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在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黃河北路,矗立著總面積達2.2萬平方米的頤和苑小區公務大廈。自2017年9月竣工以來,這棟大樓至今未能完成官方的竣工驗收備案。然而,大樓內部卻并不荒涼,部分空間早已被豪華裝修,一家名為“沐林森水尚匯”的洗浴中心在此開門迎客。
在一名當地警察操盤下,過去十年間,一份債權在司法程序的流轉中完成對同一不動產的“雙重變現”。作為土地提供方和合法產權人的黑龍江省圣福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圣福華公司”),不僅失去了整棟大廈的實際控制權,名下過億資產也被低價抵債,甚至還背負了數千萬元的巨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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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公務大廈。劉虎攝
那些隱藏在案卷背后的電話錄音、虛假公章指控與公職人員身影,拼湊出了一幅縣域營商環境圖景。
01
未完工大廈里的豪華浴場與“合法”占有
2025年初,綏化市北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原告是圣福華公司,被告則是大廈的實際控制人、警察寇成興,以及由他實際投資的綏化鑫沐林森溫泉酒店有限公司。
圣福華公司的訴求極為迫切且直白:要求寇成興支付自2017年9月1日以來的房屋占有使用費,同時要求洗浴中心停止侵權、騰退房屋。
圣福華公司的底氣,在于其“合法所有權人”的身份。根據多份生效判決認定,圣福華公司取得公務大廈房屋所有權。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盡管大廈尚未驗收,但物權歸屬卻很清晰。
面對明確的物權主張,寇成興的抗辯稱,自己并未侵權,其占有大廈屬于合法的“自力救濟”。大廈是由圣福華公司與黑龍江錦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錦鴻公司”)合作開發,自己是實際施工人。因為拿不到工程款,錦鴻公司在2018年與他簽訂了《結算協議書》,明確約定用公務大廈的樓房抵頂6831萬余元的工程款。
2025年6月11日,北林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被告寇成興,駁回了圣福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案涉工程系圣福華與錦鴻公司合作開發,錦鴻公司“有權處分”案涉工程。
“寇成興依據與錦鴻公司2018年10月30日的《結算協議書》占用大廈經營洗浴中心,但其在2017年5月1日完工后即非法占用。”在圣福華公司提交的《公務大廈占用案總結》材料及《上訴狀》中,他們發出了控訴:“一份債權多次獲得清償、重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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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諸法院多起訴訟的《竣工工程驗收報告》,有顯而易見的問題。受訪者提供
圣福華公司的邏輯十分清晰:
其一,錦鴻公司作為合作方,享有的僅是合同債權,根本無權對登記在圣福華名下的不動產進行“物權處分”,《結算協議書》僅是債權約定,不能對抗圣福華的物權。
其二,也是最核心的悖論所在——寇成興基于工程款債權,早已經通過另案的“代位權訴訟”和法院強制執行,拿走了圣福華公司包括大廈在內的大批資產;既然債權已經通過司法途徑兌現,寇成興為何還能繼續以同一份《結算協議書》中的“以房抵債”條款,無償占有并經營大廈?
“寇成興一方面通過司法裁判與執行程序足額受償;另一方面又依據協議長期無償占有我司房產并對外經營獲利。”圣福華公司在總結中寫道。這種局面,是如何變得“合理合法”的呢?
02
隱秘的“掛靠”與失控的合作
時間倒回2014年5月16日。
在圣福華公司的辦公室里,被工商局撤銷法人資格(2014年5月8日工商局網站公示)的原法定代表人王靜與錦鴻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程守平,簽下了一紙《綏化市頤和苑小區公務大廈項目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圣福華公司出地,占股份(權利及利益)的25%;錦鴻公司負責全部的施工設計、建設、投資及經營,占股75%。收入的95%用于支付工程款等,5%用于管理費,項目總決算且竣工驗收后按比例分紅。
這一場看似普通的商業合作開發,圣福華公司卻并不知道,坐在他們對面的錦鴻公司,僅僅是一個“空殼”。
根據錦鴻公司后來在(2020)黑民終24號案中《程守平案總結》的書面材料,及向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提交的申訴材料(案號)中披露的內幕:從一開始,這個項目就是一場“借用資質”的游戲。
真正的操盤手,正是日后成為本案核心人物的寇成興和陳玉波。陳玉波是綏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職人員,與錦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守平是高中同學。2014年,陳玉波找到程守平,借用錦鴻公司的建筑資質來接下這個項目。工程的實際出資人、施工組織者全是寇、陳二人,錦鴻公司未出分文,也未派駐任何管理人員,僅僅收取“掛靠費”70萬元。
在建筑行業,“掛靠”是明令禁止卻又屢禁不絕的潛規則。當合作蜜月期結束,隱藏在水面下的風險,便隨即凸顯出來。
2017年公務大廈竣工后,雙方矛盾徹底爆發。由于圣福華公司與寇、陳二人(以錦鴻公司名義)在分紅比例認定上產生巨大分歧(圣福華主張利潤的25%改為總投入的25%),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結算停滯。
為了打破僵局,寇成興和陳玉波決定訴諸法律。但由于他們只是“隱名”的掛靠人,必須借用錦鴻公司的名義起訴。這遭到了程守平的拒絕。
在錦鴻公司提交的《檢察監督申請書》中,記錄了一段待核實的細節:寇成興多次派人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去政府部門投訴錦鴻公司,甚至在電話中威脅程守平“要到哈爾濱辦了你”。
最終,在多重壓力與“只是為了把房子判到我們名下保護權益、絕不執行錦鴻公司財產”的承諾下,程守平妥協了。
2018年10月,在訴訟已經進行期間,程守平不僅配合寇成興、陳玉波偽造了落款為2015年的《施工合同》,還簽訂了落款為2016年的《補充協議書》(將現金付款改為以房抵頂),以及落款為2018年10月30日的《結算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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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造假的《結算協議書》。受訪者提供
這份《結算協議書》,直接憑空確認了高達6831萬余元的工程總造價。而寇成興、陳玉波因此項目所涉及不同案件的訴訟中提供了多份內容不一致的《合作協議》,其中有偽造圣福華公司的簽字及蓋章,向法院多案提交的《竣工工程驗收報告》中的設計單位公章,非設計單位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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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設計方的一份情況說明。受訪者提供
因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寇成興、陳玉波私自增加5000平米(項目報批是17396平米,實際施工及工程結算是22446平米,)設計人員也從未曾參與過《公務大廈》工程項目的驗收,也沒接到過驗收通知,更沒在驗收報告上蓋過章。
這一系列“倒簽”的協議,成為了日后鎖死圣福華公司命門的鐵鏈。
03
副院長與原告坐下來研究的判決
謊言需要用更多的謊言來彌補。
當寇成興和陳玉波拿著這些后補的協議走上法庭,綏化市中級法院在(2018)黑12民初72號案件中,作出了一個讓所有人都始料未及的判決:
法院并未如寇、陳二人最初設想的那樣,直接將大廈判給他們(因為大廈產權屬圣福華公司);相反,法院認定錦鴻公司作為轉包人,欠付寇、陳二人工程款6831萬余元及高額利息,判令錦鴻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這個判決讓錦鴻公司的程守平如遭雷擊。他本是出于朋友情誼(以及70萬掛靠費的利益)出借資質配合演戲,結果卻突然背上了近7000萬的巨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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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中級法院。劉虎攝
在一份后來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的、時長數十分鐘的錄音中,程守平和寇成興爆發了激烈的爭吵:
程守平:“我這就是保護自己,不保護自己行嗎!你的事我憑啥給你背6800萬債務?”
寇成興:“啥6800萬債務啊?這樓不是錢吶?這樓是紙糊的啊?判的不就是這個樓嗎?”
程守平:“法院判的錢!當時你和李光院長(注:寇的朋友,原法院副院長)、李律師在這里研究的路子嘛,判房子,最后判我公司賠6800萬,我用啥賠你呀?!”
寇成興:“那不是虛假訴訟了嗎?咱倆還有合同,有補充協議,那都不是真實的,已經訴到法院了咱倆不都有毛病嗎?你這玩意整出來誰也跑不了,指定是虛假訴訟,你查一查虛假訴訟是什么罪。”
程守平:“說穿了吧,我告訴你,這個東西就是掛靠你公司。我就納悶了,你們就光想自己的小算盤,使我這個照,我這么幫忙,回過頭來你還這么干?”
在這段交鋒中,寇成興一再安撫程守平,稱只要大廈,絕對不會真的去執行錦鴻公司的財產。但程守平深知,只要判決生效,錦鴻公司的生死就全捏在別人手里。
錦鴻公司開始拼死反擊。在上訴和申請再審階段,拋出了錄音、真實的《合作協議》(證明是掛靠關系而非轉包)等一系列證據,試圖推翻自己一手制造的偽證。
然而,黑龍江高院和最高法,均以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認定、且錦鴻公司自身在原審中對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為由,分別駁回了其上訴和再審申請。
“假戲”在司法程序的背書下,變成了“真做”。
04
代位權絞索:“完美閉環”下的合法圍獵
錦鴻公司只是一個出借資質的空殼,根本無力支付6831萬元。于是,寇成興祭出了法律體系中極具殺傷力的一項制度——代位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寇成興的邏輯堪稱“完美閉環”:
第一環:法院已生效判決確認,錦鴻公司欠我6831萬元。第二環:根據2014年的《合作協議》,圣福華公司和錦鴻公司合作開發大廈,錦鴻公司占股75%,大廈建成后有權分紅。第三環:現在圣福華不驗收、不分紅,錦鴻公司“怠于”向圣福華主張這筆龐大的收益權利。
閉環之外,作為債權人,寇成興看起來就有權直接跳過錦鴻公司,要求圣福華公司替錦鴻公司還債。
2021年12月,綏化市北林區法院受理了這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在法庭上,圣福華公司感到極度荒謬并奮力抗辯:我與錦鴻是合作關系,錦鴻負責投資,我出地。大廈超出審批范圍違建未驗收,至今未結算,也未形成銷售收入。根本不存在“圣福華欠錦鴻到期債務”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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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北林區法院。劉虎攝
然而,一審及二審法院((2022)黑12民終1465號)、再審的判決,再次讓圣福華如墜冰窟。也許是老天開的一個玩笑,二審在綏化中院時,馬國是院長;圣福華在省高院申請再審時,馬國又是副院長,專門針對此案發表了意見。法院認為,雙方未按比例分紅結算,錦鴻公司未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即構成“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圣福華訴錦鴻案,法院駁回了圣福華提出的結算、確認項目收入及利潤分配的請求,理由是結算是雙方行為不適用單方請求、公務大廈尚未竣工驗收。按照這個裁判邏輯,那么錦鴻公司也應無權單方向寇成興確認債權金額,如此一來,寇成興向圣福華公司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之一的債權確認不能滿足,寇成興代位權案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但事實上,在代位權糾紛案中,法官以錦鴻公司怠于向圣福華公司主張《公務大廈項目合作協議》分紅為由,判決圣福華公司代替錦鴻公司向寇成興還款。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審委會同一批法官作出了兩個邏輯相悖的判決;相同的是,這兩個判決都是由圣福華公司承擔不利的結果。
判決結果顯示:圣福華公司必須代錦鴻公司向寇成興支付6831萬余元,外加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貸款利率計算的高額利息。
這看起來像是一場徹底的資產清繳。
圣福華公司在《代位權案總結》的材料中控訴了錦鴻對圣福華不享有到期債權未形成銷售收入這套“倒置”的邏輯:圣福華承擔債務實際高于其對錦鴻應付債務。代位權案錯誤之處:未審查錦鴻對圣福華的債權金額,評估后拍賣公務大廈4000多萬,錦鴻則為4000多萬的75%,公務大廈寇成興主張6800多萬。“合作協議約定我司出地占股25%,錦鴻公司自行承擔全部工程款。代位權成立必須滿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案涉判決無視合同約定,強行將錦鴻公司的出資義務,轉嫁為我司對外的債務。代位權是債權轉移而非創設債務,即使代償,限額也不應超出錦鴻在公務大廈可分利潤!”
錦鴻最大分紅金額也不能超出賣掉公務大廈的全部收入。但判決已生效,執行隨即開啟。
根據(2023)黑1202執2020-1號《執行裁定書》,這筆賬算下來觸目驚心:
公務大廈經司法評估,價值8140萬元。在兩次流拍后,法院裁定將大廈(扣除一小部分)連同圣福華名下的頤和苑小區19號樓、23號樓共計170套房產,以二拍流拍價約6723萬元的價格,直接抵債交給了寇成興和陳玉波。
更可怕的是利息的雪球。
截至2025年4月,圣福華公司不僅償還了訴訟費、評估費等百萬元,還被迫承擔了高達1979萬余元的一般債務利息。算上本金抵扣,圣福華公司在失去了整棟公務大廈和170套房產后,竟然還欠寇成興本金2197萬余元,外加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839萬余元。
此外,2026年4月9日,北林區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在未經圣福華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頤和苑小區的25和26號兩棟樓,按照以物抵債的形式交付給寇成興。這意味著圣福華公司由此失去了在綏化的99%資產。
“判決金額與資產處置嚴重失衡。導致我司賠光整棟大樓仍倒貼上超億元,構成超額判賠與惡意收割。”圣福華公司控訴說,這就是為什么起在2025年發起“物權保護”訴訟的原因——房子被你拿去抵債了,你還在里面開洗浴中心賺錢,而且我還欠你幾千萬,天理何在?
05
假公章與“神秘”買房人
時間再退回到2017年。
就在各方矛盾初露端倪時,綏化北林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原告文雅紅起訴陳玉波,要求確認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并將公務大廈一樓商服、二樓辦公、三樓公寓(總計約984平方米,總價549.7萬元)歸其所有。
這份協議書上蓋著“黑龍江省圣福華投資有限公司”的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王靜”的簽字,作為第三方予以同意并確認。法院據此迅速判決房產歸文雅紅所有。然而,這起案件在圣福華公司看來,完全是一場自導自演的“幽靈訴訟”。
2021年,原圣福華法定代表人、年過八旬的王靜出具了一份《舉證證明》:“印章是偽公章,簽名不是我簽的,是偽造的。”王靜指出,2017年5月她根本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從未見過文雅紅,且開庭時的代理律師也不是她王靜委托的,更從未接到過法院的出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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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下一間狹小辦公室的圣福華公司。劉虎攝
此外,大廈未確權,而陳玉波不是施工方,僅作為掛靠人,根本無權私自出售大廈。
圣福華公司在《文雅紅案總結》的陳述材料中,進一步揭開了內幕:文雅紅不僅無固定職業、有社區困難證明,連訴訟費都交不出來,其根本無力支付550萬元買房巨款,那為何文雅紅會向陳玉波買房呢?暫不討論陳玉波是否有權賣公務大廈的房產,單就文雅紅應付的550萬元巨款從何而來,更有可能的真相是“其配偶趙國武曾任北林區人民法院法官,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并判刑”。
06
求告無門
面對這如同一張精密大網的聯合絞殺,圣福華公司和錦鴻公司并非沒有反抗。他們窮盡了幾乎所有的法律救濟途徑。
錦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守平,向黑龍江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實名舉報了寇成興。《舉報信》指出,寇成興系“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的干警,常年吃空餉,利用職務影響長期從事商業活動,涉嫌虛假訴訟”。
2021年7月,公安機關確實以涉嫌虛假訴訟將程守平、寇成興、陳玉波刑拘,律師李樹森取保候審。據程守平回憶,李樹森等人在偵查階段已對掛靠及偽造協議供認不諱。
然而,僅僅半個月后,綏化市看守所就將三人釋放,理由是“蘭西縣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圣福華公司也針對“代位權”判決,向綏化市檢察院申請了民事訴訟監督。此間,圣福華列舉了大量證據,指出債權虛假、超額判賠、利益計算錯誤。
但2024年8月,綏化市檢察院出具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檢察院的駁回的理由是:“寇、陳對錦鴻的債權已由生效判決確認,系合法債權”;“法院基于合作協議分紅條款推定圣福華存在到期債務,符合邏輯”;“圣福華主張債務金額不足,應舉證證明”。
對于圣福華指控的“惡意串通”,檢察院回復:“未提供證據證明”。
圣福華公司在材料中寫道:“寇成興親屬寇洪泉(另一親屬寇洪德為綏化錦鴻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占股50%;法人及另一股東為張春紅,是寇成興控制的綏化海興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為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存在利用司法關系網干預案件的重大嫌疑。執行階段利息計算存在重大錯誤,我司提出執行異議,法院竟以‘申訴資料丟失’為由拒絕立案,長期擱置,合法救濟渠道被人為阻斷。”
在寇成興把圣福華資產基本吃干納凈后,陳玉波緊隨其后,盯上了圣福華僅剩的幾套還未竣工驗收的臨街商服。2026年5月底,陳玉波伙同谷忠義,雇傭了一些裝修工人,強行撬鎖霸占了三套房屋。
“圣福華與物業多次報警,并提供了施工合同、小區施工許可證等證據,但北林區前進派出所卻給出了滑天下之大稽的結論:你沒有房產證就不能證明房屋是你的,那你就得讓人家裝修。”
“圣福華員工詢問民警陳玉波方有什么證據能證明房屋是他的,民警回復道:他們有圣福華被撤銷原法人王靜的電話錄音,但不能給你們。王靜方在2026年6月4日給派出所郵寄了其從未委托過任何人或公司裝修任何房屋的聲明,卻依然動搖不了派出所認定陳玉波有權占有并可裝修房屋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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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化市頤和苑。劉虎攝
在陳玉波安裝的高清監控攝像頭及其員工的監控下,圣福華員工看著自己公司名下的房屋卻不能進入。萬般無奈下,圣福華員工只能在全小區各個角落貼滿“被占房屋是圣福華公司的資產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離開”的告示,并第二天在小區物業公司的陪同下,在陳玉波已經上鎖的大門外又加了一把鎖。
“令人意外的是,圣福華員工于早上6點加的鎖,九點卻有人告知說有一婦女被困在屋內一個多小時且因此引發了心臟病并救護車拉走了,讓圣福華公司做好賠償的準備。在高考期間都半夜施工的進度下,這一批房屋已被裝修好并準備投入使用。”
圣福華方面認為,寇成興、陳玉波的無所不為、無所不能,是因為有王金會市長(現被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審查)、負責城建的副市長馬里、公安局長盛威、綏化北林法院院長任建春(被紀委監委審查)及副院長、綏化中院院長馬國及副院長這些人撐腰。
其舉例說,“2014年、2015年,工商局注冊科長李健(和陳玉波都是工商局職工)兩次違法變更圣福華的法人及寇成興設立圣福華分公司法人是寇成興女兒的工商登記。后經行政復議變更、分公司設立登記均被撤銷。撤銷后經圣福華人員多次找工商局局長才撤銷了法人變更,但是李健始終扣押圣福華營業執照不給。圣福華人員找到市長王金會,王金會給工商局局長金維強打電話讓立刻到他辦公室,并當著圣福華人員的面訓斥金局長:‘誰讓你撤銷圣福華法人變更的?他們公司相關的事情我以后怎么做,美食城、公務大廈手續還都沒辦完吶,這以后我怎么辦……’,金局長答復:‘圣福華經省政府行政復議撤銷了法人變更,如工商局不撤銷法人變更,我就違法了’。”
圣福華公司還指寇成興在美食城建設中使用虛假資料完成土地證的變更(經行政復議2024年底確認違法)。“美食城、公務大廈,他在沒有圣福華提供任何手續的前提下,完成了規劃、招投標、施工許可等等一切工程建設所需的報建審批。令人匪夷所思!”
此事件將如何發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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