相關規定,認定村委會已完成村內審查、公示及書面蓋章確認無糾紛,“以土地權屬糾紛拒不上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判令涼舟村級組織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歐某輝的全套建房申請材料提交至文武壩鎮政府審核。2022年12月,鎮土管所批復建房面積為108平方米。歐某青認為,該面積未達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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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歐先生提供)
然而后續歐某青表示,其按審批面積動工建房時,在施工過程中,基層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阻攔,建房相關手續也被收回。其房屋拆除重建,直接經濟損失五萬余元。
多年來,歐某青在土地、農田、建房、醫療、個人財產及勞務報酬等方面的權益均受到不同程度影響,曾就相關問題向多個部門反映。2022年6月,他向縣級巡視組反映其多年問題,現場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予以處置落實,但后續并未開展實際整改或補償工作,相關訴求仍待合理解決。隨后,歐某青整理完整舉報材料,向贛州市市級巡視組提交,希望上級部門介入核查。舉報線索轉至基層后,仍待相關部門給出正式反饋與處理結果。
截至目前,相關爭議仍待解決。當事人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介入全面調查,依規厘清事實,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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