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打開盒子,才能知道里面是什么。盲盒因其獨特的趣味性、隨機性,受到大量消費者的青睞。然而,部分消費者在沒有開到自己喜歡的款式時,往往會“另辟蹊徑”,購買已拆封的確認款明盒,開始從“盲抽”轉向“確定性收藏”。將二手盲盒當作明盒銷售,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毛某賠償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1.8萬元。
深圳某公司系國內知名盲盒品牌產品的開發運營商。2021年間,該公司從多位玩偶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處獲得授權,明確擁有獲授權玩偶形象作品的二次創作設計、將作品用于商業用途等衍生權利,并注冊了商標。此后,某公司根據上述作品開發出多個系列、造型各異但又各具特色的盲盒玩偶形象,在潮玩領域擁有極高熱度,在同類產品中占據較高的市場份額,具備較大品牌影響力。
毛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一家盲盒潮玩專營店鋪。2023年至2024年,毛某從市場上大量買進已拆封的前述盲盒,并通過該店鋪銷售。商品鏈接顯示的商品詳情圖均為某公司的官方宣傳圖,且使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樣,產品宣傳圖900多張、使用次數1600余次,銷量超6000元。
![]()
某公司認為,毛某的網店銷售的盲盒商品并非直接從本公司購買,且未經公司授權許可銷售,系假冒產品,屬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商標,造成消費者誤認,屬于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商品鏈接使用本公司的美術作品形象和官方宣傳圖,是虛假宣傳,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某公司遂起訴要求毛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其網店相關圖片、信息,并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中,毛某認為,某公司推出的盲盒品牌產品是在他人創作的美術作品形象基礎上,細微改編和創作而成,與原創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享有著作權的新作品,故其銷售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其還表示,其網店售賣的明盒產品均通過正規二手盲盒市場購進,并非假冒產品,使用原告公司的商品名稱、品牌、圖片向消費者介紹展示,并以“官方正品”“正版”字樣宣傳,意在表明商品來源合法,屬合理使用范圍,并非虛假宣傳,且價格設置合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后認為,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某公司從原創作者處購買卡通玩偶單獨形象,之后對該形象設計了不同的背景、服飾、環境,并制作成相應的海報、宣傳畫,融入了新的創作元素,與原作品的單一形象明顯不同,形成了新的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某公司對新作品擁有著作權。毛某未經著作權人即某公司的許可,在其網店中使用與案涉美術作品完全一致的圖片,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同時,商品進入流通市場后,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權限制他人在市場上再行銷售該商品。盲盒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費者購買盲盒商品后發現并非自己需求的款式,再次將商品進行銷售屬于市場常見行為,故二手正品盲盒并非市場稀缺商品。某公司以毛某所售商品并非直接購買自某公司、也并非全新密封為由,推斷商品并非正品,缺乏事實依據。毛某在銷售二手正品盲盒商品時使用商品名稱、品牌名稱向消費者作合理說明并無不當。因此,某公司主張毛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審理期間,被訴侵權商品銷售鏈接已全部下架。綜合考量案涉美術作品的價值、獨創性程度、侵權行為性質、維權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判決毛某賠償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萬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盲盒在進入市場首次銷售后便脫離“不確定性”,轉化為普通商品。經營者在合法取得盲盒正品的基礎上轉售,本質上與一般二手商品交易無異,是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正常表現,除非存在混淆、虛假宣傳等獨立的侵權行為。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看,判斷是否侵權的關鍵并不在于“盲盒”變“明盒”交易本身,而在于這種交易是否在規范透明的環境下運行。市場競爭應當以消費者福利最大化為重要目標,“明盒”這一交易模式滿足了追求特定款式、注重性價比的消費需求,而對于偏好“不確定性”體驗的消費者而言,仍可選擇購買不確定的“盲盒”。這種市場細分不僅未損害消費者權益,反而擴大了消費者的選擇空間,提升了消費者整體福利。
來源:人民法院報
▼ 往期熱文推薦 ▼
【溫馨提示】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屬原作者,若有不妥,請聯系告知修改或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