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一旦子女婚姻生變,房產會不會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近期,蘇州法院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例給出了明確答案。王敏霞律師作為專注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的蘇州執業律師,結合該案與自身的實務經驗,對其中涉及的法律邏輯與風險防范進行了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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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房變爭產:父母全額出資,兒媳離婚要求分割
高某某與陳某某結婚后,因蘇州房價較高,面臨安家壓力。陳某某的母親劉某某有些積蓄,主動提出幫忙解決住房問題。由于劉某某當時沒有蘇州購房資格,一家人協商后決定,以陳某某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全部款項由劉某某支付。
為了明確權屬,劉某某與陳某某簽訂了一份書面《房產代持協議書》,約定房屋的真實權利人仍是劉某某,陳某某僅是登記名義人,購房貸款、稅費及一切持有成本均由劉某某承擔。此后,首付款、按揭貸款、裝修款、物業費等,全部從劉某某銀行賬戶轉出,資金鏈條形成閉環。房屋也一直由劉某某實際居住使用。
當時,高某某對這一安排不僅知情,還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這是你爸媽的房子”“我們只是掛了名貸款”等內容。數年后,陳某某與高某某感情破裂,走向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高某某主張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她認為,房屋購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配偶陳某某名下,且無證據證明贈與只針對陳某某一方,因此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案件進入一審后,高某某訴請確認借名買房不成立,并要求分割房產份額。劉某某和陳某某則主張,房屋只是掛名,真實權利人始終是劉某某,夫妻二人從未取得實質產權。
二、蘇州法院的穿透審查:代持合意+出資鎖鏈+占有事實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蘇州法院并未簡單依賴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是對“代持”抗辯進行了嚴格實質審查。最終,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劉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成立,案涉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駁回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裁判主要圍繞三個維度展開:
第一,書面代持協議確立借名合意。劉某某與陳某某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書》真實、合法,清楚表明房屋系劉某某借用兒子名義購買,陳某某并不享有實際所有權。在高某某未能提供反證推翻該協議效力的情況下,該協議成為確認真實權利人最直接的依據。
第二,完整出資鏈鎖定實際付款人。法院調取了購房全過程的銀行流水,發現簽訂購房合同前,陳某某賬戶基本處于無余額狀態。首付、按揭還款、稅費及裝修資金,每一筆均從劉某某賬戶轉出,時間與金額完全對應,形成閉合的證據鏈。陳某某與高某某夫妻并未對房屋投入資金。
第三,實際占有與知情認可印證真實權利狀態。房屋自購買后一直由劉某某居住使用,高某某從未提出異議。更重要的是,高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將房屋表述為“你爸媽房子”,自認“我們只是掛名貸款”,這清楚表明她內心明知并認可房屋的實質歸屬。法院據此認為,高某某的主張與既有自認相悖,財產分割請求缺乏事實基礎。
據此,蘇州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房屋真實權利人系劉某某,不能因婚姻關系變化而將父母財產變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高某某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被駁回。
三、不止個案:蘇州法院對父母出資保護的裁判共識
類似裁判導向并非孤例。在蘇州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鄧某某與游某某離婚后,游某某起訴要求分割某區一商鋪,認為該商鋪系婚內取得、登記在鄧某某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鄧某某則抗辯稱,商鋪由其父母全額出資,父母只是借用她的名義購買。
一審法院曾因代持合意證據不充分,將商鋪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判令鄧某某補償游某某十余萬元。案件進入蘇州中院二審后,查明商鋪拍賣款及稅費全部來自鄧某某父母賬戶,夫妻雙方均無共同出資。二審法院結合出資意圖、婚姻中雙方的實際貢獻以及保護婦女、子女權益等原則,認定資金系鄧某某父母對鄧某某個人的贈與,商鋪歸鄧某某個人所有,游某某的補償請求被撤銷。
這一改判再次表明,蘇州法院對父母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已從單純依賴登記外觀,轉向“資金來源實質審查+公平補償”的精細化裁量模式。
四、訴訟風險防范的關鍵思路
回顧這起借名買房糾紛,可以梳理出幾條在訴訟中構建有效防御的關鍵思路,對于出資父母保全房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第一,將“代持合意”固定為不易否認的書證。在本案中,如果僅靠口頭說法主張借名買房,法院極大概率不會采信,因為夫妻一方在離婚時的單方自認難以對抗配偶的異議。因此,出資時由父母與子女簽署書面《房產代持協議》,并盡可能引入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甚至辦理公證,就顯得尤為關鍵。本案正是因為有一份規范、明確的代持協議,才使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在起點上就失去了依據。
第二,打造閉環的資金證據鏈。僅有協議還不夠,每一項出資都應通過銀行轉賬并附言備注用途,如注明“房屋首付代持款”“代持房屋某月按揭”等。同時,要保留從出資人賬戶到收款賬戶的每一筆憑證,確保資金流始終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賬戶。本案中,劉某某的銀行流水完整、延續、無斷點,法院核驗時發現夫妻賬戶在購房過程中“零貢獻”,所謂“共同財產”的邏輯自然無法成立。
第三,用日常證據封堵事后反言的路徑。高某某昔日微信自認成為其主張的明顯矛盾。平時的生活中,出資父母可以有意識保存兒媳或女婿表示知情的文字、語音或錄音,例如“房子是您的,我們只是借住”之類。本案中,高某某在婚姻關系尚未破裂時的坦誠表述,在法庭上構成了對她自己直接的反駁,使得“不知情”“系贈與”等抗辯無法成立。
第四,合理運用訴訟程序,明確舉證責任。當一方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坐等對方舉證,可能陷入被動。可以選擇以出資父母的身份,憑借書面協議、出資憑證請求法院確認實際權利人;或在配偶提起分割之訴時,以借名買房事實進行實質抗辯,并申請追加出資父母為第三人參與訴訟。這樣,舉證負擔實質上轉移到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需要推翻書面協議并否定完整資金鏈,證明難度極大。
此外,如果案涉房屋存在被轉移或變賣的風險,應當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涉案房產,防止對方利用登記外觀惡意處分。對于可能就房屋價值產生的爭議,也可適時引入司法評估機構進行價值鑒定,以掌控程序節奏。
在本案的最終裁決中,蘇州法院完全采納了上述邏輯,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駁回高某某全部訴請,劉某某的房屋得以完整保全,無任何補償義務。這一判決再次說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只要提前做好法律安排,即使子女婚姻生變,畢生積蓄也不會被輕易分走。
王敏霞律師最后提醒:感情需要溫情,財產卻必須理性。無論是準備為子女出資的父母,還是即將步入婚姻的夫妻,提前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與房屋權屬,才是對家庭財富最負責的保護。建議有類似情況的當事人,盡早咨詢專業家事律師,早一步構建證據體系,避免陷入離婚財產爭議的被動局面。
(作者:王敏霞律師,蘇州執業,專注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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