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當老師!”安徽宿州,某師范學校教師,因妻子常帶初三女學生來家幫忙帶娃留宿,男子與女生發展為不正當關系并保持近兩年,致女生兩次懷孕終止妊娠,舉報后教育局給予男子開除公職處分,男子不服,以“學生已輟學非在校生”“程序違法”等理由兩度起訴教育局要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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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是皖北某市師范學校的在編教師,妻子張麗則是宿州市靈璧縣某中學的語文老師,夫妻倆育有一子,家庭在外人眼里體面安穩。
張麗所帶班級有個女學生叫小馬,初二時因家境普通、父母疏于管教,與班主任張麗特別投緣,張麗見小馬乖巧懂事,又常一個人放學沒地方去,就時不時讓她放學后到家里幫忙照看自家幼子、吃頓飯,遇到天晚或天冷干脆留宿。
小馬父母對這個安排毫無戒備,覺得女兒跟著女老師安全,還多次登門道謝,就這樣,小馬從初二下學期起頻繁出入朱凱、張麗夫婦在學校的教職工宿舍或家中,慢慢與比自己大十幾歲的朱凱熟絡起來。
朱凱初期表現得像個大哥哥加大叔的混合體,給小馬買零食奶茶、幫輔導功課、開車接送上下學,噓寒問暖遠超普通師長分寸。
青春期的少女哪經得起這種成熟男性刻意釋放的好感與物質關懷?兩人關系悄然越界。小馬升初三那年,趁張麗回娘家或、家中只剩朱凱與小馬看娃的機會,朱凱第一次與小馬發生關系。
此后將近兩年時間里,二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朱凱明知小馬是在校初中生(最初發生關系時小馬尚不滿16周歲、未畢業),仍放任并延續這段嚴重違背師德的私密關系。
悲劇在無聲中累積,小馬在此期間前后2次查出懷孕,均在朱凱陪同或安排下到縣城某私立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人工流產)。
兩次人流對正值發育期的少女身體造成不小損傷,小馬術后也未告知父母實情,只謊稱例假不規律或肚子疼看醫生,這段不倫關系最終因朱凱許諾未兌現、二人發生激烈爭執而破裂。
小馬感覺被玩弄欺騙,悲憤之下將事情始末寫成舉報信,附帶聊天記錄、開房信息、朱凱駕車往返記錄、醫院人流病歷復印件等證據,一并寄給了朱凱所在師范學校校長及教育局。
教育局接報后正式立案調查,向小馬及監護人制作詢問筆錄,調取朱凱手機中與馬某的微信聊天及定位、行車記錄儀片段、醫院診療檔案,并對朱凱進行約談。
朱凱起初辯解“后期小馬已輟學不算在校學生”“第一次發生關系時間她陳述前后差半年、事實不清”,但調查組結合各項證據認定。
朱凱身為在編教師、師范學校專任教師,明知對方系在校初中生仍與其發生并保持兩性關系近兩年,致其兩次懷孕流產,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4條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及《教師法》第37條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之規定。
經師范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并報主管部門,教育局作出《關于給予朱凱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書面送達朱凱。朱凱不服,先申請復核被維持,繼而向所在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開除處分。
理由是:(1)小馬自述首次發生關系時間前后不一、事實不清,應以他主張的較晚時間為準,彼時小馬已輟學非中小學生,不適用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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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局作出處分前未書面告知擬處分依據及陳述申辯權,程序違法,處分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開除處分對朱凱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屬可訴行政行為;朱凱雖起訴距處分作出超兩年,但其期間提起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主張勞動關系存續,系非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應予扣除,未超起訴期。
教育局提交的學生學籍證明、筆錄、開房記錄、醫院證明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實朱凱與在校中小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事實,適用 《教師法》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開除并無不當。
故一審判決駁回朱凱訴訟請求,朱凱仍不甘心,以相同理由上訴至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朱凱反復強調“小馬后來輟學就是社會青年,不能按師生不正當關系處理”“時間對不上、事實認定有誤”。
二審法院全面審查證據后指出:
首先,事實認定方面。
根據馬某學籍卡、班主任張麗及同班同學證言,二人最初發生關系時小馬仍為該校注冊在校生,即便部分時段小馬短暫離校,不影響基本事實認定;朱凱本人詢問筆錄中對關系持續時間、親密程度亦有自認,與其他客觀證據相互印證。
其次,關于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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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未以書面形式告知擬給予開除的依據及朱凱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確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4條關于聽取陳述申辯的程序要求,構成程序違法。
但審理中亦查明,教育局調查階段已向朱凱作調查詢問、朱凱亦提交了書面情況說明及申辯材料,其陳述申辯權實際上已被行使,未因程序瑕疵被剝奪,屬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二審判決:確認教育局作出的開除公職處分決定程序輕微違法,但駁回朱凱撤銷該處分的訴訟請求,即開除效力維持不變。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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