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期待每一個共鳴的你,關注、評論,為學、交友!
從日方史料看,吞并琉球并沒有在明治政府內引起什么爭議,或遇到什么阻力。琉球國到19世紀中葉為止還是獨立的國家,琉球國王長期接受中國皇帝的冊封。明朝以前琉球王國就與中國有密切的貿易往來,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國王就正式開始與明朝之間的朝貢貿易,從明史看,琉球向中國朝貢的次數在周邊國家中是最多、最頻繁的,僅明朝時期就有171次(同期安南即越南89次,朝鮮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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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04年(明永樂二年)開始到1866年(清同治五年),中國對琉球王的冊封持續了460年,前后有21次冊封,中國在明代有27名、清代有16名正副冊封派遣使去琉球王國。冊封使節團人數一般在500百名左右,最多時達649名,一般在琉球住4~6個月才回國。清以后,琉球王國隔年一次派官員向中國皇帝朝貢,中國則有義務維護琉球王國的統治、幫助其平定內亂,抵御外來干涉威脅。琉球被視為中國的藩屬國,地方事務由福建總督協調。
然而17世紀初,1604年(明萬歷三十二年,日慶長九年)薩摩藩主派兵3000人入侵琉球,以武力挾持琉球王,并強迫其接受“十五定條”,強迫琉球為其藩屬,并在琉球建立“琉球在藩所”,薩摩藩以武力逼迫琉球與其進行納貢、貿易等。
而且薩摩藩及琉球王國都對中國長期隱瞞琉球國向日本薩摩藩納貢的事實。自慶長(1596~1614)年間,薩摩藩在琉球本島派遣兩名“在番奉行”的常駐人員,每當中國冊封使節的“冠船”到達琉球時,在琉球的日本薩摩官吏、商人都避開中國人的耳目,凡記有日本年號的社寺(神社、寺廟)匾額及流通的“永寬錢”(日本貨幣)都被藏匿起來,琉球“評定所”(政府)發出布告提請百姓注意不要表現出“大和”(日本式)習俗。
可見幕府及薩摩藩地方當局從17世紀初就開始采取掩人耳目的手法,在脅迫琉球王國共同欺騙中國政府的情況下,保持對琉球王國的實際控制270多年,此間薩摩等日方的政治壓迫和經濟榨取造成琉球經濟極為貧困。
幕府及薩摩藩還采取“取實避虛”的策略,認可琉球王國保持對中國朝貢的政治、經濟關系,一方面是擔心刺激中國,另一方面要從琉球與中國的貿易中取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與琉球從對華朝貢中取得巨大經濟利益相反,每次因幕府將軍或琉球王換代而向日本派出使節的費用達到銀800貫、銅錢300萬貫,而幕府給的“拜領金”的銀錢僅1000枚。經濟貧困使琉球國被迫向薩摩藩借錢、借糧,不斷加深對日本的依賴。盡管日本對琉球的覬覦由來已久,但礙于琉球與中國的傳統關系一直沒敢下手吞并。清滅明之際,薩摩藩主就企圖趁機以武力脅迫琉球王國終止與中國的聯系,但沒有得到幕府的同意。
應該說,盡管近代歷史上薩摩藩地方當局以武力脅迫琉球王與其進行交往,但琉球王國還是獨立主權國家,在政治體制及歸屬意識上傾向于中國。琉球王國在長期對中國稱臣納貢,采用中國年號。同時換取中國對琉球王朝的冊封、政治上的承認及經貿實惠。
與薩摩藩武力強制琉球臣服相比,琉球王國體制則在各方面傾向于歸屬中國,1850年(道光三十年)、1855年(咸豐五年)、1859年(咸豐九年),琉球國相繼同美國、法國、荷蘭簽訂條約,使用的都是中國年號,這不僅在法律上證明琉球王國的自主性及與中國的宗屬關系,也表明琉球國不是日本屬國的歷史事實。
這些條約的簽訂還說明世界各國也把琉球王國作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看待,否則就沒有必要與其簽訂只有主權國家間才簽訂的條約了。而且日本政府(前是幕府,后是明治政府)處理琉球事務也歸外務省。
1871年明治政府實行廢藩置縣時,就想把琉球王國劃為其一個縣,但因顧慮中國而暫緩行之。琉球王府也拒絕明治政府命令,繼續要求保持與中國和薩摩藩的傳統關系。
1872年5月,井上馨向明治政府提出意見書,建議將琉球直接納入日本政府管轄。6月,左院雖然決定“應按原來的方式(琉球)歸日清兩屬”。鹿兒島縣廳要求琉球王向明治政府派出“新政慶賀使”。9月,琉球使節到東京,明治政府要求琉球政府與日本其他府縣一樣改革“藩政”,并強行將琉球王國改稱“琉球藩”,琉球王尚泰被明治政府授予“琉球藩王”的華族稱號。
表面上仍保持“王”的稱呼,但國王變成了“藩王”,與日本國內其他地區相比,琉球雖沒有馬上成為日本的一個縣,但明治政府把對琉球國王封爵列入華族序列作為對琉球王國擁有主權的象征,而琉球方面尚不理解明治政府的真正用心,以為這不過是把以往薩摩藩領主島津家對琉球的冊封承認權改為明治天皇的中央政府而已。
明治政府在進行上述封爵的同時,并要求琉球國使用日本年號(過去一直使用中國年號),強行將“琉球藩”置于鹿兒島藩管轄之下,并單方面宣布1850年代琉球王國與歐美各國簽訂的條約由日本政府繼承。這是明治政權吞并琉球王國的開始。
新川明著《琉球處分以后》上下卷(《朝日選書》,1981)記述了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王國的基本過程。
在1874年為解決日本對臺灣侵略而簽訂的《北京專條》中,清政府同意向琉球難民支付撫恤金,從而使日本拿到了中國間接承認琉球島民是日本屬民的“確證”。
日本通過對臺灣的出兵及辦理后事的結果,不僅得到了清政府在臺灣問題上支付金錢的實惠,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清政府在琉球問題上的讓步(盡管是“無意識地”默認琉球王國的島民為日本“屬民”),由此日本可以此肆無忌憚地侵略、吞并琉球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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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在取得清政府的補償撫恤金之后的11月,琉球王國又派遣進貢使國須首領去清政府朝貢。大久保得知后認為必須終止琉球王國向中國的朝貢及所有國家關系,為此,12月24日大久保以太政官指令的名義向琉球王國發出通知,指名命令琉球政府主要官員三司官(大臣)與那原首領等去東京。
為此琉球國內上下被不安所籠罩,因為指名讓親日派與那原首領去東京,使琉球人都感到日本威脅的不祥之兆,人心恐慌,琉球全國上下只有為國家的安寧祈禱。1875年1月11日琉球王國官員被迫去東京。3月31日,明治政府又決定由外務省管理的琉球事務改由內務省管轄,并由內務省大丞松田道之出面交涉。
松田通知琉球官員:第一,以明治政府名義對1871年被臺灣生蕃殺害琉球遇難者每人“下賜”撫恤米1740石(明治政府沒有提及日本向中國要求補償及撫恤財物實際上來自中國一節);為了防止今后島民遇難,“下賜”蒸汽船一艘。第二,為感謝明治政府的“下賜”、“照顧”,命令琉球國王尚泰去東京謝恩。第三,琉球目前的獨立國家形態和含混的歸屬狀況不能永遠持續下去,必然被大舉入侵亞洲的西方國家所覬覦,為了“保護琉球”,決定在那霸(琉球國首都)設立熊本(九州地區一縣)鎮臺(相當于軍區)分營。
這表明明治政府準備武力吞并琉球王國,并把琉球事務作為“內政”來處理。琉球官員此時才認識到日本對琉球王國的領土野心,因此以理據爭,并拒絕接受日本“賜下”的大米和汽船,也拒絕接受松田遞交的關于要求改制和改年號的明治政府“令達書”。琉球使者反復申辯琉球與中國的歷史關系,要求繼續保持獨立國家地位,并堅持“授權有限不能答應明治政府的要求”等,對此明治政府則堅決拒絕琉球使者的主張,并強迫琉球來使接受大米和汽船的“下賜”,而“令達書”只得由松田自己收回,改日直接去琉球通知。
1875年1月,清同治帝去世,光緒帝即位,清政府出現政治“真空”(西太后掌權)。7月14日,明治政府決定以武力強行吞并琉球,派內務大丞松田道之等人赴琉球國直接通知琉球國王:
明治政府的“令達書”對琉球國來說至關重大,無法立刻答復。琉球政府內部討論中,絕大多數人認為應堅決拒絕“令達書”,在首里城(琉球國王宮),十五村的頭領集合各村紳士連日討論如何答復日使。松田提出答復通牒的最后期限是9月4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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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早晨傳來從中國來汽船的消息,稱“北京總理衙門命令福州總督府急派軍艦赴琉球”。一時間琉球各界為之鼓舞,盼望清政府在琉球國難之際伸出援救之手。然而松田緊逼不放,并以按“國法處分”國王相威脅,逼琉球王尚泰就范,一時間尚泰被迫決定“與其蒙危禍不如保全社稷”而屈服日本來使。但后在民眾的反對下,尚泰又被迫收回成命,明治政府官員松田道之也因害怕民眾崛起而躲藏起來。
同年明治政府派兵進駐那霸,以武力占領了琉球王國。此間琉球國多次派員向中國請愿,為此,清政府也多次照會日本,抗議其吞并琉球的侵略行為,但沒有實際效果。
1876年5月20日,明治政府任命內務少丞木梨精一郎常駐琉球,成為琉球行政長官,并接管琉球王國的司法權及警察權。明治政府命令常駐東京的琉球官員(即外交官)返回琉球。7月,木梨到達那霸后宣布太政大臣三條實美的令達書,稱“琉球藩對清國實行的‘臣禮之儀’事關我國‘國體與國權’之最大問題。經慎重考慮認為今后須斷然謝絕。
同時明治政府對清政府搞小動作,以換取中國對其吞并琉球的事實承認。
1877年9月駐華公使森有禮曾針對李鴻章抗議日本強行阻止琉球國對中國進貢一事,向外務卿寺島宗則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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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海外通航證書”為名,凡攜帶者為我國民,讓琉球人攜帶該證書以認定為“日本國民”。森有禮照會中國總理衙門稱“我南海諸島沖繩宮古等與內地相隔遙遠,無論是否攜帶證書按習慣應看作日本人民”。對此總理衙門答復“凡持證書者視為日本人民”。森有禮馬上電告外務卿寺島,稱“只要不提琉球(沖繩是日本后起的名)名稱,不傷清國體面,其所謂屬國之琉球便成為空殼。從今開始把琉球稱為沖繩,使其人民持‘我海外行免狀’即可避免與清國之間之問題發生”。
這里可以清晰地了解日方采取偷梁換柱的方式來吞并琉球的基本做法。1878年11月松田在伊藤指令下提出“琉球藩處分案”,由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呈天皇裁可,12月松田奉命再次去琉球實施吞并政策。
1879年1月,松田在首里城向琉球王尚泰提交“督責狀”,并稱“如果一個星期之內琉球王不接受命令的話,就以拒絕政府命令論處”,要求琉球王尚泰全家必須馬上去東京居住,以割斷琉球王室與琉球本土的血肉聯系。
3月28日,琉球王國攝政以下全國官員及士族代表53人聯名提出請愿書,要求在同中國商量之后再做答復。對此松田不予理睬,稱此乃“不敬不當”之舉,并威脅到時候“藩王”(琉球國王)不出城,軍隊進去的時候會發生“不測的紛擾”。
29日傍晚,琉球國王尚泰帶領家人及侍從數十人被迫撤離首里城,數百名士族手持燈籠,或哭嚎而行、或低聲抽泣,一個悲壯的亡國曲在琉球王國回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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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美國前總統格蘭特(第18屆美國總統,1868~1877年連任兩屆)在訪問北京后到達東京,在同明治天皇睦仁的會談中,提及中國抗議日本吞并琉球的侵略行為,并從中調停。格蘭特建議日本做出一些讓步,特別是在重新劃定中日疆界(因吞并琉球而失去中日之間緩沖地帶)時給予中國以通向太平洋之通路,以免因琉球問題在中日之間結下怨恨。
明治政府一度接受美國的勸告,并為了緩和清政府對日本吞并琉球國的抗議,1880年(清光緒六年,日明治十三年)11月13日外務卿井上毅向太政大臣提出《琉球處分條約案》,即同中國之間就琉球問題訂立條約,其中為了換取中國對其吞并琉球的承認,將琉球群島西南的宮古、八重山兩群島(也稱西南諸島)劃歸中國,以便重新劃定兩國國境線。
也就是說以分割琉球群島為前提,日本占領琉球主島,而將距離中國較近的西南諸島劃歸中國。日本試圖通過修改1871年中日修好條規,以獲得曾經被清政府拒絕的日本人在中國內地經商等西方列強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內容。
井上在條約案說明中表示,日方當年提出與西方一樣的機會均等的不平等條約被中國拒絕是使“我國的榮譽受到了侮辱,并使我商民在中國貿易中處于與西人不利地位”。
實際上日本自己在努力與西方修改不平等條約之際,又千方百計地想把同樣的不平等條約加諸于中國。日方交換案當然被中國拒絕。
李鴻章在1880年11月11日上奏中稱:
李鴻章的意見反映了清政府處理琉球問題的基本態度,體現了對日擴張的警惕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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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吞并琉球后,琉球國各界人士為反對日本的武力吞并爭取國家的獨立而繼續抗爭。琉球王國上下的這種“反日行動”的最終結束是在甲午戰爭結束之后,即被日本吞并近20年的琉球國上下依然期待著中國能在甲午戰爭中戰勝日本,幫助其擺脫日本的殖民統治。
應該指出的是日本所有關于琉球的史書都把吞并琉球稱為“琉球處分”。從國際法看,明治政府沒有權利去“處分”一個獨立國家。盡管其地方政權薩摩藩以武力脅迫琉球國進貢,建立所謂藩屬關系,但這最多只能解釋為琉球接受中國冊封一樣,并不能改變琉球王國的國家地位。毫無疑問,對琉球國的吞并是明治政府公然對一個主權國家進行的武力侵略行動,也成為其以武力擴張領土的先聲。
吞并琉球對日本內政外交的意義及影響很少被人們提起,但不容忽視,為了轉移國內矛盾及輿論視線,而利用朝鮮、臺灣、琉球等最薄弱的國際關系環節來達到化解國內矛盾的目的。
在對臺灣出兵中,軍人、民間浪人共同作戰的形式也成為日后對朝鮮、中國等的侵略擴張戰爭中長期存在的特殊現象。而在外交上,日本以武力創造吞并琉球的既成事實,同時置清政府多次抗議于不顧強行實施,并采取巧妙手法獲得西方國家的默認。
甲午戰爭后,日本吞并琉球才成定案。出兵臺灣及吞并琉球的結果使日本在東亞擴張勢力范圍的行動取得初步成功,它刺激了日本對外擴張的欲望,也為日后日本對中國的擴張戰爭開拓了道路。琉球王國成為日本出兵臺灣和中日《北京專條》的犧牲品,是日本在嚴重違反國際法原則的情況下對一個主權國家進行的赤裸裸的武裝侵略。
琉球國王家族的王陵——玉陵內存放著自14世紀以來歷代琉球國王的陵寢。在日本吞并琉球后,最后一代國王尚泰及其長子尚健的陵寢雖被允許放入玉陵,但此后的子孫則被禁止入陵。在首里城(琉球王府)內陳列的歷代國王畫像中,唯獨沒有末代國王尚泰的畫像。王府管理部門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說明。很明顯這與日本政府強行廢除尚泰的國王稱號,改稱“藩王”,并在對琉球國實行廢藩置縣后,強迫琉球王尚泰及家族離開琉球本島到東京居住等情節有關,也表明日本政府至今仍對琉球可能出現的獨立傾向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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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年3月11日睦仁發布的“琉球廢藩敕諭”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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