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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2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為鞏固拓展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進一步改善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置5年過渡期
對已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現有基礎上延長5年;對2026年6月30日以前開工在建水庫的未搬遷移民和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庫產生的移民,納入扶持范圍的,扶持期限按25年計算。
二、扶持對象、標準、方式等保持不變
扶持對象仍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扶持標準仍為每人每年600元,能夠直接發放給水庫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個人,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后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負責核定。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庫產生的需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由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每年核定一次。
三、做好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管理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的政策保持穩定,征收標準、征繳程序維持不變。
四、促進水庫移民增收
在發放后期扶持資金的同時,繼續運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等提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發展水平,建立水庫移民公平分享產業發展收益機制,不斷拓寬水庫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立足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積極發展特色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生態康養、休閑旅游、農村電商等特色產業,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開展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推進防災減災、供水保障、交通、灌溉排水、生態環境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強化水庫移民職業技能培訓,加強水庫移民創業人才培養,提升水庫移民創業和轉移就業能力。
五、加強組織實施
水庫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水庫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后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統籌解決政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是水庫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后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國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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