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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電源在光儲產業鏈中已占據關鍵核心環節及話語權,但現階段投資開發業務的平臺化能力,更多仍建立在非技術層面的資源整合之上,而非僅僅是技術壁壘驅動的結果。
文丨胡昊
在公布 2025 年報數據的前后一周時間里,全球光伏逆變器和光儲龍頭公司——陽光電源的股價大概從 170 元直接跌至 120 元,跌幅達 30%。
顯然,業績/業務的 “爆雷” 就是觸發這次下跌的直接原因,
- 回看過去三年,陽光各季度的營收均呈現同比增長態勢,但 2025Q4 和 2026Q1 公司營收同比均出現超 18% 的規模收縮;
- 同時,陽光也長期維持著 30% 上下毛利率和至少超 12% 凈利率的利潤結構,但 2025Q4 公司的利潤結構突然降至 23%/7%,而 2026Q1 的利潤結構又快速回升至 33%/14%。
這反映出,陽光目前正處于收入增速換擋與盈利結構重塑的關鍵發展階段,而近來影響其盈利結構出現大幅波動的直接指向就是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即平臺化業務)的變化。
數據顯示,2025 年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收入為 166 億元,同比下降 21%,該業務毛利率從 2024 年的 19.4% 降至 14.5%,其中,2025H2 該業務的毛利率更是壓縮至 11% 以內,主要也來自于 2025Q4 的影響。
事實上,該業務的數據波動并非單純地源自于國內 2025 年出臺的 136 號文的政策影響,更多則是來自于該業務的海外運營結果。
并且,該業務的商業模式與收入處理邏輯可能也存在某種出入,部分新能源開發項目長期掛賬、最終于 2025Q4 計提大幅減值的實際情況,與此前采用投入法分期確認收入、成本計入合同履約成本的處理方式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矛盾或不一致問題。
其背后折射的是,陽光的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至少在現階段的海外市場里還沒能很好地展現出,其能夠從一般的 EPC “工程總包” 角色轉向擁有獲得更高價值段和溢價空間的 DBT “項目總包” 的身份及屬性。
也就意味著陽光作為光伏發電站、光儲電站中核心供應商的能力和身份的擴充和延展,已經受到了海外市場的限制,這對其延續之前的增長態勢構成了現實上的約束,因為其 60% 的業務來自于海外市場。
盡管如此,陽光的股價卻在近期快速從大概 130 元攀升至超 190 元,漲幅約 46%,驅動股價短期增長的因素包括,
- 2026Q1 公司的利潤結構并沒有延續 2025Q4 的情況,再次回到了 30%+ 的毛利率和 12%+ 的凈利率上,其中儲能系統業務的毛利率仍保持在 30%+ 的水平,且延續增長勢頭;
- 市場預期 2026 年全球儲能市場仍具備高增長確定性,平均儲能市場穩步增長,2026 年全球儲能新增裝機量有望達到 190GW/518GWh,容量裝機中性預期下同比增長 27%;
- 繼此前的 7.8GWh 全球最大儲能項目落地后,公司收獲阿聯酋 7.5GWh 儲能系統和 2.6GW 逆變器的訂單,該項目預計 2027 年并網,這一訂單量已占據公司 2026 全年儲能出貨目標的近 1/8;
- 5 月 15 日(公司股價大漲當天),中國三峽集團電子采購平臺發布了與陽光電源的備品備件供應商引入項目公示,該項目沒有公開招標,而是采用了直接采購(單一來源)的方式,凸顯出公司在國內的競爭壁壘。
由此,市場預期發生根本性轉向,但核心指向(或修復)的并非是公司的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而是陽光主營業務(光伏逆變器等電力電子轉換設備業務、儲能系統業務)的再增長預期,公司再度回到了產業鏈核心供應商的增長邏輯和敘事中。
這一 “V” 型反轉背后,隱藏著陽光更深層的商業邏輯與結構性矛盾。
一方面,2025Q4 的業績 “爆雷” 暴露了公司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在海外 DBT 模式轉型中的現實瓶頸和約束,公司從早期項目開發、資源獲取、到最終股權/資產轉讓的商業閉環能力尚未完全兌現,導致部分項目在政策與市場環境變化下出現長期掛賬與集中減值;另一方面,2026Q1 的快速反彈,則重新聚焦于公司作為全球光儲設備與系統核心供應商的底層競爭力(例如儲能出貨高增、大單落地、國內壁壘鞏固),市場預期其主營設備業務仍處于高增長態勢。
這兩種力量的交織,折射出陽光從 “設備龍頭” 向 “光儲平臺 + 項目開發商” 轉型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觀察窗口,
- 海外市場對更高價值段 DBT 模式的接受度與執行力究竟如何?
- 投資開發業務的風險敞口與收入處理是否匹配其戰略定位?
- 以及,在全球儲能高增長確定性下,核心設備與系統業務的再增長能否對沖開發板塊的波動,并支撐公司長期產業鏈話語權的延續?
在 “V” 型反彈之后,陽光的股價又于近日下修至 150 元(跌幅超 20%),除了有整體盤面的影響之外,在陽光還沒有給出實質性業務數據來支撐或兌現新市場預期的情況下,后者其實也很難形成一致性預期,各方觀點及股價容易出現反復。
圍繞這些問題,這篇文章將以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商業模式與收入確認邏輯為切入點,結合其在產業鏈話語權演變中的位置變化,來展現陽光當前所處的轉型陣痛、增長約束、與修復路徑,為理解其未來可持續性提供一個基于事實與邏輯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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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EPC 到 DBT,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增長作用、演變路徑、及隱含問題
現在陽光電源的主營業務分為三大板塊——光伏逆變器及電力電子轉換設備、儲能系統、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其中,光伏逆變器是公司的傳統核心業務及能力基本盤,儲能系統是近些年來快速崛起的高增長業務,而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則長期承擔著放大營收規模、延伸價值鏈的重要作用及角色。
從歷史增長路徑看,陽光以光伏逆變器起家,憑借電力電子核心技術和品牌積累(該業務長期維持著較高且穩定的毛利率水平),逐步確立國內乃至全球市場的龍頭地位。
從 2013 年起,陽光開始在財務報表中單獨披露電站系統集成業務收入(可視為當前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前身),以 EPC 承包商的身份切入電站項目開發領域,盡管業務起步時的毛利率只有 10%(當時逆變器業務毛利率為 30%),但第一年的業務收入就占到了公司總營收的 31%。
隨后幾年里,該業務的營收占比迅速升至 50%,并在 2019 年達到 61% 的最高營收占比,成為公司的第一大收入來源,這期間該業務的毛利率也從最初的 10% 逐步提升至 2018 年的 19%,但在 2019 年回落至 16%。
可見,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就是陽光最早的、名副其實的第二增長曲線,陽光通過風光電力電子轉換關鍵零部件業務或核心供應商的身份切入到項目規模更大的電站開發業務中,從而在關鍵部件業務收入之外,獲得承接更多的電站開發業務收入和下游電站開發的涉足深度。
從 2013 年至 2025 年,陽光投資開發業務的毛利率基本介于 10%~20% 之間,影響毛利率起伏的最大變量就是下游電站投資意愿的強弱,也就是政策驅動、容量/發電補貼的商業確定性強弱,當行業出現由政策驅動的搶裝潮時,其業務毛利率就會進入到 15% 以上毛利率區間。
在儲能市場興起后,陽光早前投入的儲能逆變器關鍵部件也為其立住了在這一領域的重要生態位,使其逐步發展為儲能系統集成商的核心角色,并獲得了高毛利率(同樣超 30%)和高業務增速的紅利。
此時,陽光已涉足新能源電站開發的發電和配儲兩大關鍵模塊和環節,其電站項目參與的深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自然地,陽光能夠孕育出更強的電站開發項目的勢能或主導權,過去 EPC 模式只能帶來項目設計、采購、建設的價值段,陽光能夠進一步涉足更上游的電站項目開發環節,也就是所謂的 DBT 模式,以此囊括整個電站項目從 “立項-設計-采購-建設-股權轉讓” 的全價值段,因此,DBT 模式能夠為陽光帶來更多/更大的項目營收,并且也可能會釋放出更多的項目毛利或項目的溢價能力。
本質上,陽光試圖通過項目開發、資源獲取、系統集成以及資產/股權退出等環節,將自身從電站項目的執行者升級至電站項目的開發商,從而在整體價值鏈分配中占據更有利的位置,實現從 “賣設備/賣 EPC” 向 “賣電站全生命周期價值” 的躍升,捕捉更多的項目資本利得。
然而,這一意圖在近年來電站項目落地過程中反映出某種尷尬與約束,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因其項目制屬性、政策敏感性和海外執行難度等原因,成為近來業績波動的主要來源。
2025 年,陽光該業務收入同比下降 21% 至 166 億元,毛利率從 2024 年的 19.4% 降至 14.5%,其中 2025H2 的毛利率進一步壓縮至 11% 以內,直接拖累公司整體業績,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波動并非僅受國內 “136 號文” 政策影響,海外運營結果同樣是重要因素。
陽光 60% 的業務來自于海外市場,而在海外市場,DBT 模式尚未能充分兌現更高價值段和溢價空間,仍較多停留在 EPC 或有限 DBT 階段,開發能力、退出渠道、與風險控制的匹配度存在一定短板,這是陽光 2025 年報中有關 “爆雷” 輿論的重要成因。
如果把陽光過往的年報數據拉長來看,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其實是幫助公司實現更大營收增長的重要驅動引擎,盡管該業務的毛利率有較大的起伏波動,但收入規模基本保持著正向增長并且業務占比不斷提高,該業務收入增長的確定性極強。
2022 年~2024 年,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收入快速擴張至峰值(2023 年的 247 億元),但隨后降至 2025 年的 166 億元,這一過程中積累的風險在 2025H2 集中釋放,反映了從 EPC 模式向 DBT 模式轉型過程中所隱含的另一面風險問題,一是電站項目的重資產開發問題,二是項目完成后的退出確定性問題。
進而,這也就暴露了過往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很可能存在商業模式、風險敞口與收入確認邏輯之間的結構性矛盾——該業務此前的收入確認的確定性極高,但風險卻在 2025H2 期間集中爆發,前后出現明顯的不一致問題,這成為市場重新審視公司增長可持續性的關鍵切入點。
陽光 DBT 模式的現實矛盾:更高價值段的項目收入有沒有帶來更大的項目風險?
簡單來看,EPC 模式核心聚焦的是電站項目的執行環節,陽光主要負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安裝與調試,最終按合同約定獲得建設收入,這一模式的收入來源相對單一(交易對象為業主或投資方),主要依賴工程合同價款。
由于電站建設市場競爭激烈,EPC 環節的毛利率通常維持在相對較低的區間(例如 10% 上下),更多體現為規模效應和設備銷售協同。但在會計層面,這一模式收入的確定性較強,能夠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確認業務收入。當然,自由現金流或應收賬款/賬期的實際情況則是另一個維度的問題。
相對而言,DBT 模式則覆蓋了更長的價值鏈,不僅負責建設,還需在前期介入項目開發(土地/屋頂資源獲取、并網指標、審批等),并在項目建成后通過股權或資產轉讓實現退出。因此,DBT 可以獲得 “開發溢價 + 建設執行收入 + 股權/資產轉讓” 的資本利得,同時還能更好地捆綁自家供應設備或零部件業務(例如陽光高毛利的逆變器和儲能系統業務)。
理論上,這一模式能夠讓企業吃到產業鏈中更多的價格段,實現從 “賣設備/賣建設” 向 “賣電站全生命周期價值” 的躍升。實際上,收益和風險大都是相互匹配的,意味著更多層的溢價空間就會隱含更多的風險承擔,而這風險就來源于整個項目的重資產屬性和最終項目的退出確定性上。
以天合光能的系統解決方案業務(或早前的系統產品業務和電站業務)為例,該業務同樣采用 DBT 模式,其項目收入確認的時點在該項目(或子公司)控制權轉移后發生,并且一次性確認整個項目的收入,而在項目開發/建設的過程中,其相關成本計入存貨科目核算。
這是典型的 “先入存貨、后轉讓確認收入” 的處理方式,更貼近于報酬和風險在項目實質性轉讓時才確認收入的原則,其背面反映的就是項目的重資產屬性(或風險),一旦項目未能成功轉讓,天合要么自行運營電站,要么折價或計提損失。
對比而言,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收入確認方式和上述天合的系統解決方案業務或典型的 DBT 模式并不相同。
具體地,在陽光的 DBT 模式中,其通常會成立項目子公司,在與合作方(即項目最終的業務或投資方)簽訂協議后,將該子公司轉入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同時繼續以建造合同的身份屬性,采用投入法(按成本發生比例)分期確認到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收入中,并將合同履約成本轉入到主營業務成本,項目建成后,再通過股權或資產轉讓完成退出。
這一處理方式其實打破了在典型 DBT 模式中所隱含的風險代價問題,原因在于陽光把項目子公司轉入金融資產科目時,已經就此項目與買方簽訂合同,等于是將項目的所有權和風險一并轉移至買方;此后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則是按 EPC 模式的收入確認方式,以投入法分期確認項目收入,等于又大幅提升了項目收入的確定性。
這一般會認為是,陽光由于占據了電站建設的兩大關鍵供應部件環節及技術(光伏逆變器和儲能系統),從而帶來了較強的電站項目話語權,使陽光能夠在其 DBT 模式下,一方面按照 EPC 模式分期確認收入,另一方面又將項目的風險提前轉移至買方,使其 DBT 模式的收入確認與項目風險實現時點上的錯配。
但陽光 2025 年報數據(具體就是 2025Q4)反映出,其電站項目實際上存在長期掛賬、最終集中計提大幅減值的情況,這一結果又與上述的陽光 DBT 模式形成出入。
在 2025 年報的相關披露中,陽光在越南的嘉萊風電項目被明確為 DBT 模式,但該項目的實際處理結果與上述陽光 DBT 模式存在計為明顯的邏輯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 按照陽光 DBT 模式,陽光已經為嘉萊項目確認了買方并簽訂合同,后者能夠在陽光履約過程中控制在建的資產,陽光則以投入法分期確認嘉萊項目收入,并將其成本計入合同履約成本;
- 但實際處理結果是,陽光將嘉萊項目描述為長庫齡項目,建設周期長達 4-5 年,直到 2025Q4 才完成交易出清,并計提了超 4 億元的減值損失,本質上更像是陽光用自有資金在越南進行的重資產自持開發項目。
該項目前后所反映的最大問題在于,陽光在嘉萊項目最初階段可能并沒有確定具體的買方,所以該項目的控制權和風險并有實現轉移,進而,該項目應該按照時點法確認收入,而不是陽光 DBT 模式的時段法。
2025 年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收入同比下降 21% 至 166 億元,毛利率從 2024 年的 19.4% 降至 14.5%,其中下半年毛利率進一步壓縮至 11% 以內,這一數據變化也是上述矛盾在特定時點集中爆發的體現。
從收入結構看,2025 年該業務出現明顯收縮,與國內 136 號文推動新能源全面入市、項目 IRR 重定價直接相關,但更值得關注的是,海外運營結果同樣是重要拖累因素。公司 60% 的業務來自海外,而在海外市場,DBT 模式的開發能力、退出確定性和風險控制尚未完全匹配前期擴張節奏,導致部分項目出現開發周期拉長、退出受阻的情況,進而影響收入確認和成本結轉。
數據顯示,2025 年陽光的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由期初的 14.3 億元降至期末的 5.2 億元,主要是因為有 5.6 億元的轉銷減少金額(其中很可能包含上述的越南嘉萊項目),另外還有 9 億元的其他減少金額(這主要是其他境外電站項目)。同期,在建工程由期初的 2.6 億元增長至期末的 14.2 億元,主要就是有超 20 億元的境外電站項目重新計入到在建工程中,其中也包括上述 9 億元的減值準備。
這表明,除了越南嘉萊項目之外,公司還有其他境外電站項目從之前的履約成本轉入到在建工程,也就是將風險從 “隱性” 轉為 “顯性” 表內暴露,或者說由之前的潛在買家手中重新轉回至陽光自己手中,這些境外項目可能都正在面臨越南嘉萊項目的問題。
基于此,這一業務波動直接傳導至公司整體業績,2026Q1 陽光營收同比下降 18%,歸母凈利潤同比下降 40%,其中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在 2025H2 的盈利大幅壓縮是重要原因之一。
但更深層的影響在于,市場原本對該業務 “收入增長確定性強” 的認知,在 2025H2 的業績數據里出現了明顯修正,這也使得此前通過投入法分期確認收入所積累的確定性,與實際項目風險釋放之間的不匹配問題,暴露得更加充分。
綜上,陽光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在從 EPC 向 DBT 演進的過程中,雖然理論上具備捕捉更多價值段的潛力,但其商業模式、風險敞口與收入確認邏輯之間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已經從潛在風險轉化為 2025 年的實際業績沖擊。
這一矛盾的根源,既有海外市場開發能力與退出渠道建設的滯后,也有在規模快速擴張過程中對項目風險和收入穩健性的把握問題,這為我們進一步理解公司整體增長的可持續性,以及其在產業鏈中的真實話語權變化,提供了關鍵線索。
陽光主營業務仍有獨立增長韌性,是對沖投資開發業務負面影響的關鍵支撐
進一步,按照陽光上述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在 DBT 模式下的收入處理方式——通過早期將項目子公司轉入金融資產并采用投入法分期確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項目風險后置的同時,其項目收入的確認則相對 “前置”。
這也引出了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陽光在電站開發業務中會采購自家的電力電子轉換設備(光伏逆變器)和儲能系統,這兩塊核心部件是目前陽光的主營業務,而電站開發項目是將子公司轉入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再納入合并報表范疇),且該業務是按照分期確認收入,那么陽光的主營業務是否也被分期(或提前)確認了收入?
換言之,陽光近期股價快速反彈的背后,核心業務的增長質量和收入確認穩健性究竟如何?
理論上,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工期長短并不會影響主營業務的收入確認,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將一項合同中原本綁定的設備供應與建造服務拆分,單獨確認設備銷售收入,提前兌現設備利潤,提升資金效率。
按照合并報表和內部交易抵消的原則,如果陽光的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沒有對外形成收入(或確定買方)之前,該業務對內采購的逆變器和儲能系統的交易就需要抵消;但在陽光實際的商業邏輯和收入確認方式上,電站項目對應成立的子公司已經與買方簽訂協議、子公司轉入金融資產科目核算、陽光以建造合同的身份采用投入法分期確認收入、并將相關成本計入合同履約成本中,就意味著對應的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已經形成對外收入,那么,內部采購的逆變器和儲能系統的收入將計入到陽光電力電子轉換設備業務和儲能系統業務的主營收入中。
以 “光伏電站 + 2 小時儲能” 的典型項目為例,總項目成本一般包括:設備采購(BOM)、安裝施工、土建、電網接入、項目開發費用、融資成本、稅費等,其中 “光伏逆變器 + 儲能體統” 合計通常占項目總成本的 40% 左右。
由此可以大致估算,2025 年陽光 166 億元的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能夠為其主營業務帶來大概 90 億元~100 億元的收入,這占到了該年陽光主營業務收入的 13%~15%。
客觀來看,這一占比在陽光主營業務收入中并不大,未來隨著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規模的逐步減少(公司管理層表示將盡可能減少低毛利的開發項目),其為主營業務帶來的采購收入也將進一步減少。
這在另一面也反映出,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雖然能夠做大公司整體營收規模,但其對主營業務的內在貢獻有限,陽光電力電子轉換設備業務和儲能系統業務主要依靠外部第三方的交易驅動增長,其仍然具備相對較強的獨立增長基礎。
以陽光 2026 年 5 月收獲的阿聯酋 Masdar 項目的超級大訂單為例,該訂單以 “7.5GWh 儲能 + 2.6GW 逆變器” 項目為主,屬于是該項目的承包商或建造商直接向陽光采購儲能系統和光伏逆變器,也就是說,陽光是作為供應商的身份參與到該項目,體現的是陽光主營業務的市場競爭力和獨立增長質量。
但這也說明,這類境外超級大項目的承接具備很高的進入壁壘,主要由各國(或本地)的大型能源開發公司所主導,現階段,包括陽光在內的設備供應商很難以 EPC 或 DBT 模式切入到海外項目的開發建設中。
目前,陽光的核心業務優勢在于其儲能系統業務的規模優勢和市場地位,而儲能又是全球能源系統升級改造的重點環節,市場需求極大。
由于中國占據了儲能中最核心的電池環節的產能優勢,陽光很早就進入到儲能逆變器領域,加上光伏逆變器的協同能力和高海外業務的占比結構,進而陽光就成為了全球儲能建設或新能源電站項目難以繞開的核心供應商,其主營業務的長期增長具備較為穩固的市場基礎。
也就是說,哪怕現階段的陽光沒能繼續通過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實現更大的營收和項目開發的價值段,但在全球強勁的儲能市場需求以及自身核心生態位的基本盤下,陽光主營業務仍然能夠實現較高的業務增長空間,并且主營業務的毛利率仍保持在 30% 以上,商業效益仍在。
所以,在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 “爆雷” 和股價下跌之后,陽光能夠通過收獲海外大訂單、2026Q1 儲能系統業務毛利率超 30%、以及中國三峽集團的單一供應商公示等信息,讓市場重新聚焦及相信其主營業務仍處在高增長態勢中,并且能夠對沖新能源投資開發業務的負面影響,實現 “V” 型反彈。
從單一供應商到雙核心供應商,陽光的產業鏈地位穩固且具備長期紅利
事實上,經歷十余年來的發展,在光伏電站與光儲一體化項目的完整價值鏈中,陽光已經逐步形成較為突出的產業鏈地位和結構性優勢。
盡管現階段這一優勢尚未轉化為公司在海外市場以 EPC 或 DBT 模式實現電站項目全生命周期控制的能力,但通過在關鍵技術環節的持續深耕,陽光已在產業鏈價值分配中占據了相對領先的位置,其話語權和價值捕捉能力已超過傳統的光伏組件供應商。
陽光最初依托光伏逆變器切入產業鏈,在光伏電站建設中,逆變器作為直流-交流轉換的核心電力電子設備,直接決定電站的發電效率、電網接入性能、及長期運行可靠性,也就能夠直接影響電站的投資收益效益,其技術壁壘和品牌溢價天然能夠賦予該環節較高的價值密度。
例如,天合光能最初通過光伏電站 BOM 中成本占比最高的組件環節(或組件供應商的身份)切入電站項目開發領域,組件在早前的項目總成本中占比超 40%,擁有價值鏈中最大的話語權,內部之間能夠產生有效的協同增益效果。
對比而言,陽光的光伏逆變器在電站項目的 BOM 占比只有 8%~12%,總成本占比僅為 5%~8%,其占據的價值段其實很有限,但在功能上,逆變器就是光伏電站的大腦中樞,承擔著電能轉換與優化、智能監控與數據中樞、電網交互與支撐、電站系統協同樞紐等多個關鍵職能。
換言之,如果沒有高效且智能的逆變器,光伏電站就難以高效、安全、穩定地運行和并網,以此,陽光也就能夠順利切入到電站項目的開發中。
在此基礎上,隨著全球儲能需求的爆發式增長,陽光并未局限于單一設備,而是依托電力電子核心技術,快速切入儲能變流器(PCS)領域,并進一步向上游延伸至儲能系統集成,通過將電池、PCS、BMS、EMS 及熱管理等子系統進行深度整合,陽光逐步從 “設備供應商” 轉型為 “光儲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
在光儲一體化電站項目中,陽光依靠光伏逆變器和儲能系統兩大核心供應環節,將自身的價值鏈占比擴大至 40% 左右,超越了組件環節/供應商,成為了價值段和功能性兩個維度的絕對主導核心。
這意味著陽光通過這兩個環節捕捉到的價值,已在相當程度上超越了傳統意義上的組件龍頭企業,這種 “雙核心環節” 布局,使其在產業鏈中的地位比單一組件供應商更為穩固,也使其更有能力分享光儲產業規模擴張與價值重構帶來的紅利。
自然地,陽光在光儲電站項目方案設計與招標階段的話語權也隨之顯著增強。
但仍需要客觀指出的是,陽光當前在產業鏈中的強勢地位,主要集中于設備供應與系統集成環節,而非項目開發與資本退出環節,尤其在海外市場,其可能還難以大規模實現 EPC 或 DBT 模式的全流程落地。
海外光儲項目的主導權目前仍主要由大型能源開發商、電力公司、或基礎設施基金掌握,這些主體更傾向于自行或委托專業 EPC 方完成項目開發與建設,再向設備與系統供應商進行采購。陽光雖然在逆變器和儲能系統集成上具備極強的競爭力,但短期內尚難以跨越從 “核心供應商” 向 “項目開發商或資本運營商” 的更高價值段延伸。
盡管存在上述邊界,陽光在光儲價值鏈中的核心地位依然穩固,其優勢在于,
- 逆變器與儲能系統是光儲電站項目中技術含量最高、毛利率相對穩定、且難以被低成本替代的核心環節;
- 全球儲能需求仍處于高增長通道,而中國在電池環節的產能優勢,進一步鞏固了陽光作為系統集成商的生態位;
- 公司在構網型儲能、能量管理系統等前沿技術上的持續投入,使其具備長期的差異化競爭能力。
因此,哪怕短期內難以在海外實現 EPC/DBT 模式的全面突破,陽光仍能通過核心設備與系統集成環節,持續分享光儲產業規模擴張與價值重構帶來的紅利。
相較于高度依賴組件價格波動的公司,陽光的產業鏈地位更具韌性,也更有可能在未來產業紅利分配中占據更大優勢。
當然,這種長期優勢是相對具備說服力的,但對于剛剛經歷過 “V” 型走勢的陽光而言,市場可能仍然需要陽光用更多的、更具體的、更有數據支撐的財報來加以佐證其長期邏輯的確定性。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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