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壞護欄花箱定損三次三個價,賠完錢20天不修,投訴后報價反而漲了!”陜西寶雞,車主夜間駕車撞壞公園路隔離護欄與花箱,管護公司先后報價10840元、9060元,最終收7500元卻拖延維修,投訴后新核價竟漲至8176元,經媒體曝光,渭濱區聯合調查組通報管護公司核查不實、重復計費、超量計算屬實,涉事公司被暫停業務,區環衛站主要負責人被停職。
(案例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寶雞市渭濱區聯合調查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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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看似只涉及幾千塊賠償的小事,背后卻是深夜里一次意外、一份離譜的報價單、一場長達二十天的拖延,以及一次讓人啼笑皆非的投訴反漲價。
2026年5月21日晚十一點多,車主張先生駕駛私家車行經寶雞市渭濱區公園路與峪泉路十字該路口時,因操作不慎,車輛直接沖撞上路中設置的道路隔離護欄及附屬綠化花箱,造成兩段護欄變形、三組花箱及內膽破損、部分花草與營養土散落。
渭濱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場處置,固定現場證據,勘查認定張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并告知其可與路段設施管護單位協商賠償事宜,隨后將相關信息通報給了負責該路段養護的陜西拓澤博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5月22日下午,交警部門正式向張先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全責結論清晰無誤,但誰也沒想到,真正的麻煩才剛剛開始。
5月22日凌晨六點左右,管護公司工作人員抵達現場勘察定損,很快向張先生出具了第一份書面報價單:合計賠償人民幣10840元。
這份清單細目讓張先生瞠目結舌——護欄網片按每米800元計,一個成品花箱780元,箱內矮牽牛花卉每箱150元,營養土每箱150元,就連連接護欄的普通螺栓也被單列出來,每個定價20元。
按此單價累加,兩段不足四米的護欄、三組花箱及周邊配件,輕輕松松突破萬元。
張先生當即表示無法接受,認為單價明顯高于市場水平且計費項目瑣碎異常,要求重新核對損毀數量和計價依據。
當天下午,管護公司派員與張先生共同到現場對已損壞部位逐一清點復核。
經二次丈量,雙方確認實際損毀為兩組護欄(每組實測長1.56米而非公司初估的2米)、三組花箱及內膽、三箱花卉和三箱營養土。
復核后公司口頭告知核算金額調整為9060元,張先生雖察覺清單仍有疑點,但考慮到自己車輛僅投保交強險、無商業三者險,且事故認定書尚未領取,加之對方暗示先談好賠償再配合處理后續手續,為盡快了結糾紛,便提出家庭困難希望能酌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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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討價還價,雙方口頭約定以7500元一次性了結全部賠償,張先生當場通過微信轉賬付清全款,管護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
以為事情到此結束的張先生,很快就發現了更大的問題——錢交了,可設施卻沒按承諾修好。
5月23日,管護公司派人到現場,只更換了3組損毀花箱中的部分內膽,對外觀破損的2個可維修花箱未作任何處理。張先生多次電話催促,對方均以人手不夠、等材料推脫。
這一拖,就拖到了6月上旬。近二十天過去,路上那兩組歪斜破損的花箱依然立在隔離帶上,與周邊新換的設施形成刺眼對比——錢早已到賬,修復義務卻被無限期擱置。
愈想越不對勁的張先生,決定向設施的直接管理單位——渭濱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站(區環衛站)進行投訴,要求對定損明細的合理性進行復核,并督促盡快完成剩余花箱的維修。
2026年5月26日,區環衛站工作人員、管護公司代表與張先生三方共同返回事故現場,對照實物再次逐項核查。
這本該是一次糾正偏差、回應群眾質疑的監管行為,結果卻讓張先生徹底怒了:管護公司現場重新核算后,遞交給三方的新正式報價竟然是8176元——比他已經實際支付的7500元還高出676元!
而經調查組事后復核,這份8176元的報價中,3箱花卉及營養土的重復計算錯誤依然存在,和第一次復核時一模一樣。
也就是說,在同一次三方在場、主管部門參與的監督核價中,管護公司不但沒有修正已知的重復計費瑕疵,反而在車主已妥協賠付7500元的基礎上,給出了一個更高的數字。
在張先生看來,這不是工作疏忽,而是把定價權當成了可以隨意伸縮的橡皮筋——車主不鬧就優惠,車主投訴就恢復原價甚至加碼。
無奈之下,張先生將整個過程的聊天記錄、報價單照片及轉賬憑證反映給了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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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至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等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公開報道,迅速引發輿論熱議。
網友關注的焦點集中在三點:撞壞公共設施憑什么由承包私企單方定價?報價單為何無公示標準、無政府部門蓋章確認?投訴后價格反漲,監管單位是否在默許縱容?
6月9日晚,寶雞市渭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通過官方渠道回應,宣布立即成立專項調查組,對媒體報道內容全面核查。
2026年6月11日,渭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最終通報,確認媒體反映情況基本屬實,明確指出:
涉事路段隔離花箱(防護欄)由區城管執法局下屬區環衛站通過招投標確定陜西拓澤博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維護、定損理賠及更換修繕;
管護公司在本次事故定損中存在核查不實、重復計費(花卉及營養土重復列入)、超量計算(護欄按2米/組而非實測1.56米/組,多算長度;應維修花箱按換新計價)三大問題;
賠付后未及時完成全部維修,存在維修跟進不到位;區城管執法局監管責任缺失、履職不到位,區環衛站疏于管理、作風不實,管護公司經營混亂、存在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通報宣布:已暫停該管護公司全部維保業務,由主管部門先行接管;對區環衛站主要負責人予以停職調查;定損標準是否符合市場實際已委托第三方機構詢價評估,將根據結果作進一步處理;對群眾多繳納的不合理費用將據實清退。
至此,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護欄定損糊涂賬算是有了官方定論,但它撕開的公共設施定損理賠灰色地帶,值得每一位駕駛員和普法讀者深思。
一、交通事故損壞市政公用設施,車主確有賠償義務,但賠償須嚴格遵循填平原則與折舊規則,管護單位無權按全新購置價全額+隨意加價索賠。
根據《 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先生駕車撞壞道路隔離護欄及花箱,經交警認定全責,其依法負有賠償市政設施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一點并無爭議。
但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適用填平原則——賠償金額以彌補權利人實際損失為限,既不應低于實際損失(公共設施得不到修復),也不應高于實際損失(借賠償牟利)。
《民法典》第1184條進一步明確,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市政設施,能修復的優先按合理修復費用計算;確需更換的,應按重置成本扣除使用年限對應的折舊額計算實際價值,而非簡單要求按新品采購價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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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兩組護欄使用多年、兩組花箱僅需維修,管護公司未按折舊折算卻按全新最高單價報價,將本可維修的項目折合為新件計價,甚至重復計入已含在套餐內的花卉營養土費用,明顯違反了損害賠償的填平屬性和合理計算規則。
若車主遇類似情況,完全有權要求管護單位出示:損毀設施原始購置發票或中標價、使用年限證明、維修費與換新價的區分明細,并可申請由第三方評估機構或有定價權的物價部門進行損失鑒定,對明顯虛高部分有權拒絕支付。
二、管護公司虛報長度、重復計費、先低價攬賠再投訴漲價的行為,如系利用虛假或誤導性的價格手段誘騙交易,可構成《價格法》禁止的價格欺詐,車主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并要求退還多收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國家發展改革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3條也將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誘使交易后又變相加價等列為價格欺詐表現形式。
本案中,管護公司作為經營實體,在定損環節故意多算護欄長度(1.56米算成2米)、重復列出花卉及營養土項目、將維修件按換新件溢價報價,先以協商優惠價誘導當事人快速付款,當事人投訴后反而給出含同樣錯誤的更高核價。
若查實用意在于通過不實清單制造虛高錨定價再施壓或誘使車主接受打折價以掩蓋虛高實質,則已具備誤導性價格手段的特征。
根據《價格法》第40條,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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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渭濱區已暫停涉事公司維保業務并啟動第三方詢價,若最終認定存在價格違法,除行政罰則外,多收取的款項應予退還車主。
這也提醒廣大駕駛員:遇到市政設施定損一口價、不讓看依據、不賠不放車/不給認定書的情形,可當場要求書面明細、撥打12345或12315投訴價格違法,必要時可暫緩全額支付并申請第三方評估,切忌在未核實明細前草率轉賬。
三、政府將市政設施維護外包不等于一包了之,主管部門對定損標準、賠付金額、維修驗收負有法定監管職責,監管缺位導致損害群眾利益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市政公用設施屬國有資產,其維護通常通過政府采購或招投標外包給專業公司,但外包只是執行層面,管理主體責任仍在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地方政府關于市政設施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均要求管養單位建立巡查、報修、驗收臺賬,對損壞修復情況及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本案中,渭濱區城管執法局及下屬區環衛站未建立公開的護欄花箱損壞賠償指導價目表,未對管護公司自行出具的定損清單進行審核備案,未跟蹤賠付后維修完成情況。
甚至在三方核價時未能發現已被指出過的重復計費錯誤,致使管護公司長期游離于監督之外自行定價收費,這正是聯合調查組認定監管責任缺失、疏于管理并作出停職處理的法律與事實基礎。
對于公眾而言,這意味著如果今后遇到同類天價護欄、糊涂定損,除了與公司交涉外,完全可以向設施所屬城市的城管局、市政管委申請信息公開定損單價標準,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監管部門不作為,倒逼定價透明化和驗收閉環管理。
只有當定損單價公示、賠付備案審核、修復完工驗收三環節全部就位,公共設施賠償才不會淪為個別承包方的灰色提款機。
撞壞公共設施要賠,這點每個司機心里都清楚,但賠多少、按什么標準賠、賠了有沒有真去修,不該是一本算不清的糊涂賬。
寶雞這起事件之所以激起這么大的反響,就是因為太多人有過類似經歷——定損員隨口報個數,拿不到事故認定書就得先認,問依據要么不說要么甩一句這就是規定。
法律從來沒給過任何人漫天要價的權力,侵權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失為限,公共設施也不例外。
希望這次通報和整改不只是應付輿情,而是推動各地把護欄、花箱、道閘等常見市政設施損壞賠償的指導單價掛上網、把賠付清單納入主管部門備案、把維修完成情況拍照歸檔驗收。
明明白白定損,規規矩矩理賠,才對得起納稅人出錢建的設施,也對得起每一個為自己過錯買單的普通車主。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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