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要旨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違紀違法待遇處理成為難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口徑》(人社養司函〔2020〕66號)是改革過渡期的“操作指南”。
文件確立“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對于2014年10月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仍按原退休費標準核定體系執行;改革后退休的“新人”,則按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規則處理。
要素
改革前退休
改革后退休
待遇核定基準
2014年9月原待遇標準(含國發〔2015〕3號增加的基本退休費)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未明確級別檔次/薪級
按降低后的職務(崗位)及該職務(崗位)最低級別檔次(薪級)對應2014年9月的待遇標準核定
按降低后的職務(崗位)及該職務(崗位)最低級別檔次(薪級)對應的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核定
調整后待遇構成
基礎養老金+歷年調整額
基礎養老金+職業年金+歷年調整額(個人賬戶部分不調整)
執行
時點
處理決定作出次月起
退休時起重新核定
Q1
問:退休后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的人員,待遇發放標準如何確定?
答:退休后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的人員,其發放待遇標準暫按照《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口徑》(人社養司函〔2020〕66號)規定確定,待國家相關政策明確后,再按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明確可以發放生活費的,原單位應及時從原渠道予以保障,不從基金列支。
節選自《2022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核算工作問答》,載桐城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網站,2023-10-09
Q2
受處分人員退休待遇相關問題
答:您提出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口徑》(人社養司函〔2020〕66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員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情況的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按以下口徑內部掌握,在政策文件出臺后再按新規定執行。
(一)對于改革前退休、改革后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并作出處理決定需要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已明確此類人員職務、級別檔次(崗位、薪級)或降低基本退休費和退休補貼要求的,暫按其2014年9月的原待遇標準(含按照國發〔2015〕3號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下同)、處理決定的相關要求和改革后歷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于處理決定僅明確職務(崗位)、未明確級別檔次(薪級)的,暫按降低后的職務(崗位)及該職務(崗位)最低級別檔次(薪級)對應2014年9月的待遇標準和改革后退休人員歷年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重新核定其養老保險待遇,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對于改革后退休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并作出處理決定需要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已明確此類人員職務、級別檔次(崗位、薪級)或降低基本退休費和退休補貼要求的,暫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處理決定的相關要求核定其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和改革后歷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額,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于處理決定僅明確職務(崗位)、未明確級別檔次(薪級)的,暫按降低后的職務(崗位)及該職務(崗位)最低級別檔次(薪級)對應的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核定其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和改革后歷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額,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仍按退休時核定的標準發放,并相應抵扣重新核定的養老金。
二、目前待遇降低經辦情況
根據人社養司函〔2020〕66號文件規定,省社保中心已于2022年底在江西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上線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降低”經辦模塊,機關事業單位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的退休人員待遇降低調整可以辦理,待遇降低調整后的退休待遇可以按規定發放。
按照人社部發〔2010〕104號、人社部發〔2012〕68、人社部發〔2012〕69號等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判處緩刑的人員,刑罰執行完畢后按2%、12%、40%降低基本退休費的人員,目前是根據人社養司函〔2020〕66號規定,暫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處理決定的相關要求,經退休人員單位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降低”經辦模塊,降低調整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三、下一步打算
根據人社養司函〔2020〕66號規定,暫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處理決定的相關要求核定受處分人員降低后的養老保險待遇,確實存在比未追究違紀違法前退休待遇下降金額較多的情況,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已多次向省里反映。今年3月市紀委對這方面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我局已將實際情況反映給調研組,也期盼此問題在多部門的共同關注下,盡早出臺相關政策。
節選自《關于市五屆人大七次會議第212號代表建議的答復》,載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建議提案辦理,2025-08-11
Q3
問: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期間,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嗎?
答:不可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被行政拘留期間,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被判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消退休費待遇。對于按政策規定需停發退休費、取消退休費待遇的退休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期間,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來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期間養老金發放》,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2025-10-17
Q4
退休人員緩刑期間能計發生活費嗎
答:網友您好!現將您咨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1.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關于違紀違法人員待遇處理辦法,當前只有《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口徑》(人社養老司函﹝2020﹞66號)這一口徑要求,文件中未說明生活費計發相關事宜,無生活費列支出口。
2.人社部發﹝2020﹞69號文件未廢止,您所訴求當事人,2017年11月機關事業單位退休,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滿于2026年7月12日,對應69號文件中第二項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類型,與69號文件其它提及的“計發生活費”條目不相關,應該按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3.監獄服刑人員有無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問題請與其他相關部門咨詢,生活費和養老醫療保障問題建議聯系原單位確定。
4.違紀違法的待遇處理政策由國家統一指定,各地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是否計發生活費乃至補發生活問題須國家政策出臺后才可明確。
來源:《關于緩刑期間計發生活費的相關問題》,載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廳長信箱-問題回復,2025-07-25
Q5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多領待遇的追回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人社養司函〔2020〕66號文件明確機關事業單位被追究違紀違法責任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等待遇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應在退休人員被作出處理決定的當月,與組織、人事行政部門銜接,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相關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從次月起開始重新核發或暫停或停發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如因原單位未及時申報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原單位負責追回,并按照相關規定將多發的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保經辦機構。
因此,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在接到紀檢監察部門或具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或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法律文書等,要及時將相關材料交由社保經辦機構停發或重新核定養老待遇。如因原單位未及時申報造成多發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原單位負責追回,并按照相關規定將多發的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保經辦機構。對退休人員死亡的,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報送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進行暫停發放。因報送不及時導致產生冒領待遇的,所在單位應配合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節選自《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死亡冒領、受處分和服刑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載煙臺市人民政府網站,2021-12-19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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