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嶺南王朝海疆的早期開發與治理
——以宋代香山島行政建置為中心
文/李大海
![]()
中山大學歷史學系(珠海)、歷史地理研究中心李大海副教授
摘 要 :兩宋時期珠江口外尚未與廣州陸連的香山島,逐漸被納入王朝開發與治理的行政視野。北宋初年文獻對該島僅有景觀風貌的志異描寫,到元豐時期官修《九域志》出現銀場和鹽場的記載。元豐五年,地方官員為解決島上外來耕田民戶的斗訟紛爭,決議設立香山鎮并派駐監鎮官;至南宋初年,該島以鎮升縣,大致完成了海疆治理的早期進程。香山鎮的創置,與銀、鹽等資源的開發有關,但根本上是基于管控從事農業生產的島民的行政考量。以往盛行的香山鎮設于唐至德二載說,純屬明人在文獻遞修中的疏誤所致。該島行政治理的空間格局,圍繞北部面向大陸的沙田核心區石岐展開。復原宋代香山島行政建置的歷史變遷,有助于認識嶺南海疆早期開發與治理的內在邏輯。
關鍵詞 :海疆治理;農業開發;宋代;香山鎮;石岐
南宋紹興二十二年(1152),朝廷以廣南東路珠江口外的香山島為主體,劃撥廣州下屬“南海、番禺、東莞、新會四縣瀕海地”創設香山縣。就地方行政因革而言,即“以東莞香山鎮為縣”。相較過往研究明清以來香山歷史的豐富成果,有關該縣設立前的海疆開發與海島行政治理問題,學界雖然有所涉獵,但因缺少可靠的原始資料,又往往受困于晚出記載的誤導,故而對香山鎮的行政沿革與建置起因存在一些亟待修正的錯誤結論。有鑒于此,拙文嘗試以宋代香山鎮的設立為主要線索,復原其建置的時空過程,探討香山島被納入王朝行政視野的根本原因,希望借此有助于增進對嶺南海疆開發與治理的認識。孤陋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海島設鎮:香山行政建置的開端
嘉靖《香山縣志》卷1《風土志·建置》篇記載曰:
唐至德二年,更名東莞,其地顓屬焉,是為文順鄉香山鎮。舊志云以地宜香木得名。今按縣地產香木絕少,豈以香爐山之故歟?宋元豐五年,廣東運判徐九思用邑人進士梁杞言,請建為縣,不能行,止設寨官一員,仍屬東莞。宋紹興二十二年,邑人陳天覺建言改升為縣,以便輸納。東莞縣令姚孝資以其言得請于朝,遂割南海、番禺、東莞、新會四縣瀕海地歸之,因鎮名為香山縣,屬廣州。
這部由邑人黃佐(1490—1566)主持編纂的《香山縣志》,刊刻于立縣近四百年后的嘉靖二十七年(1548),是現存最早的一部香山志書。內中有關南宋香山設縣以前的建制記載,諸如唐至德二載(757)在東莞縣下創立香山鎮云云,對后世影響甚大。其說不僅被康熙、乾隆時期遞修的諸部縣志所承襲,也與清初顧炎武《肇域志》所記“本唐廣州東莞縣香山鎮,以香爐山得名”,以及顧祖禹所言“唐為東莞縣之香山鎮,宋因之”等記載基本吻合。可見,香山縣始于唐中期所設東莞縣香山鎮之說流傳已久,至今依然盛行。然而,細考嘉靖《香山縣志》所云,在明代以前的文獻中難覓其據。故此,下文嘗試初步爬梳一些宋代史料,以期驗證其說,借以重新討論香山鎮的創立和起因。
![]()
▲黃佐纂《香山縣志》卷1《風土志·建置》(明嘉靖二十七年刻本)
據宋人李燾(1115—1184)撰《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正文簡稱《長編》)元豐五年(1082)十一月癸未條記載:
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徐九思言:“東海有島曰香山,僑田戶主、客共五千八百三十八,分隸東莞、南海、新會三縣。凡有斗訟,各歸所屬縣辦理,遇風濤則逾月不通。乞建一縣,因香山為名。”本路監司相度,欲止置香山鎮,差監官一員兼煙火、賊盜,從之。
![]()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31(中華書局,2008年)
同述一事,清人徐松《宋會要輯稿》(以下正文簡稱《會要》)所記與《長編》稍有差異,如作“僑佃戶主客共五千八百三十人”。又據《會要》另曰:
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徐九思申:“東海有島曰香山嶠,佃戶、主、客共五千三百三十人,欲置香山鎮,差監官一員主煙火盜賊。”從之。
![]()
▲徐松輯,劉琳等校點《宋會要輯稿》之《職官48鎮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以上《會要》方域、職官兩門和《長編》記載互有不同,需稍作分析。首先,關于該島名稱,《長編》《會要·方域門》曰香山,而《會要·職官門》可讀作香山嶠。所謂嶠,意為山銳而高;島指“海中往往有山可依止”者,故“香山嶠”亦通。不過,從最終設鎮的名稱來看,諸家文獻歷來只稱香山鎮,而無“香山嶠鎮”。據宋初《太平寰宇記》東莞縣條記載:縣南“隔海三百里。地多神仙花卉,故曰香山”。可見,該島名作“香山”似更穩妥。或許香山嶠之嶠字可以省略,并非誤寫所致。其次,《長編》和《會要·方域門》關于僑田戶還是僑佃戶的記載不同。筆者檢索發現,無論僑田還是僑佃的說法,在宋代都極為罕見。后者連綴為詞,意不可解。而前者僅在晚出文獻中才偶有用例。吳建新認為,僑田即明清《香山縣志》提到的“寄莊”,指外縣大族在香山開發的沙田,不一定向國家交稅。然空說無憑,北宋香山島的僑田是否就是明清的寄莊,尚待確證。不過,若不將“僑”字讀入本句,單視“佃(田)戶”而言,宋代卻不乏有記。因之,“僑(嶠)”字的句讀和寫法仍可存疑。最后,“主客共五千八(三)百三十八”指戶數還是人數,《長編》和《會要》記載迥異。徐氏申言前有“戶”字,句尾不應再書“人”字。宋代文獻記錄戶數,習慣采用將戶字置前分別主客的寫法。如《元豐九域志》曰廣州“戶:主六萬四千七百九十六,客七萬八千四百六十五”。故《會要》恐是抄撮時誤“八”為“人”,以致生歧。綜上所述,《長編》《會要·方域門》的“香山、僑田(佃)戶”與《會要·職官門》“香山嶠、佃戶”之間,雖似以后者稍勝,但一時難下定見,念其不礙后文所論,姑且鋪陳于上,請讀者明鑒。
正值熙豐變法高潮時期的元豐五年,香山島上從事農業耕作的周邊各縣人口達到五千多戶。余蔚指出,這已接近一縣之數,尤其在廣南,大部分縣都難以擁有如此規模。然而,設縣之議卻未得到廣南東路監司允準。或許是徐九思作為廣南東路轉運判官職資一般,不足以使諸監司達成共識;抑或徐九思曾經“坐忤”宰相王安石,故而申言受到猜忌;又或是建縣必將導致原本“分隸東莞、南海、新會”的在籍人口割隸從而招致反對。總之,香山以島為縣的嘗試“止置香山鎮”——這至少比直接設縣要更為節省財政支出,降低了行政治理成本的預期。《會要》明確記載:“廣州東莞縣香山鎮,元豐五年置。”可見,香山鎮源自北宋建縣未果,此前其實從未出現。
明中期以降,之所以絕大多數文獻都認可唐代香山設鎮的說法,一方面與忽視宋代文獻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混淆了唐代鎮將駐地與香山設鎮之間的關系。唐代藩鎮統轄區域較大,有時會向各縣派駐鎮將,以對抗唐廷的基層政區體系。鎮將帶領軍兵屯駐縣內城邑、關津和險要據點,從而形成縣級軍鎮。元人胡三省云:“方鎮率分置鎮將于諸縣,縣令不得舉其職矣。”今案唐代文獻沒有任何記載香山島的蛛絲馬跡,這一情況直到宋初《太平寰宇記》的出現才得以改觀。唐代似乎無由在“遠離”大陸的海島設置香山軍鎮,更不會以此侵奪周邊縣份的基層權力。
通過梳理元明時期的輿地文獻,筆者發現,香山唐代設鎮說很可能是明代文獻遞修過程中的人為疏誤所致。唐代設鎮說目前最早見于天順《大明一統志》。據其言:香山縣“本唐廣州東莞縣香山鎮,宋紹興末升為縣,仍割南海、番禺、新會三縣瀕海之地益焉”。檢核稍早成書的景泰《寰宇通志》則曰:“本東莞縣香山鎮,宋分置香山縣,割南海、番禺、新會三縣瀕海之地益焉。”復查更早的《元一統志》載:“本東莞縣香山鎮。”至明初《大明清類天文分野之書》同言:“本東莞縣香山鎮,元豐五年升為縣。”可見以上三書皆未明言何時設鎮,只說宋代設縣。而自從《大明一統志》出現唐代設鎮的明確說法以后,諸如嘉靖十四年《廣東通志初稿》等文獻,便不再遵從《元一統志》《大明清類天文分野之書》和《寰宇通志》的書寫慣例,但云:“本唐東莞縣之香山鎮。”至于嘉靖《香山縣志》的相應記載,不過是在本朝一統志和全省通志的基礎上,潤色照抄的結果。
從以上各部文獻記載香山設鎮時代的“斷裂”現象出發,結合景泰七年(1456)成書的《寰宇通志》的史源特點,以及與天順五年(1461)《大明一統志》之間由于“奪門之變”的影響使其不得流傳的諸種情況推測,《大明一統志》很可能便是唐代設鎮謬說的始作俑者。造成這一偏差的原因,未必直接與政治斗爭有關,或許只是編修者學力粗疏和擅自添改所致。據《舊唐書》記載,唐至德二載“九月,改寶安縣名為東莞”。故《大明一統志》或由此將東莞縣名的出現錯誤地關聯為香山設鎮之時。總而言之,上述文獻記載的層累演變,基本能夠呈現從明代中期開始,唐代設鎮說如何被“制造”的過程。
明人失于檢核而導致憑空產生的上述謬說,到清代道光《香山縣志》始有察覺和商榷,據其撰者辨析道:
舊《志》又云唐至德二年更寶安為東莞縣,設鎮香山,其說尤屬鑿空。唐之鎮戍官不屬于縣,縣立鎮寨官宋制始有之……《元豐九域志》各縣下皆詳其鄉鎮監場,而東莞下不云有鎮……元豐時尚無鎮,何論至德?舊《志》妄誤,明矣。
![]()
▲《香山縣志》卷1《輿地上·沿革》(2006年影印清道光八年刻本,嶺南美術出版社)
這番考證較之明人,雖仍有差誤(詳見下文討論),但總體更為實事求是。《大清一統志》即采其說,但云香山“唐為東莞縣地,宋紹興三十二年分置”。后來光緒《香山縣志·沿革》篇幾乎全盤引用,并在《紀事》篇中再次指出:“舊《志》稱唐至德二載設鎮,非是。”今人長久以來忽視了這些來自清代中期的有力批駁,致使唐代設鎮的說法一直流行,大大掩蓋了北宋元豐五年是香山島行政治理開端的歷史事實。
二、誰主“蓬島”:香山鎮寨官的身份
《太平寰宇記》言香山在東莞縣南,“隔海三百里,地多神仙花卉”。宋代《縣令梁公德政碑》載:“廣郡之西南,舟行可四日許,有嶼曰香山,環巒引海。”元代《修縣記》稱:“香山環海孤嶼,土曠人稀。”明代《修學記》云:“香山為邑,在海嶼中,周廻僅七百余里。”嘉靖志書曰:“縣城東南山陵、西北水澤,設治于嶼北而四圍皆海,居然一小蓬島也。”可見,明代中期以前香山離岸孤懸,位置偏遠,“遇風濤則逾月不通”,頗不利于大陸開展有效的行政治理和管轄。
![]()
▲黃佐纂《香山縣志》卷1《風土志·形勝》(明嘉靖二十七年刻本)
宋初《太平寰宇記》的志異寫法,暗示香山引人矚目源自其天然的景觀風貌。迨至元豐三年(1080)成書的《九域志》則顯露出該島已被開發的痕跡。如東莞縣有“桂角、香山崖二銀場”;新會縣有“金斗”等鹽場。據道光《香山縣志·沿革》稱,香山崖銀場在鳳凰山東北的雞拍村。而金斗灣則“在恭常、谷字都界,水頗深闊,海物錯,故名”。可見,元豐年間香山島上的銀場和鹽場均已進入王朝資源開發的管控序列。宋代銀場是銀礦開采的生產單位,規模以中小型居多,有官營也有民營。從文獻記載看,香山崖銀場的經營屬性不明,朝廷是否派駐場務官員也無從知曉。金斗鹽場系“廣州東莞、新會兩縣鹽場、柵十有二”者之一,地方政府可能設有管理海鹽生產的機構,明人追記曰:“宋金斗鹽場,鹽場一員。”無論銀場還是鹽場,皆屬周邊大陸縣份對香山島進行資源開發的產物。從長時段而言,它們都帶有不穩定和有限性的特點。比如香山崖銀場至晚到明初早已廢棄。金斗鹽場由于咸淡水分界的南移也被迫不斷遷轉。至乾隆十三年(1748),其司署從早期的恭常都(今珠海市香洲區獅山、翠香等街道)遷至黃梁都的三灶島(今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
若考慮到香山長期以來圍繞沙田開發所形成的歷史傳統,可知其雖然是一處漂泊海中的島嶼,但在傳統時期推動國家實現有效治理的根基,主要在于農業生產的擴大和定居人口的匯聚。尤其是相對終將耗竭的礦產資源、受海陸變遷制約的鹽業而言,元豐年間島上居住的5800余戶農人,以及隨之而來不斷擴大的沙田耕作區,才是香山島設鎮立縣乃至綿延賡續的底層邏輯。盡管元豐設縣未果,但由廣南東路派遣駐鎮并兼“煙火賊盜”的官員,成為國家在該島正式開展行政管理的實際存在和權力象征。
據《宋史·職官志》鎮寨官條記載:“諸鎮置于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監官是負責監鎮、監場、監酒、監稅等官員的統稱。時人曰:“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或以官監之。”香山島上的監官,應是符合這種情況的監鎮官。從前引《長編》的記載來看,香山鎮監官的職能主要圍繞“民聚”展開,至于收取“稅課”,僅從徐九思的申述很難找到直接相關的內容。當然,《長編》可能只是節錄,從5800余戶的角度,或許可以想象該島北部面向大陸的平原地區,不可能不涉及稅課的管理。香山鎮監官除身兼火禁等“民聚”職責外,還有兩項性質相同的重要擔當。其一是捕盜功能,即《長編》言“賊盜”或《會要》曰“盜賊”者。其二源于“凡有斗訟,各歸所屬縣辦理,遇風濤則逾月不通”的困境。進言之,隨著島上居民增多,滿足“鞫囚斷罪”訴求產生的高額行政成本問題逐漸凸顯,盡管這是設縣的重要理由——而監鎮官通常不具備獨立的司法審判權。
廣南東路監司“相度”決定在香山島設鎮,是綜合考量的權宜選擇。人煙繁盛符合設鎮的基本條件,銀場和鹽場可能提供部分稅課的來源。特別是香山鎮隸屬東莞縣,表明在臨近的若干大陸縣份中,其影響更大,這或許與銀場有關。至于隸屬新會縣的金斗鹽場,是否在設鎮后脫離原管,并未明確。一般來說,一縣之中的縣尉和巡檢,均負有捕盜、治安之責。換言之,香山鎮監官除管理鎮務、治理民事外,還承擔了捕盜官的職能,只是未像其他市鎮那樣兼設巡檢而已。按照宋代法度,“鎮市本屬縣邑,在法止令監鎮官領煙火公事,仗罪情重者即歸于縣”。也就是說,監鎮官只擁有裁斷鎮內“杖以下公事”的權力。不過,至紹興時“比年以來,擅置牢獄,械系編氓,事無巨細,遣吏追呼,文符交下,是一邑而有二令也。乞應天下監鎮官依條止領煙火公事,其余婚、田詞訴并不得受理,輒擅置牢獄者,重置典憲”。這恰恰說明監鎮官對民間司法訴訟的干預已屬常態。何況元豐以后個別市鎮因系文武京朝官監理,始終擁有裁斷“仗一百以下罪”責的權力。結合徐九思所言“逾月不通”的實際,慮及設鎮的初衷,解決“斗訟”這類民事糾紛的職責必定是香山鎮監官的主要使命之一。
自北宋元豐五年香山設鎮起,至南宋紹興二十二年“升廣州香山鎮為縣”,七十年間香山島均由監鎮官管理,兼煙火、盜賊公事。從設鎮時《長編》《會要》說“本路監司相度……從之”看,香山鎮監官是由監司舉薦,朝廷批準任命的正式官員。當時正值北宋中央政府施行“元豐改制”,對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市鎮采取“京朝官內選差”,罷除原來由監司操縱的舉官法,以便加強市鎮管理。結合升縣時史料多有提及的“從本路諸司請也”推測,香山鎮監官從京朝官內選差的可能性不大。作為監當官的一種,該鎮監官選差可以不分文、武而通用。具體而言,選差對象即“幕職州縣官、使臣”,前者為地方基層文官而后者為低級武選官,有時也不排除兩員并置的情況。
前引《會要·職官門》鎮將部分,在方域門市鎮雜錄詳載元豐五年香山設鎮的前提下,再次對其加以記述,體現出默認香山鎮監官猶如鎮將的事實。這亦表明該官出身使臣武選官的可能性更大。關于鎮將,前文曾有述及。入宋以后,朝廷“置縣尉主鄉盜賊,鎮將所主止郭內而已,仍統于縣”。王旭指出,至熙寧年間,鎮將之名雖存,但選任時更強調其經濟職能。元豐改制后,監鎮成為市鎮的主要官員,鎮將式微但并未完全消失。筆者認為,《會要》之所以把香山鎮監官列于鎮將條目,明顯基于其為武臣的身份,“掌巡警盜竊”之責。
《會要》鎮將部分引用《哲宗正史·職官志》曰:“諸鎮監官掌警(擎)邏(巡)盜竊及煙火之禁,兼征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隨之列述神宗元豐元年廣南西路沿邊寨、鎮使臣權免取愿就狀一事,以及香山島設鎮監官事。然后,又舉哲宗元祐元年(1086)二月二十一日詔,曰:“諸將兵在鎮寨非將官駐扎者,監鎮寨主依知縣法同管勾公事,著為法。”按說哲宗在神宗之后,但《會要》將設置香山鎮監官列于《哲宗正史》和元祐元年二月詔之間,應該就是承認該監官屬于武臣之列,性質類同于鎮將的事實。
討論兩宋之際香山監鎮官的武職身份,可以引出一類“系統性”文獻關于該島是否設寨的爭議。根據這類文獻記載,元豐五年島上建制的行政機構不是鎮而是寨。由于以往認為該鎮始設于唐至德二載,所以持此論者皆循其思路,率以唐代設鎮、北宋置寨、南宋創縣來勾勒香山行政建置沿革。而以道光《香山縣志》為代表,因認定明人唐代設鎮說純屬“鑿空”,故又主張“設鎮更在置寨之后”。到光緒《香山縣志》時,撰者明確提出:“鎮之設當在元豐之后,紹興之前。蓋初以阨險設寨,后復以人煙繁盛建鎮。”總之,除明人構建起“唐鎮—北宋寨—南宋縣”的演變序列之外,清中期以后的地方文獻又將香山沿革書寫為“北宋元豐寨—(期間不知何時)鎮—南宋紹興縣”的演變過程。可見,他們都未曾見到宋代《長編》《會要》等文獻的記載。下面簡要討論一下元豐立寨說的由來。
![]()
▲《香山縣全圖》(中山市檔案館藏康熙《香山縣志》卷1《輿地志》)
嘉靖《香山縣志》建置、名宦、文苑等篇都提出:元豐五年香山建縣未果,只設寨官一員,嗣后紹興時建寨為縣。此說為康熙、乾隆兩志所承,未見質疑。道光《香山縣志》沿革篇雖駁斥前人唐代設鎮之謬,但對元豐五年設寨一事卻深信不疑。彼時清人已讀到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亦知《宋史·地理志》以“香山鎮為縣”的確鑿記載,遂不得不折中得出先是元豐五年設寨、其后不知何時有鎮、直到紹興升縣的“新”說。道光《香山縣志》引宋人王象之(1163—1230)《輿地紀勝》記載曰:
(在州東南四百里)本東莞縣香山鎮。元豐五年運判徐九思請建為縣。《國朝會要》云:紹興二十二年又升為縣。不同。恐建請于元豐(而)創置于紹興耳。不然則元豐創建〔縣〕,中間復廢(至紹興而復置)。(二者不同)《新圖經》云:元豐徐九思請建為縣,止置寨官一員。紹興二十二年,東莞縣姚孝資請州聞于朝,創立縣也。
茲引亦為《元一統志》所錄寫,后又被收入《永樂大典》。顯然,王象之不知道元豐五年建縣未果,因而疑惑其與《國朝會要》的記載存在差異,并合理推測造成矛盾的兩種可能。《輿地紀勝》轉引《新圖經》的記述,似乎是為坐實己文的推斷提供佐證。古方志學家張國淦正是根據王象之對《新圖經》一書的引用,判定其為宋代佚名所撰《廣州新圖經》。又據桂始馨研究,此《廣州新圖經》應是淳熙年間(1174—1189)由廣州州學教授王中行所纂之《廣州圖經》二卷,亦收錄于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忖之《輿地紀勝》茲謂其“新”者,或如桂氏所考,是因此前已有宋初和真宗景德(1004—1007)以后分別成書的《廣州舊經》和《廣州圖經》。桂氏認為《廣州新圖經》書成于淳熙年間,符合紹興至《輿地紀勝》記載下限的宋理宗寶慶三年(1227)之間的時段。總而言之,佚書《廣州新圖經》應是一部南宋中期由廣州當地官方所編纂的方志圖經類文獻。該書所謂元豐時香山“置寨官”的記載,被《元一統志》、明代及清中期以前的方志所繼承。
![]()
▲王象之《輿地紀勝》卷89《廣南東路·廣州·縣沿革》香山縣(中華書局,1992年)
關于宋代香山島行政沿革的概括,無論是鎮—寨—縣,還是寨—鎮—縣,抑或鎮—寨—鎮—縣,以及(寨官所管)鎮—縣的認識,皆是未能得見《長編》《會要》等宋代文獻的遺憾結果。或許可以總結出記載宋代香山島行政建置演變的兩條文獻脈絡:其一是比較原始的官方記錄,以《會要》《長編》和《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等文獻為代表;其二是以晚出《廣州新圖經》為始,歷經《輿地紀勝》《元一統志》、明清方志和《大清一統志》等不斷層累而形成的“地方”文獻。第一條記載線索顯示,香山島元豐五年設鎮,紹興二十二年由鎮升縣,很可能由武官執掌鎮務。而在第二條文獻傳遞中,多出了設寨并有寨官的記載。
筆者認為,《廣州新圖經》中的香山寨官就是香山鎮的監鎮官,兩者只是異名同指而已。據《宋史·職官志》鎮寨官條曰:
諸鎮置于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寨置于險扼控御去處,設寨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
茲關于鎮監官和寨官的區分,不免過于概括和分明。以香山鎮監官為例,既設在“人煙繁盛”處,又兼具火禁和防盜的職責。符合《宋史》這一條目的描述,可謂“鎮寨官”在嶺南海島建制的典型。香山鎮監官很可能是武臣,可以在“鄉井募以御盜”之人,即招收土軍、控御險扼。進言之,《廣州新圖經》所謂“止置寨官”,應該正是針對鎮監官武職身份的一種認同和別稱。宋代寨官負有招軍、習武、防賊的職能,與香山鎮監官視同“鎮將”、職為武臣的身份高度契合。
從宋代國家經制的角度看,香山島并未設寨,其鎮務主要由身為使臣的低級武選官執行。由于監官的這種身份,使得地方文獻對朝廷的派官產生地方性的認識。從派駐被當地視為寨官的武職監鎮官來看,宋代的香山島既不是純粹人煙繁盛可以稅課為主的經濟市鎮,也不是僻在海疆唯需防范盜賊的軍事要塞,而是一個以農業開發為基礎,兼具資源獲取、財政稅收和鎮戍安民等功能,逐漸被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獨立行政區域。
三、面陸背海:基于農業的空間治理結構
有關香山島早期治理的另一個爭議,是其設鎮設縣的行政地理中心問題。以往一直有一種觀點,認為香山設縣前尤其是在香山鎮時期,島上的行政中心位于鳳凰山東南北依山勢、東南面海的山場村(今珠海市香洲區翠香街道山場社區)一帶。持此論者認為,這里是唐宋香山鹽場的所在地,故而也“是歷史上香山縣最早的政治中心和經濟中心”。至于南宋元明清作為香山縣治所在的石岐地區(今中山市區),則是設縣以后才出現的新行政中心,是香山鎮的建制從香山鹽場遷出的結果。此后“香山縣邑已遷石岐,政治中心轉移,原治所也就隨之衰敗,珠海地區也成為政治上的邊緣之地”。此論甚至得到考古方面的印證,“香山場濠潭遺址”被認定為唐宋時期的香山鎮。據相關資料稱:
唐代的遺物,可見廣東高明窯出產的青釉甕……宋代的遺物,包括廣東、福建瓷窯生產的刻花青瓷碗……文化堆積比較豐富。據《香山縣志》載,山場村在清代以前稱“香山場”,在唐代時稱“香山鎮”。早時有譚、陸、洪、蕭四姓家族居此……唐至德二年(757年)此地設香山鎮,屬東莞縣管轄。宋代時,香山鎮是個鹽場,鹽業興旺……逐漸崛起。南宋紹興二十二年(1152年)設置香山縣,縣名源于香山鎮,縣址遷往鐵城(即中山市石岐),而濠潭則成了廢墟。《香山縣志古跡》曰:“香山鎮即宋金斗鹽場,在縣南一百五十里,地名濠潭,舊為金斗鎮,屬東莞,紹興改為香山場,后遷于場前村,址廢。”
![]()
▲香山場圖(珠海市檔案館藏)
從前引《長編》《會要》的記載來看,元豐五年設立的香山鎮不會選址在該島遠離大陸的鳳凰山以南地區。因農業開發和定居人口規模擴大而建制的監鎮官,也不應疏離該島北部的沙田平原區而駐扎。對此,自然科學工作者也認為,“縣治設在”附近“已有不少平原”的石岐。毋庸置疑,從設鎮到升縣,香山島的行政中心應當始終都在石岐一帶。
以往認為先有香山鹽場,然后因以設鎮,再進而建縣的歷史邏輯本身,不僅缺乏必要的史料依據,也和業已發現的宋代文獻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那么,為何會有這樣一種結論產生呢?按照《元豐九域志》的記載,香山設鎮前在該島南部瀕海地帶的鹽場隸屬新會縣,名為金斗場。以理推之,香山設鎮時即便因場為名,也應稱“金斗鎮”。宋初《太平寰宇記》已稱此島為“香山”,所以香山鎮的得名不可能源自金斗鹽場。由此可見,前述文物資料中引用的《香山縣志古跡》,與其結論自相矛盾。其實,所謂《香山縣志古跡》的內容實出自道光《香山縣志》卷5《古跡·城址》的“香山鎮”條。從嘉靖開始,康熙、乾隆時期的《香山縣志》古跡篇,均有與之基本相同的記載。不過,這三部志書提到該處古跡時,只稱“故鎮”,而不像道光志書將其添改為“香山鎮”或“香山故鎮”。目前所見,將早期文獻中“故鎮”改稱“香山故鎮”的始作俑者,來自顧炎武的《肇域志》,據其曰:
本唐廣州東莞香山鎮,以香爐山得名。宋紹興末,升為縣,仍割番禺、新會二縣瀕海之地益焉。
香山(故)鎮,即宋金斗鹽場也。在縣南一百五十里。地名濠潭。舊為金牛鎮,屬東莞。宋紹興改為香山場,后遷于〔場〕前村,址廢。
故城,在城南。宋紹興二十三年,詔香山鎮始置縣。
![]()
▲顧炎武撰,譚其驤、王文楚、朱惠榮等校點《肇域志·廣東·廣州府》香山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始于嘉靖《香山縣志·古跡》故鎮條的上述記載,本來只能說明此遺跡曾是宋代金斗鹽場的所在地。至于其為何曾建有“金斗(牛)鎮”,明人實無憑據。道光《香山縣志》認為:“按《元豐九域志》金斗場屬新會,此云屬東莞,殆非也。”不論怎樣,明人和清中期以前的兩部方志,恰恰說明香山鹽場是在設縣以后方才由金斗鹽場重新被冠名的產物。對此,道光《香山縣志·沿革》篇按語道:
又稱故鎮,紹興間改名香山場,核其地在鳳凰山東南……場、鎮皆在其山麓,則其山即《寰宇記》所稱之香山,決矣。因香山以名銀場,復因之以名寨、名鎮、名鹽場、名縣,銀場、鹽場、鎮皆即其近地設之。至寨與縣治則擇控御之所駐泊而已。
雖然道光志書的撰者早已弄不清楚香山鎮、寨之別,也不會去追究為何明人稱宋代的金斗鹽場為“故鎮”,但是他們卻能察覺所謂的故鎮香山鹽場,不過是因紹興建縣以后,才改冠縣名的結果。
《肇域志》將“故鎮”添改為“香山故鎮”,很可能是顧炎武的疏誤所致,因為即便和之前的明人一樣,根本不知道金斗鎮的來歷,或未明言其出處,也至少應該稱其為“金斗故鎮”,而不會在明知紹興才改名香山的前提下,改稱“香山故鎮”。總之,顧炎武的濠潭系“香山故鎮”說在清代中期以后,被努力試圖擺脫明人舊說的道光《香山縣志》所承繼。可惜如此不求本源的照抄,非但沒有起到戳穿明人大肆穿鑿的作用,反而將簡單問題復雜化。
還有一些證據表明,早期方志中的“故鎮”與《肇域志》及道光以后志書添改的“香山故鎮”本意或許有所不同。例如,香山境內以“鎮”為名的地點,明代以來便不止一處。嘉靖《香山縣志》言有縣城“東北古鎮”者;有古海鄉黃旗都,縣北“八十里海中村”曰“古鎮”者;還有潮居鄉黃梁都,縣西一百五十里的“黃梁古鎮”,“近新會,亦皆曰客話”等等。更為重要的是,嘉靖縣志撰者明確指出,縣城“仁厚坊,故延福里香山鎮。宋既建縣,改良字圍”。可見在嘉靖時人看來,地處石岐的香山鎮正是南宋建縣的治所。
關于金斗鹽場的位置。按照前引可知“在恭常、谷字都界,水頗深闊”,“香山所割自新會者,由金斗灣沿海迆西,盡于古鎮、黃梁,皆其極東濱海地”。據王颋所繪《明代香山縣陸海形勢圖》,金斗海灣的位置大致在今天已完全成陸的中山市坦洲鎮一帶,其海口面向西南或偏南方向,西北即磨刀門水道。當地至今仍存叫作金斗的地名。
![]()
▲王颋所繪《明代香山縣陸海形勢圖》(《西域南海史地研究》2005年版附圖,文字有添改)
香山設縣以后,境內設置過多處巡檢司。其地理位置,也主要分布在島北的農業區域或與大陸之間交通的其他小島上。嘉靖《香山縣志》卷5《官師志·寨司》曰:“宋石岐寨巡檢一員,掌巡察奸盜之事。”此條史料頗值懷疑。石岐即香山縣治所在,設縣后斷無在此設置巡檢司的必要。而在設縣之前,石岐當由香山鎮監官管理,未有文獻證明宋代在此添設過巡檢,茲且置之。元代亦曾設有香山寨巡檢司,“額管一百二十人”,主要以“巡捕弓手”為主。其地在香山島西北方向,一處名曰大欖的島嶼上。據嘉靖《香山縣志》卷3《政事志·公署》云:“大欖巡檢司,去縣北一百里大欖村,即舊香山寨。”該司在明初改香山名為大欖。“元香山寨巡檢一員,司吏二名。國朝洪武二十年,改立大欖寨巡檢司一員,秩從九品,職專巡捕盜賊、安靖地方、緝獲偽造印信、脫逃囚犯、軍匠等事,月支米五石三斗,司吏一名。”《讀史方輿紀要》曰:“香山鎮,在縣北大欖村。舊為香山砦,洪武二年改置巡司。”即指此事。《明史·地理志》亦言:“西北有大攬巡檢司,本名香山,后更名”。
元朝之所以要在香山島西北,與新會縣之間的海中島嶼設立香山寨巡檢司,史料未多記載。據弘治九年(1496)該縣增立小黃圃巡檢司時說:“小黃圃海,眾水輻輳,水寇之沖,今置巡檢司,民稍安堵。”元代香山寨巡檢司的設立或與此因相同。有研究稱,宋代“香山寨設在小欖”,當屬不確。值得一提的是,元代有大欖島上的香山寨,而兩宋之際位于石岐的香山鎮亦有香山寨一說,加之明末在今珠海市香洲區前山所設立的“香山寨”(后改前山寨),三者可謂名同而時、地皆不同。
結 論
孤處嶺南珠江口外海島的香山鎮,設于北宋元豐五年,以往有關其設于唐代的說法均不足憑據。香山設鎮的行政、經濟和社會驅動力主要來自海島土地日漸加深的農業開發進程。執掌香山鎮權力的監官,主要由低級武選官出任,這進而導致了地方文獻將香山鎮記作香山寨的結果。《廣州新圖經》中的香山寨官實際就是香山鎮的監鎮官,兩者異名同指。以往認為香山設縣前的行政中心在香山場的觀點,純屬被誤導而產生的錯謬。從設鎮到升縣,香山島的政治中心始終都在農業拓展的核心地區石岐一帶。
從宋代建置沿革的角度,考察國家、地方對香山島開發進程的影響可以發現,農業開墾主要集中于島北的平原區域,這里面向大陸,靠近沙田耕作區,香山鎮和設縣以后的行政治所均建基在此。這里也是早期引發廣南東路監司和王朝國家關注的重要區域。香山島的東南部在宋代開發程度總體一般,其真正引起世人的關注,要晚至清代遷界、海禁令解除后,以恭常都為代表的區域崛起。宋代這里僅以銀礦開采為主,隸屬東莞,其址地在今珠海市唐家灣鎮雞山村南。在宋初《太平寰宇記》首次提到香山島以后,被《元豐九域志》記錄下來的香山崖銀場,可謂進入國家視野,并以香山命名的最早帶有社會性質的組織名稱。該島西南部靠近磨刀門,面向金斗灣的水域系宋代金斗鹽場所在,設縣前隸屬新會縣。此后由于受到海陸變遷的制約,鹽場南移,水域逐漸成陸,亦轉而走上農業發展的歷史道路。
通過前文梳理,有關唐宋時期香山島的行政建置沿革,以及有關行政地理中心定位的諸多爭議,均可看到明清各類文獻所導致的層累影響。如果將這種否定之否定意味的文獻記述現象,置身于香山建縣近900年的歷史長河中,即便作為一個歷史上的“海島型”政區而言,基于其內部家族繁衍、農業開發、經濟結構乃至海陸格局的變遷,結合宏觀歷史的地方響應等方面,其實皆屬有跡可循。特定時空下,圍繞定居人口擴張而生的農業開發與資源攫取,借助宋代香山島行政建置的如實復原,彰顯了嶺南海疆早期開發與治理的內在邏輯。
載《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3期
“歷史研究”
責任編輯:趙洪艷
![]()
審核發布
初審:宋宇
審核:詹拔群、周吉梅
審核發布:彭玉平、李青果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