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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平頂山一家僅有 16 間客房、在當地經營近十年的 “橘子賓館”,遭到全國連鎖品牌 “桔子酒店” 起訴。本案訴由為商標權侵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該賓館停止使用與 “桔子” 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 10 萬元。
桔子酒店為華住集團旗下酒店品牌。華住集團表示,涉事賓館字號與桔子酒店品牌存在近似情形,此次索賠并非最終目的,而是站在消費者角度,減少因名稱近似給大眾帶來的識別困擾。6 月 16 日,華住集團已主動與橘子賓館取得溝通,表達了雙方協商、妥善化解糾紛的意愿。
橘子賓館經營者馮女士表示,華住集團雖提出協商意向,但依舊要求其賠償 10 萬元并變更店鋪名稱。馮女士稱,據起訴狀內容,對方主張該賓館給桔子酒店造成五百余萬元經濟損失,損害品牌口碑、引發大量消費者差評。她補充,當初辦理工商登記時,自己從未聽聞 “桔子酒店” 這一品牌;經營期間也從未使用過與桔子酒店近似的圖文標識、LOGO、英文字樣及裝修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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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I生成
高沃說法
本案與此前河南南陽夫妻經營的 “渝見小面” 面館,被港股上市連鎖品牌 “遇見小面” 起訴商標侵權一案高度相似,均為連鎖大品牌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線下個體小店。
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需同時滿足兩項核心要件:一是被訴侵權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二是在同類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或是在近似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且該使用行為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簡單來說,若商家將含 “橘子 / 桔子” 的字樣做突出化使用(如字體放大、單獨陳列展示),且雙方提供同類住宿服務、原告注冊商標具備較高知名度,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二者存在品牌關聯,則大概率會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反之,若經營者完整、規范使用合法登記的企業字號全稱,沒有刻意模仿原告品牌視覺體系;同時雙方市場定位差距顯著(個體小型賓館對標中高端連鎖酒店),不易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則一般不認定為侵權。簡言之,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是判定侵權與否的核心標準。
高沃建議,各類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時,應當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切勿在商品標題、門店招牌等核心宣傳位置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規范自身所有商業標識的使用方式。
同時,為從源頭規避商標侵權風險,經營者可在開業籌備階段同步申請注冊商標,事前開展商標檢索,排查存在在先相同、近似注冊商標的沖突風險。高沃配備專業商標代理人與執業律師團隊,可為客戶提供商標注冊到商標維權訴訟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
來源 | 部分內容整理自瀟湘晨報 縱覽新聞 正觀新聞等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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