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臺立式空調突發故障,
引燃屋內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
租住的一家三口財物損失嚴重,
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早已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空調仍在“服役”,
誰該為這場火災買單?
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邵某系房屋產權人,2015年將房屋出租給朱某甲,租期6年,合同約定朱某甲可轉租,邵某同意朱某甲裝修該房屋并更換家具家電,到期后歸邵某所有。2018年,朱某甲將該房屋轉租給張某甲、朱某乙、張某乙一家三口。2020年1月某日凌晨,屋內一臺立式空調內部故障引發火災,造成租住的一家三口財物損失14萬余元。該空調系邵某早年購置并留于屋內。張某甲等三人起訴要求邵某、朱某甲連帶賠償21萬余元。邵某辯稱其與次承租人無合同關系,且合同約定由朱某甲負責維修;朱某甲則稱空調此前正常,無法預見故障。
法院認為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因轉租而免除。出租人應確保提供的房屋及附屬家電設施安全適用。允許轉租并不構成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出租人仍負有定期檢修、排除隱患的義務;轉租人相對于次承租人而言,同樣處于“出租人”地位,亦負有該義務。
次承租人可基于侵權事實直接向出租人主張賠償。雖無直接合同關系,但出租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侵權,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根據過錯程度綜合認定各方責任。出租人邵某作為家電所有權人,更清楚設備購置年限和安全狀況,未向轉租人披露相關信息,導致隱患未能及時排除,其過錯程度重于轉租人。法院據此酌定:出租人邵某承擔60%責任,轉租人朱某甲承擔40%責任。
法官提醒
出租人、轉租人均是“安全第一責任人”。房屋及家電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約定或轉租而轉移。出租前應主動告知設備年限,定期檢修;轉租人也應盡到日常檢查和風險提示義務。
老舊家電莫“超期服役”。家電有安全使用年限,超期使用風險劇增。出租房屋務必對空調、熱水器等大功率電器進行專業檢測,及時更換老化設備,切莫心存僥幸。
承租人應提高防范意識。入住前主動詢問家電使用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修并保留維修記錄,以便日后維權時有據可查。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何其 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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