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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一句話說錯,介紹賄賂變受賄共犯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經常碰到當事人、企業老板分不清三類中間人涉案行為。同樣是牽線搭橋、托人辦事收好處,有的最后按受賄罪重判,有的單獨定利用影響力受賄,還有的只認定介紹賄賂,量刑差距很大。
不少人簡單把三者歸為"中間人撈好處",忽略了身份、靠什么關系辦事、拿錢的底層邏輯完全不同。實務里經常出現定性爭議,甚至一審、二審改變罪名,根源就是沒分清權力影響力、私人關系、單純撮合這三條邊界。
今天張智勇律師來講講三類行為的區分點,順帶梳理日常最容易混淆的場景,同時說清一旦被調查,家屬可以合規梳理哪些材料區分罪名邊界。
一、先理清三類行為最核心的底層區別
三者雖然都存在"三方結構":請托人、中間人、辦事公職人員,但從身份門檻、依靠的影響力、拿錢的主觀目的、法律定性四個維度完全割裂,先給一個直觀區分邏輯:
斡旋受賄:中間人本身是在職國家工作人員,靠自己職務、崗位帶來的權力影響力托其他公職人員辦事,自己直接收下請托人的財物,法律上按受賄罪論處,量刑最重。
利用影響力受賄:中間人不靠自身當下公職權力,依靠和辦事官員的私人親密關系、或是離職前原職權形成的人脈打招呼,私下收財物,單獨成立獨立罪名,不歸屬受賄罪范疇。
介紹賄賂:中間人只做單純牽線、傳話、對接,不自己占有大額賄賂款,只是促成行賄人和公職人員直接交易,僅情節嚴重才入罪,法定量刑最輕。
二、分維度拆解三類行為完整認定標準
(一)斡旋受賄(刑法第 388 條,屬于受賄罪特殊類型)
身份硬性門檻:中間人必須是在職國家工作人員,普通商人、家屬、離職干部不能單獨構成本類行為。
依靠的影響力:權力性影響力。不是同學、親友私人交情,而是自身崗位、單位層級帶來的工作關聯,比如同系統不同科室干部、上下級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公職人員,憑借自身職權地位,讓其他公職人員配合辦事。
舉個實例:市局某科室處長,和區縣分管項目副局長無親屬關系,但日常存在業務對接;老板找到處長,轉交 30 萬請托,處長利用自身市局干部身份,托區縣副局長放寬項目驗收標準,全程依靠崗位層級帶來的制約聯系,屬于典型斡旋受賄。
財物歸屬與主觀心態:中間人直接收受、占有請托人給予的財物,錢歸自己所有;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純合規辦事收錢不構罪。
關鍵細節:被托辦事的公職人員,不需要知曉中間人收了財物,不影響斡旋受賄成立;若二人事前通謀、共同分贓,直接認定普通受賄共犯,不再評價斡旋受賄。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刑法第 388 條之一,獨立罪名)
身份范圍更廣,分兩類主體,影響力來源不同:
一是在職公職人員的近親屬、關系密切人(配偶、子女、多年摯友、特定關系人),依靠血緣、私交等非權力情感關系;
二是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密切關系人,依靠過去任職職權形成的人脈影響力。
即便中間人本身有公職身份,只要全程只依靠私人親密關系打招呼,不使用自身崗位權力,也定本罪而非斡旋受賄。
依靠的影響力:非權力性私人情感關系 / 離職舊職權人脈,和中間人當下的職務、崗位無關。
實例:某局長妻子,無公職身份,老板送 25 萬,請她跟丈夫打招呼拿下工程審批;妻子私下收錢,未告知丈夫,依靠夫妻親密關系托人辦事,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財物歸屬:中間人自行占有請托人財物;同樣要求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關鍵區分點:如果辦事公職人員知情并默許親屬收錢,雙方形成通謀,直接認定共同受賄,不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三)介紹賄賂(刑法第 392 條,輕罪)
身份無限制:普通人、商人、公職人員都能成為主體,沒有身份門檻。
行為本質:純粹居間撮合,只傳遞信息、對接雙方,不主動利用自身權力、私人關系施壓辦事,只是搭建行賄人和受賄公職人員的溝通渠道。
典型場景:企業老板認識一名普通生意人,知曉該生意人認識分管審批的科長;老板托中間人把 10 萬現金轉交給科長,中間人只負責傳話、轉交錢款,一分不留、不從中截留好處,僅起到搭橋作用。
財物心態:中間人不追求占有賄賂本金,錢款最終全部交給公職人員;本罪依附于行賄行為,僅請托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間人撮合且情節嚴重,才追究刑責;單純為合規事項搭橋送禮,一般不作刑事評價。
入罪門檻更高,處罰更輕:僅情節嚴重才追究刑責,最高刑期三年,遠低于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
三、實務中最容易混淆的 3 類邊界場景
場景 1:中間人既是在職公職人員,又是辦事官員的親友,同時具備兩種影響力
辦案機關優先核查實際依靠哪一種渠道辦成事項:全程主要靠自身崗位層級施壓,定斡旋受賄;有完整證據證實完全只依靠私人交情、從未動用自身職權地位,才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若無法清晰區分兩種影響力,且中間人具備在職公職身份,擇一重罪按斡旋受賄處理;中間人無公職身份,則直接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場景 2:中間人撮合過程中,私自扣下一部分賄賂款
分兩種處理:僅少量收取跑腿辛苦費,主要錢款全部轉交公職人員,且該辛苦費并非依托自身與官員密切關系的對價,整體仍評價介紹賄賂;截留大額錢款、該部分錢款是利用私人關系辦事的對價,公職人員對此不知情,截留部分單獨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不再單純按介紹賄賂評價。
場景 3:離職干部托老同事辦事收錢
離職后不再具備原有在職公職權力,此時依靠過去任職形成的人脈關系打招呼收錢,統一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若在職期間直接利用自身職權地位斡旋、在職時收取財物,才定斡旋受賄;在職時提前約定好處、離職后才收款,依托原職權人脈辦事,仍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四、三類行為的直觀差異總結
身份限制:斡旋受賄僅限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為近親屬、密切關系人、離職干部;介紹賄賂無任何身份限制。
影響力來源:斡旋受賄靠現有職權、工作地位;利用影響力受賄靠私人親友、離職舊職權人脈;介紹賄賂無任何影響力,僅單純搭橋傳話。
財物占有:斡旋、利用影響力受賄均是中間人自行占有大額財物;純粹介紹賄賂中間人不占有賄賂本金,僅可能少量收取無對價的跑腿費。
利益要求:斡旋、利用影響力受賄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成立的前提同樣是請托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量刑輕重:斡旋受賄(受賄罪)最重,利用影響力受賄次之,介紹賄賂量刑最輕。
五、被監察機關核查后的穩妥處置思路
一旦因托人辦事、居間轉交錢款被立案核查,不要刪除聊天記錄、隱匿轉賬流水,額外產生不利評價,可以按下面思路梳理材料。
第一,完整整理往來記錄,區分三類關鍵事實:中間人是否具備在職公職身份、托人辦事依靠的是工作職權還是私人交情、有無截留占有請托人財物,整理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辦事溝通書證,輔助辦案機關區分三類罪名邊界,避免單純居間搭橋行為被拔高定性。同時核實中間人、辦事官員是否事前存在分錢通謀,存在通謀則直接評價受賄共犯。
第二,如實說明錢款去向、自身獲利情況,若確實占有涉案財物,主動足額上繳全部款項,如實供述屬于可考量的從輕情節。
第三,如果涉案公職人員進入留置階段,律師可在外圍幫助家屬梳理全套證據材料,指導家屬依規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厘清中間人僅撮合、未利用權力影響力的客觀事實。
第四,移送檢察院、法院審理階段,可圍繞影響力來源、錢款占有情況、有無事前通謀提交書面意見,區分違紀行為與刑事犯罪,防止普通居間溝通行為直接認定為重罪。
同樣是在請托人和公職人員之間牽線,三者罪名、量刑差距懸殊,定性的核心從來不是"有沒有中間人",而是三個關鍵點:中間人是否為在職公職人員、辦事依靠權力還是私人關系、中間人是否自行占有大額賄賂款項、雙方是否事前通謀分贓
在職干部依托自身崗位層級托同行辦事、自己收下好處,屬于斡旋受賄,按受賄罪從重評價;家屬、親友、離職干部依靠私人感情/舊職權人脈托官員辦事、私下收錢,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普通人僅單純傳話轉交錢款、不截留利益,且請托事項存在不正當訴求,才認定介紹賄賂,情節輕微的甚至不作刑事處理;中間人跟辦事官員事前串通分贓,直接統一認定受賄共犯,不再拆分三類罪名。
不管是企業經營者還是公職人員身邊親友,都不能抱有"只是搭個線不礙事"的僥幸心理,不同居間行為對應的法律紅線完全不同,一旦踩線,不僅自身要承擔刑責,還會牽連相關公職人員一并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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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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