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又雙叒叕是寵物狗和飯店的故事,這次寵物狗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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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向記者反映,自己6月18日晚帶寵物去江寧區海底撈就餐,員工將狗帶到辦公室并承諾持續開啟空調。女子稱自己準備走的時候發現它口吐白沫,后經治療無效死亡。海底撈門店負責人稱,員工怕狗冷關掉了空調。女子稱自己為愛犬已花掉2千元,多次協商未果后,顧客已報警處理。
看到南京的該寵物狗進飯店新聞,我第一時間想到《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該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療養院、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室內農貿市場、金融經營場所,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就是說,在南京,攜狗進飯店是不允許的,攜狗進飯店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在這個問題上,不要把存在當合法,不合法就是不合法,不能因為這種現象很多就合法了,就合理了。
在寵物狗后續責任分配上,是否違反規定是很重要的。前因后果不厘清,囫圇吞棗、不分青紅皂白,狗在飯店死了,就是飯店的責任,這是沒道理的。“狗死為大”,沒有合理性。
從海底撈的回應看,“經查,6月18日22點32分,顧客將寵物狗臨時寄存于門店辦公室,未進入就餐區域,此時辦公室室內溫度約為23℃;門店伙伴于23點17分關閉辦公室空調,顧客于23點19分將寵物狗帶離辦公室,并下樓;大約半小時后,顧客返回門店,于23點48分將寵物狗重新放回辦公室;并于次日0:34將寵物狗帶離門店,此時室內溫度約為27℃。關空調前后,其間溫差大約5℃。目前該門店正與當事人積極溝通中,前期已墊付醫藥費用,并退還顧客餐費,后續門店將優化相關服務。”
照此描述,筆者初判,海底撈對寵物狗和狗主人的關系,應當是保管合同關系,海底撈為狗主人保管寵物狗。這種保管從目前看是無償保管,如是有償保管,則忽略本文。下面就無償保管關系來討論討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無償保管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擔保管物的賠償責任。“故意”是肯定不可能的;“重大過失”是基本不可能的。狗是生命力極強的生物,從來沒有先例說狗必須有空調,員工關掉空調是沒有過失的,何況狗主人也沒有強調寵物狗必須在空調下生活。
退一萬步說,即使海底撈有過失,也達不到“重大過失”的地步。注意,這是一個狗死亡,不是人死亡。何況在本保管期間,顧客曾經將狗帶出去半小時……狗死亡和海底撈之間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很難認定。
網絡大V“法者青鋒”說:“狗死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這才是區分責任的關鍵。如果狗死于自身疾病,那么海底撈無需擔責。我是不太相信不開空調導致狗中暑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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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法者青鋒”的觀點相似,開空調或者不開空調均不是狗死亡的核心原因。寵物狗死亡這一板子打在海底撈身上,缺乏事實依據。
如果無償保管行為都不管三七二十一承擔法律責任,那今后誰還敢為人保管?好意行為給自己帶來負擔,這操作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不符合人之常情的。
當前,我認為海底撈最重要的工作是把養犬的相關法律政策好好學習學習,而不是天天做舔狗的事,吃力不討好啊;其次是堅持原則,寵物狗的死亡是自己責任,就得擔責;不是自己的責任,堅決不擔責。如果責任承擔似是而非,模棱兩可,那就讓狗主人向法院起訴。
海底撈如果抱著“花錢買平安”的態度,那今后帶狗進海底撈的客人會越來越多,秩序那就很難維護了,這些道理不用多說。
近年來,海底撈的狗問題越來越多,根子不在顧客,而全在海底撈自身——處處討好愛狗人士,時時當舔狗,削弱了以人為本,增強了以狗為本,導致阿貓阿狗、狗屁不通的事層出不窮。
認慫,還是不認慫,這是擺在海底撈面前的兩條路,何去何從,海底撈好好定奪吧!!!認慫還是不認慫,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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