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藥也能要人命!”吉林松原,12歲女孩因咳嗽被母親去藥店口述癥狀購藥,店主未見患兒自行搭配新7種藥,拆零無標簽按成人量售賣,女孩服3次后急性心衰死亡,司法鑒定:患心肌致密化不全型心肌病,咳必清(感冒藥)促死亡,市監局擬罰藥店23萬,衛健認定店主曾非法輸液另罰5萬,家屬擬民事索賠。此案敲響農村藥店違規售處方藥警鐘!
(案例來源:紅星新聞,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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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三十號鄉,12歲的五年級女生呂麗放學回家后出現輕微咳嗽、流清涕等感冒癥狀。
她是個性格開朗、成績中等的姑娘,最大的夢想是將來當一名老師,姐姐呂娟是護理專業畢業,當時看妹妹精神尚可,以為就是普通上呼吸道感染,沒太往心里去,只讓媽媽注意觀察。
4月30日上午9點多,母親馬艷不放心,打算去藥店買止咳感冒藥,到了店門口發現老板娘不在,馬艷便微信打電話聯系她,口頭描述孩子12歲、咳嗽有點感冒兩個信息。
徐某在電話里讓馬艷進店拿一袋她事先配好的藥,內含:新諾明、咳必清、咳平片、克咳敏、復方甘草片、醋酸潑尼松片、蒲地藍消炎片。
這七種藥全部是從大瓶里拆零取出,裝進兩只普通透明塑料袋里,袋子上沒有任何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等標識。
馬艷從徐某家人手中接過藥,正要出店門時徐某回店,馬艷問:這藥12歲孩子能吃吧?有沒有問題?
徐某肯定答復,并口頭交代用法,馬艷微信掃碼40元后帶藥回家,當天呂麗按交代服用2次藥,除有點犯困外無明顯異常。
5月1日早晨8點,她吃了第三次藥,約莫11點40分,一家人正開車在親戚家串門玩耍,呂麗突然倒地,面色青紫,呼之不應——心跳呼吸驟停!
呂娟和表姐立刻輪流做胸外按壓和人工呼吸,鄉醫趕來搶救未果,家人驅車送至醫院,急診記錄顯示到達時心電圖呈直線,電除顫無效,醫生宣布死亡,初步判斷急性心肌梗死。
一個鮮活的生命,在一場普通感冒購藥后的不到36小時里戛然而止,事發當日,呂麗家人報警并向衛健局、市場監管局舉報涉事藥店。警方受案調查,兩部門同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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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尸檢鑒定結果出爐,呂麗患有心肌致密化不全型心肌病(已列入國家罕見病目錄),屬于先天性心肌發育異常。
鑒定意見明確:呂麗死因為心肌病引發急性心衰,上呼吸道感染及服用咳必清為促進因素,家屬此前完全不知女孩患有此罕見心臟病。
拿到鑒定書后,姐姐呂娟認為涉事藥店及負責人徐某遠不止賣藥,而構成多項嚴重違法:
第一,無執業藥師在崗違規銷售新諾明、咳必清、潑尼松、復方甘草片等多種處方藥,違反 《藥品管理法》及GSP規范;
第二,拆零銷售未使用專用包裝、無標簽無說明書告知,侵犯知情權與安全用藥權;
第三,未見患兒僅憑口述癥狀自行診斷搭配多種中樞鎮咳藥+激素并按成人劑量給12歲兒童,違背兒科用藥原則;
第四,徐某曾為死者及他人靜脈輸液屬擅自開展診療,此次據癥狀配藥并規定用法用量帶有診斷+治療+醫囑性質,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第五,事后徐某用作廢舊處方本補寫處方企圖掩蓋違規事實。
衛生健康局調查后認定:該藥店根據家屬自述針對咳嗽推薦搭配銷售藥品,未進行把脈查體開具處方等診療行為,不符合診療活動法定要件,本次購藥行為暫不認定非法行醫。
但對家屬后續舉證,徐某曾在事發前為呂麗輸過液、5月2日又為薛某清靜脈輸注,經核查屬實,認定屬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行政處罰罰款5萬余元。
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核查后認定:4月30日徐某銷售上述藥品時執業藥師李某未在崗審核,拆零銷售不符合規范要求;5月29日復查執業藥師李某注冊有效期至2026年1月未延續注冊,該藥店實際處于無執業藥師狀態。
依據規定,對該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行為,依法擬處罰款23萬元,責令改正,案件正在履行法定程序。涉事藥品購進憑證顯示均從長嶺縣長新醫藥有限公司合法購進。
目前行政處罰程序尚未完結,呂娟表示不排除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藥店過錯賠償責任。
那么,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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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藥品零售企業無執業藥師在崗銷售處方藥、拆零無標簽,屬明確行政違法且構成民事過錯。
藥品管理法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執業藥師不在崗應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拆零藥品須使用專用包裝并注明品名、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信息。
本案中藥店既無執業藥師審核處方,又將7種處方藥裝入無標識透明袋,未按兒童調整劑量,未盡到法定告知與謹慎義務。
雖根本死因為自身罕見疾病,但藥店違規薦藥、未盡審核告知義務是死亡促進因素,存在過錯,依民法典第1165條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具體比例需通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確定。
第二,單純望聞問切式口述薦藥未必構成非法行醫,但擅自開展靜脈輸注絕對屬于非法行醫,輕則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危害后果可按刑法第336條非法行醫罪追責。
第三,普通感冒盡量到正規醫院就診,切勿憑口述在藥店隨意搭配多種處方藥尤其含中樞鎮咳、激素成分藥物給未成年人。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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