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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是美國政治學家和人類學家詹姆斯·C·斯科特(James C. Scott)基于20世紀70年代末在馬來西亞吉打州“塞達卡”村長達數年的田野調查撰寫的著作,首版英文名《Weapons of the Weak》于1985年問世。作者曾任耶魯大學政治學系教授,深耕農民政治與底層研究數十年,書中融合人類學民族志方法與政治經濟學視角,記錄了一個稻米村莊在“綠色革命”沖擊下的社會裂變與底層回應。
全書以村莊日常生活的細膩敘事為主線,剖析了貧富分化加劇時,弱勢農民為何沒有發起公開暴動,而是轉而采取一系列“日常反抗形式”——包括偷懶、裝糊涂、暗中破壞、偷竊、誹謗、散布謠言乃至表面恭順背后的冷嘲熱諷。通過對比正式政治與日常政治,著重揭示底層群體在不具備公開對抗條件時,如何利用低成本、低風險的“弱者的武器”維護自身尊嚴與利益。書中案例多源自對村民對話、儀式、勞動場景的深度觀察,涉及土地分配、雇工關系、宗教習俗等主題,部分結論因對“霸權理論”的顛覆性質疑而引發學界持久論辯。該著作開創了“日常反抗”這一研究范式,被譯成十余種語言,成為當代政治學、社會學與人類學跨學科對話的里程碑式文本。
《弱者的武器: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第四章 塞達卡:從1967年到1979年
租佃的變化
佃農地位的下降同雙耕以來土地租佃形式的變化有密切的聯系。如先前已經指出的,一個關鍵的變化是谷物地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現金地租。在1967年,掘井健三發現,塞達卡只有不到一半(48%)的租佃協議是以現金為度量來決定地租,而不是跟谷物掛鉤來決定地租的。但是,到了1979年,用谷物來度量地租的協議銳減,90%以上的租佃協議都是商定的現金地租。
表4.5塞達卡村的租佃協議(按地租支付的時序分類),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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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表示在這一年中租入的土地有多少塊,這個數量要大于租地村民的數量,因為不少村民都租入了不只一塊土地。
1970年以前,在耕種土地以前就要用現金支付地租的情況比較少見,就像表4.5所顯示的一樣。然而,到1979年的時候,預付地租的方式已經相當的普遍,接近一半的租佃協議都是按這種方式執行的。這個變化主要發生在實行雙耕最初的兩年。由于新的灌溉工程所帶來的最初的利潤,大多數佃農有能力提前支付地租,地主也就可能提出這樣的要求了。對于貧困一些的佃農來說,這種負擔是相當大的。究竟有多少村民是在這種形式下因無力籌集現金而失去了他們耕種的土地?我們將會看到,這是一個頗富爭議的問題,而這種爭議中的各種態度基本上遵循著階級路線。
土地租佃的第二個變化是,當成成不好時,重新商議地租的可能被排除了。當地把可以進行商議的地租稱為"活租"(living rent),以此表明它的靈活性,與之相對的就是被嚴格執行的"死租"(dead rent)。"死租制"包括了在耕種以前支付地租的土地租佃以及收獲后嚴格執行地租交付的土地租佃。當地主和佃農之間不存在親屬關系時,收獲以后才交付的地租多是死租。
表4.6塞達卡村的租佃協議(按地租的可商議性分類),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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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967年的數據是根據掘井健三的研究估計的。掘井健三提到,除了定租的土地租佃(leasehold tenancy)之外,如果租佃雙方沒有親屬關系,其他情況下地租也很少是可以調整的("Land Tenure System",60)。然而,掘井健三在另外的地方曾經提到,"減租"只有在谷物地租的方式下才有可能的。我確信,他后面的敘述是有部分錯誤的,因為即使在1979年,近親之間的"現金地租"也是有協商余地的。我在統計1969年的地租時,把雙方沒有親屬關系的租佃和"現金地租"都歸入了"死租"之列。相比而言,1979年的數字基于我的直接調查,每一個案例中我都對租金調整的可能性都進行了詢問。
就如表4.6所示,在雙耕以前,沒有商議余地的地租是比較少見的。而到了1979年,這已經非常普遍,已經成為租佃協議中的多數。一個佃農如果向地主支付的地租不低于平均水平,那么,根據他的生產投入,這位佃農就要收獲大概7到11麻袋的稻米,只有這樣,他才能夠維持收支平衡。在塞達卡,土地的平均產量是13到14袋稻米,偶然會下降到7到8袋。在舊的租佃制中,實收的地租在不好的年景中一般會下降,以彌補——至少是部分彌補——農業歉收的損失。現在,水稻作物即使有了灌溉系統也仍然會受到自然的反復無常的影響。當水稻歉收時,佃農需要承擔所有的損失,而且在下一次播種之前要向地主提前交納所有的地租。但是,大多數的佃農依然繼續租種土地。年景不好的時候,種地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佃農只好勒緊褲帶,短期外出務工,或者重新舉債。同時,在這些例子中,租佃關系變成非個人的硬性合同即使不是書面合同。以前,對地租的調節表明了在實際的租佃關系中社會紐帶起了一定的作用;而現在社會紐帶讓位于商業追求,人們錙珠必較。
盡管耕種面積的下降造成塞達卡的土地比較緊張,但是,地租的平均水平并沒有顯著提高:1967年的地租是每里郎71馬元,而到了1979年,上漲到每里郎112馬元。這一上漲速度總體上低于水稻生產投入的增長速度。在許多佃農——尤其是那些同地主關系比較密切的佃農——看來,現在地租在耕種收入中的比重并不比1967年高。但較低的租金上漲幅度并不意味著地主遭受了相應的損失。情況正好相反,雙耕開始后,所有的地主都因灌溉工程而得到了一筆永久的橫財:他們每年的地租收入翻了一倍。
在塞達卡,就像在吉打州的其他地區一樣,絕大多數租佃協議都是口頭約定,是租佃雙方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達成的。這種方式在1955年受到了"水稻耕作者條例"(Padi Cultivators'Ordinance,1967年再次頒布)的限制,"水稻耕作者條例"為租地合同提供登記,并且按照土質的不同等級設置了最高地租(平均收成的一個比例)。顯然,同1967年一樣,現在塞達卡大部分的租金已經超過了最高限度。這一法令并未得到切實執行,因為那將是與地主階級的激烈對抗,而地主階級是執政黨在鄉村的核心。此外,對于那些從近親那里租種土地的佃農來說,這一法令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這些佃農通常有相當可靠的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支付靈活的、可討價還價的租金。而對于那些按市場價租種土地的佃農來說,如果他們要求進行登記,地主就會立即解除租約;在任何例子中,要求登記都是無意義的,因為登記并不能防止地主收回土地自己耕種,也不能防止地主在實際中私下要求非法的高額地租。
然而,平均的地租水平是很有誤導性的,因為塞達卡和吉打州的土地租佃市場都是各自為政的。1979年,這些市場上的地租從每里郎200馬元到實際上的零地租,浮動很大。表4.7清楚地表明,租佃市場上的主要"斷層線"是由于親屬關系的存在。租金的不同反映了兩分的租佃體系,其中為數不少的佃農(42%)都是他們的父母或者祖父母的特許條款(concessionary terms)的受益者。在這個受保護的市場中,地租遠遠低于市場上的地租。如果租佃雙方沒有親屬關系,那么,可以預料的是,這種租佃關系的地租是最高的;而租佃雙方有遠親關系的地租大致落在這兩端之間。盡管綠色革命帶來了商業化,但是,土地租佃仍然以親屬間的租佃為主,這種租佃方式占了所有土地租佃的2/3,這也是穆達平原的總體情況;這種租佃方式為完全的資本主義土地市場的各種后果提供了一處安全的庇護所。不過,這種近親之間特殊化的租佃關系只涵蓋了塞達卡由佃農耕種的土地的40%,這是因為租給近親的地塊的平均面積一般小于租給非親屬的地塊的平均面積。
表4.7租佃中的租率(按租佃雙方親屬關系的遠近分類),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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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系并不是唯一減輕租佃條款的社會紐帶。當地主和佃農生活在一個村莊的時候,地租一般都低于市價。一個佃農每個種植季支付給跟他沒有親屬關系的外村地主平均地租是每里郎129馬元,而他卻象向沒有親屬關系的本村地主租地時,他所支付的地租只有105馬元。在塞達卡,土地租佃的經濟影響同樣也反映在地租支付的時序上。與所租種土地的地主之間有某種關系(但不是父母子女關系)的佃農中,有3/4可以在收獲以后再支付地租。而從外村親戚那里租種土地的佃農中,只有不到一半可以得到這樣的優惠。所有這些都清楚地表明,村莊在適中但顯著的意義上是一個共同體。不幸的是,這種機制下可用的土地遠遠不能解決土地稀缺和人口壓力的問題。
在親屬和鄰里關系所庇護的租佃市場之外,市場競爭十分激烈。沒有親屬紐帶的租佃的平均地租水平是反映這種競爭的一個指標。另外一個指標,我們可以把它稱為"哈吉"地主租佃市場。如前文所指出的,許多富裕的哈吉地主階級都相當商業化,他們已經把觸角伸到了其他的領域:比如拖拉機出租、糧食加工以及運輸。事實上,塞達卡村有9位村民從與他們沒有緊密關系的哈吉地主那里租種了土地。這9位村民平均支付的地租是140馬元(每里郎每種植季),這個價格已經超過了那些從非親屬的外村地主那里租種土地的佃農所支付的平均地租。雖然這些"哈吉"地主的支配能力有限,但是,他們嚴格按照市場原則行事,是一個數量少但力量大的地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過去十年中,長期契約租佃的急劇變化最突出地反映了土地競爭的狀況。在1967年的時候,可以把長期契約租佃看成是親屬之間傳統性租佃關系的一部分。掘井健三在塞達卡發現了3個親屬之間的契約租佃。這3個個案的平均租金都遠低于當時現金地租的標準。所以,他合理地推斷,這種提前支付租金的多種植季租佃并不是"地主的強硬要求",而是一種親屬之間互助的表現.....是一種在有親屬關系的地主和佃農之間存在的信用體系"。
到了1979年,契約租佃已經成為了一種徹底商業化的交易,這種交易反映了地主和佃農在雙耕以后可能的新收益。這時候,長期契約租佃的個案數已經從原來的3個發展到7個;涉及的土地面積已經從10里郎發展到20里郎,翻了一倍。特別重要的是,雖有季節性的調整,這種長期契約租佃的平均租金都維持在每里郎142馬元的水平,遠高于非親屬租佃平均地租。高額租金是對目前的長期租佃中地租情況的不充分表述,因為很多現存的協議都是1979年之前簽定的,那時候,低租金比較普遍,簽訂長期租約的佃戶一次性付清地租時,是可以大約按照目前的利息率獲得折扣,所以,長期租金比每一季的短租價格要低,而不是高。長期租佃目前的地租水平可以從最近剛剛簽定的協議反映出來,一個佃農(托·奧馬爾,#37)要連續兩個種植季租種3里郎的土地,他支付的地租為1110馬元——相當于他每一種植季的地租為每里郎185馬元。
如同許多觀察者的看法,如果高度商業化的長期租佃在塞達卡乃至整個穆達地區逐漸普及的話,這將不利于農民獲得土地。按照這樣的趨勢發展,就像我們之前提及的情況,承租土地的主流將不再是租入土地的窮人,只有那些家資豐裕的商業經營者才有財力參加租佃的投標。即使對于一個中等水平的農戶來說,他想要在市場上競爭土地,也會遇到障礙。羅吉婭(瑪·布揚的妻子,#34)的個案就說明了這一點。她花了1600馬元從她兄弟那里得到了連續四個種植季種植2.5里郎土地的權利。但是,為了支付這筆費用,她典當了家中所有的黃金首飾,并且從村里兩個雜貨店店主那里借了500馬元的高利貸。而現在,她的兄弟在原來的租期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要求她把租期延長一年(800馬元)。而如果她不能拼湊出額外的800馬元,那么這塊地就要被轉給另一個佃戶。即使對村中耕種土地最多的農戶之一拉齊姆而言,為了籌集3000馬元租金從法齊勒那里租種4里郎(7個種植季)的土地,他也犯了難。盡管這份契約從長遠來看非常誘人(平均每種植季每里郎的租金為107馬元),而且法齊勒還允許他延遲一季交其中的1000馬元。拉齊姆最初交納的地租的一部分仍然是從一個鄰近的中國商人那里借到的。所以,塞達卡村中簽訂長期租佃契約的農戶沒有一家是來自村中最窮的那1/3的家庭,盡管這些家庭極其需要可供耕種的土地。租佃關系的商業化的另一個明證是,即使租佃的雙方是近親,他們的合同現在不但是書面合同而且還經過了公證。
有4位村民已經失去了他們以前租種的土地,因為他們的地主堅持要將租約轉為長期租約,而這幾位村民卻不能湊夠所需的現金。大約有18里郎的土地以這種方式落入了村外人的手里。更加令人不安的是,村民們幾乎每天都會從市場上或者從親戚那里得到這樣的消息:大片的土地落入了富有的、從事商業的佃戶手中,其中很多是華裔。這些華裔自己有拖拉機,有些人甚至擁有聯合收割機的一些股份。一個在雙溪布浙村附近的村民已經把8里郎的土地以15000馬元的租金租給了一個擁有拖拉機的華裔小商店老板耕種15個季。塞達卡的托·卡西姆(#60)把自己4里郎的土地出租了10個季,以便為他兒子駕駛的出租車籌集6000馬元首付。而租種托·卡西姆土地的佃戶是一位華裔拖拉機所有者。托·卡西姆就是這個華裔拖拉機所有者的經紀人,托·卡西姆負責排出犁耕作業的時間表并收取相關的費用。托·卡西姆說自己更愿意把地租給馬來人,但是,他認識的馬來人中沒有人能夠支付他所需要的那筆費用。同這些消息相伴隨的是一些外來的商業經營者參與土地競爭的日常證據。在塞達卡的富裕地主勒拜·彭德克(#73)看來,那些跟他做生意的華裔小商店老板沒有一周不問他是不是有意出讓他的土地。
即使是最小型長期租佃,最初資本支出已經超出村中絕大多數家庭每年的純收入;此外,現在長期租佃租金已經達到每季每里郎180馬元到220馬元。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農業收成一般的話,利潤非常微小,甚至會無利可圖。對于當地絕大多數耕田人而言,即便他們有租地的資本,他們也不敢冒這種風險。只有那些自己已經擁有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人和那些從事大面積種植的農戶才可以在這個市場上參與競爭,前者可以降低他們的生產投入,而后者則可以分散風險,減少短期損失。事實上,資本(包括機器、磨坊和貨幣儲蓄)的主人正在直接進入生產進程,并自己耕種土地。那些想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給長期租佃佃戶的土地所有者可能是富人,也可能是窮人;但是,那些租入這些土地的新佃戶越來越多地來自那些最富有的馬來人和華裔農業經營者。雖然所有權基本沒有什么變化,但是,耕作的集中趨勢——經營權的壟斷,正在快速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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