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華文明重要發祥地和文物大省,山西正持續推動文物保護利用與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讓歷史瑰寶在法治護航下煥發時代光彩。6月2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文物局聯合發布5起依法推進文物保護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涵蓋盜掘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倒賣文物、盜掘古長城遺址等常見多發案件,旨在以案釋法、以案促治,引導全社會共同筑牢文物保護法治屏障。
案例1
盜掘古墓葬即使未盜得文物也構成犯罪
李某烈與牛某軍、鄭某軍、柳某珍、李某虎共同預謀盜墓。后探得一處古墓葬,盜掘期間,李某烈負責挖坑,其余四人輪流放哨、吊土。幾人在作案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未盜得文物。經鑒定,該墓系兩周時期墓葬,盜掘行為造成原墓葬結構毀壞、遺存信息缺失,對兩周時期歷史文化研究保護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結伙盜掘古墓葬,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五名被告人共同盜掘古墓葬,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李某烈等五名被告人四年八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盜掘古墓葬罪保護的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秩序和古墓葬所承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該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盜掘行為,對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實際損害,即使未實際盜得文物,也構成犯罪。案涉盜掘古墓葬行為雖然未盜得文物,但該行為破壞了古墓葬的完整結構,造成相關歷史文化信息遺失,妨害國家文物管理秩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
司法建議“靶向發力”賦能古長城遺址保護
白某霈的宅院毗鄰長城古城墻。2022年7月,白某霈擅自在院內挖掘該城墻底部,造成城墻坍塌。經查,該長城屬明長城,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霈故意損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明城墻遺址,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白某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減輕處罰。白某霈當庭認罪,可從寬處理。綜合白某霈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到案后的悔罪表現,結合社區評估意見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以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被告人白某霈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針對該案向當地文物局制發司法建議書,提出對案發地點及周圍長城遺址及時開展保護性修復、設置保護標識等司法建議。
典型意義:長城是中華民族的代表性符號和中華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著中華民族自強不息的奮斗精神和眾志成城、堅韌不屈的愛國情懷。本案中,法院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打擊破壞長城遺址行為。同時,法院制發司法建議,推動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古長城保護、修復及源頭治理。行政機關根據司法建議,及時采取了對案發地點及周圍長城遺址開展保護性修復、設置保護標識碑牌、開展長城保護宣傳周、增派文物保護員、加大長城日常巡查看護力度等措施,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了解長城、保護長城的良好氛圍。
案例3
行政公益訴訟助力北齊長城遺址保護
某縣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文旅部門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轄區五處北齊長城遺址存在保護不到位的情形,于2024年4月制發檢察建議。文旅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進行回復并作出整改方案。后檢察機關在回訪中發現,整改未落實到位,案涉長城遺址仍未得到有效保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文旅部門依法全面履行保護本行政區域文物職能,切實保護轄區內古長城遺址。案件審理期間,經人民法院督促,文旅部門完成了對北齊長城的修繕維護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審理期間,文旅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已完成北齊長城修繕管護工作。經實地勘查和專業評估,整改達到了修復、管理、維護古長城的目的。鑒于文物保護行政機關已全面整改到位,公益訴訟督促履職、修復公共利益的核心目的已實現,檢察機關提出終結訴訟申請,法院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長城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承載著厚重的歷史文化價值。加強長城文化遺產保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本案中,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加強與檢察、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督促行政機關履職作為,全力維護北齊長城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推動形成司法審判、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協調聯動、合力保護古長城遺址的良好格局。同時,在案涉古長城遺址保護整改落實到位后,依法裁定終結訴訟,有力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彰顯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標導向,推動提升了當地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案例4
通過網絡平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段某峰在某電商平臺上掛售青銅劍、青銅戈,后在其住所查獲大量文物。經查,段某峰通過電商平臺售出兩件青銅劍。涉案青銅劍已被追繳,經鑒定為戰國時期三級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峰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明知所交易物品系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出售,并實施為出售而收購、儲存文物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段某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寬處理。人民法院以倒賣文物罪判處被告人段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網絡倒賣文物極易造成文物流失、損毀,加劇文物犯罪打擊與追繳難度,嚴重侵害國家文物管理制度,破壞中華文明根脈和歷史傳承。本案中,法院立足網絡交易特點,綜合全案證據,準確認定被告人主觀故意,依法以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堅決斬斷網絡平臺文物非法交易犯罪鏈條,彰顯了嚴厲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同時,對網絡平臺強化文物交易監管責任和社會公眾明確合法收藏邊界,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義。
案例5
依法打擊盜掘古長城遺址犯罪
2019年5月,趙某、劉某林、尹某等七人為盜掘文物分工配合,在山西省某縣境內烽火臺本體南側10米處挖掘盜洞,因未挖出文物遂停止。經鑒定,該烽火臺是長城防御體系中的單體建筑,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盜掘行為對長城整體歷史風貌造成一定影響。之后,趙某、劉某林等四人又在內蒙古自治區某縣境內烽火臺遺址挖掘兩處盜洞。經鑒定,該烽火臺為明長城二邊外烽火臺,屬古代人工遺址,盜掘行為破壞了烽火臺本體,對該古代遺址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均造成了破壞。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等七名被告人盜掘晉、蒙兩地烽火臺的行為,破壞古長城文化遺址,妨害國家文物管理制度,依法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其中,七名被告人在山西某縣的盜掘行為未破壞長城烽火臺本體,尚未損害古文化遺址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應認定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趙某等七名被告人四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古文化遺址作為人類活動的歷史遺存,具有不可再生、無法復制的獨特價值。長城是舉世聞名的世界文化遺產,烽火臺作為長城防御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本案中,法院立足審判職能,聚焦長城遺址的整體保護,對被告人橫跨晉、蒙兩地的盜掘事實合并審理,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準確定罪量刑,依法打擊盜掘長城遺址犯罪行為,全方位守護古長城文化遺址,筑牢司法保護防線。(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圖文來源于“山西頭條”,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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