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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安徽法治報》頭版
原標題
套貸轉貸 合同無效
合肥廬陽檢察抗訴糾正借貸資金性質認定錯誤
記者 徐奧萍 通訊員 馬云東
套取信用卡和網貸平臺的資金并約定利息后轉借給他人,屬不屬于民間借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事先約定的利息,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日前,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的一紙抗訴給出了明確答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不是民間借貸,基于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判定無效,雙方約定的利息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這次抗訴,還要從一起“朋友借錢翻臉”的官司說起。
阮某與張某原是朋友。兩人交往期間,因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張某多次借用阮某的信用卡消費額度和互聯網金融平臺貸款額度獲取貸款,借款共計56萬余元。2019年9月,二人簽訂還款承諾,明確涉案資金來源,并約定24%的年利率。
2020年7月,因張某未能按照約定時限還款,阮某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025年4月,廬陽區檢察院在民間借貸糾紛生效裁判專項監督中,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以是否存在信用卡資金轉貸、互聯網金融平臺借款資金轉貸等違法違規情節為重點,對近年來法院審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篩查,發現多條違規線索。阮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就是其中之一。
“借款的資金來源,來自信用卡和網絡平臺借款,并非阮某的自有資金。”承辦檢察官解釋,民間借貸的出借資金應為出借人自有資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出借給借款人,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雙方約定利息,同樣不應受法律保護。
檢察官經審查后認為,原審法院未能嚴格審查案涉資金來源與合同效力,判令張某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025年8月15日,廬陽區檢察院依法提請合肥市檢察院抗訴。同年12月22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今年1月30日,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張某返還阮某借款本金。
個案糾正后,檢察機關并未就此止步。5月18日,廬陽區檢察院依法向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由個案糾錯向類案治理延伸,既維護司法權威,也引導社會公眾樹立合法借貸觀念,規范金融管理秩序。
6月15日,法院回復稱,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將強化資金來源與合同效力審查,同時,持續對照檢察建議建立長效機制,不斷提升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質效。
“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看似給朋友‘幫忙’,實則違法,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最終兩頭不落好。”廬陽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持續強化民事監督,讓每一起判決都經得起法律和事實的檢驗。
第103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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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安徽法治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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