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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法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標注冊的低成本試錯時代,正在結束。
在此前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修訂草案說明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開宗明義地點出了當前商標領域的幾個突出問題,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屢禁不止;商標“重注冊、輕使用”現象比較普遍;商標不當使用花樣翻新;商標侵權仍然居高不下;商標注冊人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說明全文)
這幾句話是理解本次商標法修訂的關鍵所在。
新《商標法》不是簡單擴大商標權,也不是單純提高侵權賠償,而是在重新校準商標制度的基本秩序:該注冊的,要保護;不該注冊的,要擋住;注冊之后不用的,要清理;拿注冊商標誤導公眾的,要處罰;借商標權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的,也要約束。
換句話說,商標權正在從“注冊取得”走向“注冊、使用、管理、保護全流程受規制”。
一、從8352.3萬件申請,看商標制度的“數量壓力”
申長雨在說明中提到,截至2024年底,我國累計商標注冊申請量8352.3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4977.7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這是中國市場主體品牌意識增強的結果,也是中國商標制度運行規模擴張的體現。
但數字越大,問題也越明顯。
如果大量商標注冊申請背后并沒有真實使用目的,如果大量商標長期沉睡在注冊簿上,如果大量經營者把商標當作占坑、轉賣、碰瓷、維權的工具,商標數量的增長就不再只是市場繁榮的表現,也會成為制度運行的負擔。
商標制度保護的不是“注冊數量”,而是市場識別。
一個商標真正有價值,不是因為它被核準注冊,而是因為它在真實經營中形成了穩定的商品來源指向,承載了消費者認知和商業信譽。
這正是這次修法的底層邏輯。
申長雨在說明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商標的作用愈加凸顯,與此同時,商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就是說,商標法修訂不是為了應對單個案件、單個熱點,而是為了回應中國商標制度在高速發展之后積累下來的結構性問題。
商標已經不能只靠“多注冊”來衡量發展水平。下一階段,更重要的是“真使用、善管理、強保護、有邊界”。
二、惡意注冊屢禁不止,新法要終結“碰運氣式搶注”
申長雨說明中列出的第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惡意注冊商標行為屢禁不止”。
這也是公眾最容易感受到的問題。
熱點事件剛出現,相關詞匯就被搶注;知名品牌剛走紅,近似標識就被申請;企業尚未進入某一類別,相關商標就被他人提前占位;公共資源、地名資源、名人姓名、社會事件、網絡熱詞,都可能成為搶注對象。
過去,惡意搶注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成本太低。
申請人可以低成本提交大量申請,能注冊就獲利,不能注冊也不過損失少量申請費。真正承擔成本的,反而是被搶注的品牌、被消耗的行政資源,以及被擾亂的市場秩序。
新《商標法》正是要改變這種成本結構。
根據申長雨的說明,修訂草案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同時“明確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具體情形和處罰幅度”。
這意味著,惡意注冊不再只是授權確權程序中的一個審查問題,而會成為商標管理中的一個責任問題。
過去的規則重心是:你惡意申請,我不給你注冊。
新法的規則方向是:你惡意申請,不僅不給你注冊,還可能讓你承擔相應后果。
這才是“惡意搶注將被終結”的真正含義。
不是說所有惡意搶注會在一夜之間消失,而是說惡意搶注賴以生存的低成本、低風險、批量試錯模式,將越來越難以持續。
商標申請不再是可以隨便撒網的投機游戲。申請人必須回答一個基本問題:你為什么申請這個商標?它與自身經營有什么關系?是否具有真實使用目的?是否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
當這些問題成為審查和監管的核心,惡意搶注的空間就會被大幅壓縮。
三、“重注冊、輕使用”被點名,商標回到使用本位
申長雨說明中點出的第二個突出問題,是商標“重注冊、輕使用”現象比較普遍。
這句話很關鍵。
長期以來,很多企業把商標注冊等同于品牌建設,把商標數量等同于品牌實力。注冊越多,似乎越安全;類別越全,似乎越有護城河;商標池越大,似乎越有資產價值。
但商標制度不是為囤積而設立的。
商標法保護商標,是因為商標能夠在市場中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能夠承載商譽,能夠降低消費者搜尋成本,能夠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如果一個商標沒有真實使用,也沒有合理使用計劃,只是在注冊簿上長期沉睡,它占用的就不只是一個名稱資源,更可能阻礙其他經營者正常進入市場。
這次修法對“重注冊、輕使用”的回應十分直接。
申長雨說明中提出,修訂草案明確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或者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注冊商標。
這意味著,商標清理不再完全依賴市場主體提出撤三申請。對于長期不用、已經喪失識別功能或者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行政機關可以更加主動地進行制度清理。
這背后釋放出的信號非常明確:商標權不是一經注冊就可以永久躺在權利簿上的靜態資產。商標權必須接受使用狀態的持續檢驗。
未來企業的商標戰略,也必須從“多申請、多覆蓋、多防御”,轉向“有計劃、有使用、有證據、有管理”。
商標布局當然仍然重要,但商標布局必須服務真實經營,而不能脫離經營成為純粹的權利囤積。
新《商標法》真正要重建的,是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之間的關系。
四、商標不當使用花樣翻新,注冊證不能成為誤導公眾的盾牌
申長雨說明中點出的第三個突出問題,是“商標不當使用花樣翻新”。
這個判斷非常準確,也非常具有現實針對性。
過去討論商標問題,很多人更關注“能不能注冊”。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并不發生在注冊階段,而是發生在使用階段。
有些商標本身看似只是一個標識,但在商品包裝、廣告宣傳、直播帶貨、詳情頁展示、線下貨架等具體場景中,卻被經營者有意設計成某種事實暗示:暗示成分、暗示功效、暗示產地、暗示品質、暗示榮譽、暗示身份背書,甚至暗示與他人存在特定關系。
這類問題的本質,不一定是商標文字本身違法,而是經營者把商標當成誤導消費者的工具。
申長雨在說明中明確提出,修訂草案規制商標不當使用,增加規定對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可以罰款、撤銷該商標。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變化。
它說明注冊商標不是絕對安全牌。一個商標即使已經核準注冊,如果在實際使用中被用來誤導公眾,也可能被處罰,甚至被撤銷。
這對于所謂“心機商標”治理,具有直接意義。
真正的問題不在于給某個商標貼上情緒化標簽,而在于回到真實使用場景中觀察: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時,會不會把它理解為商品成分、質量、功效、產地或者其他事實說明?經營者是否利用商標形式規避廣告監管和消費者保護規則?商標使用是否偏離了來源識別功能?
商標的本質是識別來源,不是制造誤認。
如果注冊商標被用來誤導公眾,它就不再是在發揮商標功能,而是在破壞市場秩序。
新《商標法》對此作出回應,意味著商標監管正在從“注冊簿審查”延伸到“市場使用場景”。
未來,企業不僅要關心商標能不能注冊,還要關心商標怎么用、放在哪里用、和哪些宣傳語一起用、消費者會如何理解。
注冊證不能成為誤導公眾的盾牌。
五、異議期縮短與程序中止,授權確權程序更重效率也更重準確
申長雨說明中還專門提到,修訂草案優化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便利當事人。
其中兩個點值得注意。
第一,將商標異議期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
這表面上是程序提速,實質上會改變企業商標保護的反應機制。異議期縮短后,權利人發現搶注、近似申請、攀附申請的時間窗口更短,商標監測的重要性會明顯提高。
過去,一些企業可能依靠偶然發現、人工檢索或者代理機構階段性提醒。未來,這種方式會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程序節奏。重點品牌、出海企業、連鎖企業、平臺企業,都需要建立更常態化的商標監測機制。
第二,明確程序中止要求。
申長雨說明中提出,在商標授權確權相關審查審理程序中,在先權益確定必須以在審他案結果為依據的,一般應當中止審查審理。
這一點非常專業,但意義很大。
在商標授權確權實踐中,一個案件的判斷經常依賴另一個案件的結果。比如引證商標是否有效,是否正在撤三,是否正在無效,是否已經轉讓、注銷、撤銷,都可能直接影響后案結論。
如果前案未定,后案先判,就容易造成程序空轉、結果沖突和當事人負擔加重。
中止規則的明確,有助于讓授權確權程序更加符合真實權利狀態,也能減少機械審查帶來的不公平。
這說明新法不僅在打擊惡意注冊,也在提高商標程序本身的精細化程度。
六、動態標志可以注冊,但功能性表達不能被壟斷
申長雨說明中還提到,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動態標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同時明確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效果等,不得注冊為商標。
這是新《商標法》面向數字經濟和新消費場景的重要回應。
今天的品牌識別,早已不只存在于文字、圖形和傳統LOGO之中。APP啟動動畫、智能終端交互效果、車機界面動態呈現、聲音提示、數字產品動效,都可能成為消費者識別來源的方式。
動態標志納入商標注冊范圍,說明商標法開始回應新的品牌表達方式。
但與此同時,新法也明確劃出功能性邊界。
如果某種顏色組合、聲音或者動態效果是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是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就不能被注冊為商標。
這背后的原則很清楚:商標法保護來源識別,不保護技術功能本身,也不應把公共領域中的功能性表達交給某個主體壟斷。
這對于數字產品、智能硬件、新能源汽車、消費電子等行業都有啟發。企業可以通過新型標志建立品牌識別,但不能借商標制度壟斷技術效果和功能表達。
七、馳名商標保護加強,核心仍是防止搶注和攀附
申長雨說明中還提到,修訂草案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擴大至不區分注冊與否均禁止搶注。
這一修改的重點,是進一步壓縮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空間。
馳名商標之所以需要特殊保護,是因為其市場聲譽和消費者認知可能跨越具體商品類別。惡意申請人即使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也可能通過跨類搶注不正當地利用他人聲譽,或者損害他人品牌識別和商譽。
新法將保護范圍從“已注冊馳名商標”擴展到“不區分注冊與否”,體現了對真實市場聲譽的尊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馳名商標保護的本質仍然是制止搶注和不正當攀附,而不是讓馳名商標變成無限擴張的壟斷工具。
保護馳名,不等于保護任意跨界封鎖;打擊搶注,也不等于壓縮正常商業表達。
未來,馳名商標保護仍然要回到個案中的知名度、關聯程度、誤導可能性、攀附意圖和利益損害等因素綜合判斷。
八、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能只注冊不管理
申長雨說明中特別提到,修訂草案明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的管理、使用義務和法律責任。
這個點很容易被忽略,但對地理標志、區域品牌、行業公共品牌非常重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不同。它們通常承載的是一個區域、一類主體、一種品質標準或者一種公共聲譽。注冊人并不是簡單把商標據為己有,而是承擔著管理、授權、監督、維護秩序的責任。
如果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只注冊、不管理,只授權、不監督,只收費、不品控,就很容易損害公共品牌聲譽,也會讓消費者對區域品牌和質量標志失去信任。
新法強化注冊人的管理、使用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是在告訴地方協會、行業組織和相關管理主體:公共品牌不是拿到證就完成了工作,真正的工作從注冊之后才開始。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價值,不在證書上,而在長期管理中。
九、加強保護的同時,新法也在防止商標權被濫用
申長雨說明中最后一個重要問題,是“商標注冊人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
這說明新《商標法》不是單向度強化商標權,而是在強化保護的同時,明確權利邊界。
修訂草案一方面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完善商標侵權查處措施,增加商標侵權涉嫌犯罪移送、協同辦理規定,并明確商標侵權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另一方面,也明確規定,僅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適用對象、應用場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實來源使用注冊商標,屬于正當使用。同時明確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這組安排體現的是平衡。
商標權當然要保護。沒有強保護,品牌投入和市場信譽就無法得到穩定回報。
但商標權也不能被濫用。商標不是權利人壓制競爭對手的刀,也不是阻止他人進行真實說明、合理描述和必要指示的工具。
在配件、維修、兼容、適配、比較、說明、轉售等商業場景中,使用他人商標有時是為了讓消費者知道商品用途、適用對象或者真實來源。只要這種使用沒有造成混淆誤認,就不應輕易被納入侵權范圍。
這對于建設理性、平衡的商標保護環境非常重要。
真正成熟的商標制度,不僅要打擊侵權,也要防止權利濫用;不僅要保護品牌,也要保護正常競爭;不僅要維護注冊人的利益,也要維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表達空間。
十、新《商標法》的核心信號:注冊、使用、維權都要回到秩序
回到申長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說明,可以看到這次修法并不是零散修改,而是圍繞中國商標領域的突出問題進行系統回應。
針對惡意注冊屢禁不止,新法提高惡意申請的規制強度。
針對“重注冊、輕使用”,新法強化使用要求和主動撤銷機制。
針對商標不當使用花樣翻新,新法把誤導公眾的注冊商標使用納入處罰和撤銷范圍。
針對商標侵權居高不下,新法完善查處措施和賠償規則。
針對過度維權、惡意訴訟,新法明確正當使用和惡意訴訟責任。
這些變化共同指向一個方向:商標制度正在從“重注冊”走向“重秩序”。
所謂秩序,就是申請要有真實目的,注冊要符合公共利益,使用要避免誤導公眾,管理要承擔相應責任,維權要尊重權利邊界。
新《商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企業、代理機構、品牌管理者和法律服務機構都需要重新理解商標。
從某種意義上說,新《商標法》要終結的,不只是惡意搶注,更是一個把商標當作投機資源、占位工具和訴訟武器的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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