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木橋/文
編者按:近一段時間以來,關于大公司起訴自媒體勝訴的消息傳遍互聯網平臺,似乎在自媒體和相關大公司的輿論博弈中,總是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而一些大公司通過訴訟,將互聯網上關于這些公司的所謂“負面”消息和評論刪除得干干凈凈,讓讀者誤以為這些公司就像公開報道的那樣光鮮亮麗遵紀守法,實際上是否真正的遵紀守法,可能要等待真正大事爆發的那天。在此基礎上,本期稿子,詳細記錄了一家被*ST的公司與自媒體官司的過程,所幸,這次法律保護了說真話的人。
2026年4月30日,北京誠益通控制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430)發布了一則公告: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同時疊加其他風險警示(ST)。審計機構對其2025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內部控制更是被出具了“否定意見”。
而就在不到一年前,這家公司還曾以“網絡侵權”為由,將自媒體“反做空一線”告上法庭,要求刪除文章、公開道歉三十天、賠償律師費5萬元。
2026年5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2025)京0491民初26228號民事判決書正式下發:駁回原告北京誠益通控制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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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綜觀本案,一家最終被*ST的公司,試圖用法律手段壓制輿論監督,而北京互聯網法院用蓋有國徽的紅章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向所有市場主體發出了一個清晰的信號: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具有法外特權。
一場“無理訴請”:起訴自媒體,意欲何為?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8月20日。被告北京世紀匯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運營的自媒體賬號“反做空一線”,在微信公眾號、微博頭條、新浪財經、雪球網、搜狐網等7個平臺發布了同一篇文章:《這起債務糾紛背后,疑似有一場不尋常的交易》。
文章梳理了一起復雜的債務糾紛鏈條:北京英格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起訴北京健脊士康復技術有限公司及北京直立行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借款合同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基于公開信息——法院判決書、工商登記、企業年報——的合理質疑,包括:
· 立威特公司(誠益通控股股東)對健脊士的出資是否足額?
· 健脊士與誠益通全資子公司龍之杰之間的設備交易是否存在異常?
· 誠益通法定代表人梁凱是否因涉嫌進口大麻而辭任總經理?
文章全文使用了“疑似”“可能”“難以言說”等謹慎措辭,并未作出任何肯定性結論。用詞克制、論據公開、邏輯清晰——這正是一篇負責任的輿論監督報道應有的樣子。
但誠益通方面的反應卻異常激烈。文章發布后,該公司迅速發出《撤稿函》《律師函》,要求刪除文章并道歉。被拒后,于2025年10月10日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刪除涉案文章、在7大平臺顯著位置連續三十日刊登致歉聲明、賠償律師費5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換句話說,誠益通試圖讓一家自媒體為其基于公開事實的、審慎的輿論監督行為,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經濟代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策略性訴訟”——不是為維護真實的名譽,而是為壓制批評的聲音。
法院判決:輿論監督不是“侵權”,“無理訴請”被全數駁回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判決書中作出了清晰、理性、有力的認定。
法院首先明確指出:“新聞媒體、自媒體從業人員在依法行使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權利時,應對其文章內容的真實性、評價公正性負責。” 但同時,“名譽權人對自媒體人員正當的輿論監督應有適度容忍義務。”
這句話至關重要。它意味著:上市公司不能動輒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對基于事實的質疑和評論發起訴訟。公眾公司的名譽權,本就應當容納更高強度的輿論監督。
針對誠益通主張的七大類“侵權言論”,法院逐一進行了審查,并最終認定: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成立。
關于“立威特未足額出資”
法院認定:立威特公司與誠益通系兩個獨立的公司,該言論并未直接指向原告。且被告有工商信息、判決書等事實來源。
關于“健脊士賬目被誠益通人員拿走”
法院查明:該言論來源于公司財務商玉仙在報警中的陳述,被告有基本的事實來源,并非憑空捏造。
關于“梁凱涉嫌進口大麻、寫保證書、辭任總經理”
誠益通在訴狀中稱此事“純屬捏造”。但法院查明:被告提交了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證明該言論有基本來源和依據。法院并未認定該言論為“事實”,而是認定被告并非憑空捏造,且該言論未直接指向原告公司。
關于“誠益通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難以言說的困難”
法院認定:文章同時列出了誠益通2021—2024年的營業收入、凈利潤、負債總額、資產負債率等完整財務數據,結論性表述為“可能存在”,屬于合理評論范疇,未超出必要限度。
關于“誰是健脊士這個局的總導演”
法院認定:文章并未給出明確的、結論性的論斷,相關評論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關于被告是否盡到核實義務
法院特別指出:被告曾嘗試聯系誠益通法定代表人梁凱進行核實,雖未獲回復,但這一行為本身即證明了被告已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
關于文章是否構成誹謗
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文章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并非被告捏造、歪曲,亦未使用明顯侮辱性言辭。考慮到充分的輿論監督所能發揮的積極社會作用,名譽權人對自媒體人員正當的輿論監督應有適度容忍義務。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第102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判決:
駁回原告北京誠益通控制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原告的每一項訴訟請求——刪除文章、公開道歉三十天、賠償律師費5萬元——均被法院依法駁回。 這是一場“無理訴請”的全面失敗,更是輿論監督對訴訟壓制企圖的完勝。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被*ST的“續集”說明了一切
如果說法院的判決已經讓這起訴訟顯得缺乏正當性,那么2026年4月30日誠益通發布的《關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疊加其他風險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則徹底撕下了原告的最后一塊遮羞布。
公告顯示:
·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對誠益通2025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3.1條,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
· 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9.4條,股票交易被疊加實施其他風險警示(ST)。
這兩個審計意見意味著什么?
“無法表示意見”,是審計意見類型中最嚴重的一種(僅次于“否定意見”)。它意味著審計師在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仍然無法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發表意見。這通常是公司財務信息存在嚴重問題、甚至可能存在造假或重大不確定性的信號。
“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意味著審計師認為公司在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這些缺陷不是孤立發生的,而是具有廣泛影響的系統性問題。
換句話說,誠益通在起訴自媒體“誹謗”其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的同時,自身正在滑向退市邊緣。
那些被該公司稱為“嚴重失實”“主觀臆斷”“誹謗”的質疑——關聯交易的合理性、股東出資的合規性、內部治理的真實狀況——最終被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用“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給出了事實上的回應。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你可以動用法律手段試圖壓制批評,但最終,市場和監管會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訴你:信息披露不實、內部控制失效的代價,不是刪除幾篇文章就能免去的。
法律尊嚴的底色,是允許質疑的空間
誠益通案的判決,還有一層更深遠的意義。
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考慮到充分的輿論監督所能發揮的積極社會作用,名譽權人對自媒體人員正當的輿論監督應有適度容忍義務。”
這句話值得每一位上市公司高管、每一條法務部門、每一家試圖以訴訟壓制批評的機構反復閱讀。
法律之所以值得被尊重,不是因為它永遠站在強者一邊,而是因為它能夠區分“誹謗”與“質疑”、“侵權”與“監督”。在這起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沒有因為原告是上市公司就給予特殊保護,也沒有因為被告是自媒體就輕率否定其責任。它回到了法律最基礎的邏輯:事實、合理核實、公正評論。
而隨著誠益通被ST,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個更深層的現實:那些最終被驗證的質疑,往往在最開始就被當事人稱為“謠言”和“侵權”。如果當初法院選擇了另一條路——支持原告、刪除文章、判令道歉——那么今天,當這家公司被ST的消息傳出時,公眾將失去一條理解其衰敗邏輯的重要線索。
法律的最大尊嚴,不是堵住所有的嘴,而是在風雨之后,證明那個說話的人沒有錯。
*ST益通的無理訴請被駁回的示范意義
本案的判決,為資本市場自媒體輿論監督樹立了一個重要的司法標桿。
第一,明確了“合理核實義務”的邊界。 法院認可了自媒體在無法獲得當事人回應的情況下,基于公開信息、第三方陳述、證人證言進行報道和評論的合法性。這對于處于信息不對稱格局中的自媒體和中小投資者來說,意義重大。
第二,拒絕了“策略性訴訟”的壓制策略。誠益通試圖通過高昂的律師費、三十天的公開道歉、全網刪文等訴求,讓自媒體因恐懼訴訟成本而放棄監督。法院全部駁回,意味著這種策略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上市公司不能把訴訟當作壓制批評的工具。
第三,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信息獲取權。 涉案文章提出的質疑,本質上是在幫助市場識別潛在風險。法院保護了這篇文章,也就保護了公眾對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知情權。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中,輿論監督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結語:守住輿論監督的底線
涉案自媒體的名稱叫“反做空一線”。這個名字在今天看來,別有一番意味。
反做空一線并非“做空”者,而是“反做空”者——試圖通過信息披露和理性質疑,幫助市場識別風險、幫助投資者守住底線。而這一次,它守住的,不只是某一家公司的真相,更是輿論監督在法律面前的一席之地。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決,駁回的是一家被*ST公司的無理訴請,護住的是法律尊嚴,更是資本市場信息透明和輿論監督的最后底線。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更沒有法外特權。 你可以戴上“上市公司”的冠冕,可以動用法務團隊發起訴訟,可以在公告里宣稱自己是“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優質企業。但最終,審計報告會說話,市場會用腳投票,法院會用法律的標準衡量每一個訴求。
而這一次,法律站在了質疑者一邊。
至于誠益通?它的股票簡稱已經變成了“*ST益通”。在資本市場上,有一句話永遠不會過時:
你可以起訴質疑者,但你無法審計真相。
特別說明:本文基于已公開的(2025)京0491民初26228號民事判決書及誠益通(300430)2026-018號公告撰寫,所涉事實均來源于公開法律文書及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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