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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CFN 金捷 版權圖片 | 微攝
“領導讓我干的。”
這句話,可能是職場上最常用的一句話。但在法庭上,當這句話出現在一起涉案金額數億元的違法放貸案中時,法官的回答很干脆:駁回。
2026年6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雙遼吉銀村鎮銀行系統性信貸違規大案的終審判決。13名銀行員工集體突破風控底線,長期默許“借戶頂名、壘大戶”的違規放貸模式,最終形成數億元不良資產。一審判決后,5人以“受領導脅迫”為由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全部訴求。
數億爛賬,怎么造出來的?
2016年至2019年,雙遼吉銀村鎮銀行上演了一出“閉眼放貸”的鬧劇。
主犯謝某,歷任業務發展部總經理、分管信貸的副行長,在董事長授意下牽頭組織實施違規放貸。全行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違規鏈條:謝某下達指令,企貸負責人張某甲、個貸負責人岳某向下布置任務,主辦客戶經理批量制作貸款檔案,輔辦客戶經理盲目簽字配合,審貸會投票順利獲批。
不做實地貸前調查,不核驗經營流水,不核實資產負債和擔保資質。貸款發放后,相關人員也未開展貸后跟蹤檢查。
三年間,這套模式為同一批實際借款人違法發放貸款52筆,其中39筆形成壞賬,損失約1.39億元;隨后又以相同模式違法放貸130筆,其中123筆造成損失,規模達4.77億元。此外,該行還向多家企業違法放貸49筆,總放款額1.84億元,最終壞賬1.64億元。
不做任何調查,只憑紙面材料批量放款。這家村鎮銀行的信貸風控體系,形同虛設。
“領導逼的”?法院:這不算脅迫
一審判決后,5名員工不服,搬出了同一個理由——受領導脅迫。
時任個人貸款部總經理岳某稱,副行長謝某曾多次以“不簽字就別干了、開除”相威脅,自己“內心始終抗拒”但“無法拒絕”。幾名客戶經理也聲稱只是“被動配合”,請求認定為“脅從犯”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法院四平市中院的回應,等于給所有想用“領導讓我干的”來甩鍋的人上了一堂普法課。
信貸風控的第一責任人是客戶經理。根據銀行操作流程,客戶經理承擔實地貸前勘查、資料核驗的核心職責,風險管理部只做書面合規審查。這5名上訴人連現場核查都沒做,直接提交虛假資料——違規風險的源頭就在他們身上。他們的行為與銀行損失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存在“無責任”一說。
有無獲利不影響定罪。依據《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看的是“是否違反規定發放貸款且造成重大損失”,跟有沒有拿到好處沒關系。以“沒賺錢”請求免責,法律上站不住腳。
最關鍵的是脅迫認定。法院明確:脅從犯的“脅迫”必須具有緊迫性——“來不及逃避”是重要判斷標準。而本案違規放貸行為橫跨數年、分批多次辦理。謝某的“不簽字就開除”是“一次為之”的語言威脅,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辦理“不具有緊迫性,亦不存在來不及逃避的問題”。即使存在脅迫,也不構成刑法上的脅從犯,不能減輕或免除處罰。
“數億爛賬,領導逼的”:這個借口,法律不認
這家村鎮銀行的風控體系,從貸前調查到貸中審批到貸后管理,全線失守。13名員工中,沒有人踩過一次剎車——不是不能,是不想。
“領導讓我干的”這句話,在職場上或許能換來同情,在法庭上換不來免責。四平中院的判決寫得很清楚:幾年里經手幾十筆、上百筆違規貸款,每一次簽字都是一次獨立的法律行為。每一次,你都有機會說“不”。
你沒有。那就要承擔責任。
判決書顯示,涉案查封資產的處置方案被調整,但13人的定罪量刑全部維持。謝某因漏罪合并執行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其余12人適用緩刑。
四平市中院的判決,給所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劃了一條清晰的底線:領導的指令,不能成為突破法律紅線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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