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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臺被家暴的妻子
絕境逃生,
為何是故意殺人
而不是正當防衛?
文 | 霧滿攔江
曹女士,生于1998年,河北邢臺人。
17歲,經家人介紹,認識隔壁村劉先生。
19歲,與劉先生在石家莊結婚。
20歲,曹女士做了媽媽。
23歲,曹女士與丈夫發生沖突,被打到左耳鼓膜穿孔。
25歲,夫妻間的矛盾加劇。
夫妻矛盾原因,曹女士在家中高檔女裝門店作銷售,丈夫劉先生沒什么收入,家里開支,全靠曹女士的工資。
家里買了輛車,也是曹女士出的十幾萬首付。
——就是這輛車,讓曹女士被判故意殺人罪。
總之曹女士的收入,支撐著全家生活。
丈夫劉先生,長期猜忌妻子,經常到妻子的門店查崗。
一旦發現妻子與男顧客交流,說話,劉先生就會沖上來制止。
夫妻矛盾,持續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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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曹女士第一次報警。
警方調解,未認定家暴。
此后曹女士與閨蜜吃飯。
劉先生認為,一定有其它男士,參加了飯局。
于是劉先生在夜半1點,持刀大鬧,強迫曹女士出門找閨蜜對質。
下樓后,劉先生持續對妻子踢踹,推搡。
劉先生開車出門,一路狂闖紅燈。
途中,劉先生把刀架在曹女士脖子上,揚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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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趁丈夫開車之際,抓過刀丟到窗外。
劉先生停車,下車把刀找回,并暴揍曹女士。
車開到曹女士的閨蜜樓下,在丈夫脅制下,曹女士撥打閨蜜手機。
無人接聽。
閨蜜熟睡如死狗。
劉先生把曹女士拖到車尾,撕扯衣物,裸露下體,持續暴力毆打。
曹女士趁丈夫松懈,突然沖入車里,啟動車輛逃離。
劉先生大叫一聲,凌空躍起,落在車上并扒住引擎蓋。
曹女士加速行駛。
轟!
車子撞上路邊花壇。
劉先生嗖的一聲飛出。
啪唧!劉先生摔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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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落地時的精確時間,是凌晨3點10分。
附近有家飯店開工,聽到撞車聲音后,立即報警。
曹女士與劉先生均在事故中受傷,被送往醫院。
劉先生的肝、腎、胰腺等摔到破裂,不治身亡。
曹女士在醫院插著引流管,半死不活。
法院一審認為,劉先生毆打曹女士的行為中斷,不法侵害并非正在進行。
而曹女士駕車高速行駛,明知會造成死亡結果仍持續操作,所以曹女士具有殺人主觀故意。
因此,法院一審認定曹女士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附帶民事賠償5.4萬元。
曹女士家人提請上訴。
(04)
二審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份判決,讓無數網友難以認同。
高院不認定家庭暴力,夫妻互有打罵,沖突程度克制,僅單次鼓膜穿孔,不存在持續性嚴重摧殘,曹女士未形成根本性恐懼。
高院稱,劉先生持刀,僅用于找人對質,并非蓄意行兇。
案發時毆打已暫停,無緊迫生命危險,不具備防衛、避險前提。
高院認為,曹女士高速行車甩開扒車的人,手段遠超合理避險限度,放任對方死亡結果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
這個結果,引爆輿論。
劉先生持刀,把曹女士扒光毆打,這竟然是“并非蓄意行兇”。
曹女士被打得駕車逃離,反倒成了故意殺人。
這簡直是豈有此理。
(05)
很多人搞不懂這起案子,其實整起案件的關鍵,從來不是人死了。
而是曹女士當時的心態和行為性質。
按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需要四個要件:
一是主體要件,在這起事件中,曹女士就是主體要件。
二是客體要件,曹女士的丈夫劉先生的生命權,就是客體要件。
三是客觀要件,曹女士駕車逃離,劉先生躍起扒住車,咣,車撞在花壇上,劉先生飛出,啪唧……劉先生死了,曹女士的行為,就是事件的客觀要件。
四是主觀要件。
這也是本案唯一的爭議,即:她到底想不想殺人?
這里必須厘清一個關鍵:法院從來沒有認定曹女士是預謀殺人、報復殺人。
本案定罪的核心,是間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有危險,依舊放任結果發生。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曹女士的加速逃離,到底是“想弄死對方”,還是“太害怕,只想趕緊逃走”?
法院的邏輯是:
曹女士知道劉先生在車上。
知道高速行駛、大幅打方向盤可能把人甩死。
她還繼續開。
所以,她放任了死亡結果。
這個邏輯,表面上說得通。
但問題也正出在這里:
一個人在剛剛遭遇持刀威脅、毆打、拖拽、衣物被撕壞之后,為了逃離現場做出危險操作,能不能直接推定為“想弄死對方”?
這不是小問題。
這是本案的命門。
(06)
所以,我們來梳理一下。
第一個關鍵問題是:
曹女士開車那一刻,劉先生的不法侵害,真的結束了嗎?
法院判案的核心依據是:毆打暫停,危險消失,所以不能防衛。
可普通人的常識、以及正當防衛的司法精神,都不認同這種機械切割。
當晚的所有行為,是一整套連貫的暴力控制:持刀脅迫、深夜拖拽、暴力毆打、當眾羞辱、限制人身自由。
劉某扒住車頭阻攔車輛,根本不是無關行為,而是繼續禁錮、阻止受害者逃生的暴力延續。
司法評判危險,不能用事后冷靜的上帝視角,去苛求身處絕境的當事人。
對當時的曹女士而言:危險從來沒有結束,施暴者只是換了一種方式,繼續控制她、禁錮她。
(07)
第二個問題:
危險行為,等于殺人故意嗎?
曹女士繼續開車,當然危險。
人在車頭,人車高速移動,還大幅打方向盤。
這不是小事。
不能洗。
也不能輕描淡寫。
但危險行為不等于殺人故意。
這句話必須講清楚。
一個人在冷靜狀態下,明知道對方扒車,仍然猛踩油門、瘋狂甩車。
這當然更容易被認定為放任死亡。
但一個人剛剛被持刀威脅、毆打、拖拽,衣服被撕壞,處在恐懼和混亂里,只想趕緊離開現場。
這時她做出高風險操作。
這到底是放任他死?
還是我只想逃,覺得能甩開他,沒想到會死?
這兩種心理,法律評價完全不同。
前者可能是故意。
后者更接近過失,甚至在特定條件下可能進入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討論。
公開材料里還有幾個細節,不能忽略。
第一,曹女士拿到過刀,但她沒有用刀傷害劉先生,而是把刀扔出窗外。
第二,上訴書提到,曹女士啟動車輛后曾剎車,并試圖向遠離劉先生的方向打方向盤逃離。
第三,曹女士本人供述稱,自己當時只是想開車逃跑,沒有想傷害劉先生。
這些細節不能自動證明她無罪。
但至少說明,事情沒有簡單到一句她就是故意殺人可以蓋棺定論。
她的行為有危險。
但她的目的,可能是逃離。
而刑法最怕的,就是用結果倒推心態。
因為人死了,所以你就是想讓他死。
這太粗暴。
也太危險。
(08)
第三個問題:
即使曹女士做過頭了,就一定是故意殺人嗎?
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很多人把這個案子說成兩個選項:
要么無罪;要么故意殺人。
其實法律不是這么粗的。
中間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空間:
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翻譯成人話:
如果你本來是在防衛,只是防衛過了頭。
法律不是說你完全沒責任。
但也不能把你當成普通的故意殺人犯。
這就是防衛過當存在的意義。
兩高一部指導意見也說,認定防衛過當,不應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和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還特別強調,要立足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充分考慮防衛人當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事后用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這句話,說得太關鍵了。
因為曹女士當時不是在考場答題。
她不是坐在辦公室里做風險評估。
她是在凌晨三點,被持刀威脅、毆打、拖拽之后,終于抓到一個離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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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不能像事后看監控的人一樣冷靜?能不能精準判斷:
我現在開幾碼?打幾度方向?他會不會掉?掉下來會不會死?我該不該停車?停車后他會不會繼續打我?
普通人做不到。
法律當然不能鼓勵危險駕駛。
但法律也不能要求一個恐懼中的人,像機器一樣計算最優解。
(09)
這起案件,是一場悲劇。
劉先生死亡,是不可逆的結果。
曹女士的駕車行為,也確實造成了嚴重后果。
但真正讓人無法平靜的是:
一個人被持刀威脅,毆打,拖拽,衣服被撕壞后逃跑。
對方又爬上車頭,不讓她跑。
最后,她跑出了人命。
法院卻說,這是故意殺人。
公眾不理解,不是因為公眾不懂法。
而是因為公眾在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
如果這都不算危險還在繼續,那什么才算?
如果這都不能先討論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那防衛制度到底保護誰?
如果一個人在恐懼中做出的過激逃離行為,可以被直接推成故意殺人,那以后身處暴力中的人,到底該怎么逃?
法律不能只看結果,還要看前因。
不能只看誰死了,還要看危險是誰制造的。
不能只用事后冷靜的眼光,去審判一個人在深夜恐懼里做出的選擇。
這,才是曹女士案真正讓人無法接受的地方。
也正是這個判決,很難得到普通人理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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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圖來自AI繪畫及網絡,僅供參考)
昨日霧曰
做人要有契約精神。
一口唾沫一個釘,說話要算數。
更要通達機變。
規則對你有利,那就認真遵守。
如果遵守規則,反而讓正氣下降,邪氣上升,這時候就要動動腦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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