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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案例是非常引人入勝的,有做偵探的快樂。今天抽空看了幾個和家族信托相關的案例。雖然不是家族信托糾紛,對家族信托的安排本身雖不能知其全貌,但亦可窺其一斑。這里分享其中的兩個。
1. 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初1817號案:
2020年11月16日,朱×1(作為轉讓人)和A信托公司(作為受讓人,代表“A信托公司-×××號家族信托”)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朱×1以0元將A信托計劃第1357期項下1億份信托份額所附隨的朱×1在信托合同項下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及相關衍生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A信托公司,轉讓目的為設立“A信托公司-×××號家族信托”,信托份額的轉讓登記日為2020年11月16日。
即,委托人先設置資管信托,之后,委托人將其受益權作為信托財產在同一受托人處設立家族信托。
我好奇的是,根據“信托三分類”要求,“家族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我之前曾經指出過,“實收信托”的概念不規范。規范的表達應該是“實收信托財產”或者“實收信托資產”。即便如此,仍然有未明的問題:設立信托的1000萬元,只能是資金,還是可以是其他財產?若可以是其他財產,如本案的信托受益權,是否需要評估?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之所以產生糾紛,是因為受托人將前端的資管信托的信托資產搞起了非標資金池。
2.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6)京02執異69號
另查明一,《某某信托-私人銀行家族信托單一信托【XXX】號信托合同》載明,XXX號自2019年5月28日設立,信托期限60月,信托委托人為劉某1,第一順位受益人劉某1,受益權100%。
在這個執行案件中,當事人的家族信托雖然安排有多個受益人,但委托人是第一順序的受益人且享有100%的受益權。
當然,從技術上講,只要存在委托人之外的受益人(本案中存在第二順位受益人),本案的家族信托設計就不能算是違規。
更有意思的是:委托人把自己的受益權給質押了。
這真是沒拿他們家的家族信托當家族信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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