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這樁案子,最近二審結果出來,網上又吵翻了。
去年剛傳出來的時候,所有人都在心疼那個被家暴后開車逃命的女人,說這是絕境反殺。
可等完整判決書一披露,案情直接反轉,所謂的長期家暴、持刀威脅,好像都不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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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家屬那邊死活不認,說要繼續申訴。
這事兒鬧到現在,到底是法律太冰冷,還是人情太感性,沒人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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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2024年5月21號,凌晨三點多。
石家莊中華大街新苑路交叉口,一輛車時速超過120公里沖過去,直接撞上了路口東南角的花池。
車里情況挺特殊,女的在駕駛座開車,男的扒在引擎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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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之后男的被甩出去,送醫院搶救了兩個多小時,還是沒救回來。
男的叫劉某某,女的叫曹某某,倆人是夫妻。
這事兒剛爆出來的時候,網上一邊倒,大家都說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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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女的長期被丈夫虐待,那天實在被逼急了,開車逃命,結果丈夫扒在車上不下來,最后出了事。
那時候好多人替曹某某喊冤,說這就是正當防衛,憑什么抓她。
她母親在鏡頭前哭著說,難道非要等被打斷骨頭、窒息死了,才算有資格反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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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話一出來直接上了熱搜,好多人跟著共情。
可真相到底是什么樣的?
那天是520,一個挺特殊的日子,劉某某發現曹某某跟別的男的一起吃晚飯,還不是普通朋友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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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里查出來的聊天記錄,內容挺曖昧的,就因為這事兒,倆人吵起來了。
吵得挺兇,從家里吵到外面,中間有推搡有拉扯,劉某某還踢了她幾腳,曹某某也沒閑著,掐過他脖子,還扔過熱水瓶。
這不是單方面的家暴,更像是兩口子吵架吵急眼了,互相都動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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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到最后,曹某某要開車走,劉某某不讓,扒到了車的引擎蓋上。
按曹某某后來的說法,她當時嚇壞了,只想趕緊離開,根本沒注意到丈夫扒在車上,她踩油門就跑,越開越快,最后失控撞了花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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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警方調出來的證據,跟這個說法有點對不上。
行車記錄儀、路邊監控、車輛行駛數據,這些東西拼在一起,能看出來不少細節。
比如曹某某開車的時候,刻意左右打方向盤,想把人甩下去,比如她明知道引擎蓋上有人,還是把車開到了120多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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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關鍵點,曹某某上車之前,劉某某其實已經停下來了。
監控顯示,她坐進駕駛座的時候,劉某某站在旁邊的便道上,低頭看手機,并沒有攔著她不讓走。
是她自己發動了車,開了出去,劉某某是車開起來之后,才扒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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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細節特別重要,直接關系到曹某某當時到底有沒有逃命的必要。
如果她上車的時候,對方已經不打她了,也沒攔著她,那她開車走就不是什么緊急避險。
反而明知道有人扒在車上還高速行駛,甚至故意甩方向盤,這性質就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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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些都是后來法院根據證據認定的,剛出事那會兒,沒人知道這么多細節。
大家只知道一個被家暴的女人,開車逃跑的時候撞死了丈夫。
所以一審的時候,輿論全是站在曹某某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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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石家莊中院一審判了,故意殺人罪,十一年。
結果一出來,網上又炸了,好多人說判得太重,這明明是正當防衛,憑什么判十一年,曹家也不服,馬上就上訴了。
那時候大家都覺得,二審說不定能改判,畢竟家暴反殺的案子,這幾年改判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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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二審的結果,跟所有人想的都不一樣。
二審是2025年10月底開的庭,拖了大半年,直到2026年6月22號才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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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十一年,一天沒減。
但真正讓輿論炸鍋的,不是刑期沒變,而是二審判決書里改了好多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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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時候,法院還提到了"嚴重毆打"之類的,多多少少還承認有家暴情節。
可二審直接把這些說法都改了,說一審"在認定事實和認為部分的表述有不準確之處"。
怎么個不準確法?首先,長期家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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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了所有證據,除了有一次劉某某把曹某某打得耳膜穿孔,還有平時互相推搡、吵架動手之外,沒發現什么長期嚴重的家暴行為。
更沒有什么持刀威脅、往死里打的情況。
那些網上傳的"長期被虐""刀架脖子上",都沒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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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時的情況,也不是什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法院認為,曹某某坐進車里的時候,劉某某站在旁邊看手機,并沒有對她做什么。
她是自己主動開車走的,這時候不存在什么迫在眉睫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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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她沒有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前提。
還有,她明知道引擎蓋上扒著人,還開那么快,還故意甩方向盤,這說明她對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有預見的,但她還是放任了這個結果發生。
法律上這叫間接故意,也是故意殺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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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還提到了矛盾的起因,說曹某某跟別的異性有曖昧聊天,對這件事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
這些認定一出來,網上直接反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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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心疼曹某某的人,好多都改口了,說原來不是什么完美受害者,說她自己也有問題,說家暴都是她編的博同情。
可另一邊,曹家死活不認這個結果。
曹某某的父親說,他們會繼續申訴,一直打到底,她母親也說,不服,會一直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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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覺得,就算不是長期家暴,那天晚上確實動手了啊。
一個女人,被丈夫又打又罵,心里肯定害怕,想開車跑有什么錯?丈夫自己扒到車上的,又不是她拉上去的,憑什么算故意殺人?
站在家屬的角度,這個判決確實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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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作任何一個普通人,可能都會覺得,我被人打了,我害怕,我想跑,這是本能啊,跑的時候出了意外,怎么就能判十一年呢?
可站在法律的角度,這個判決又不是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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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有嚴格的條件,得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得是迫不得已,得是沒有別的選擇。
如果侵害已經停了,或者你明明有別的路可走,那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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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明知道車上扒著人還開那么快,確實太危險了,就算是為了逃命,也不能拿別人的命不當回事吧。
這事兒最擰巴的地方就在這兒,法理上好像說得通,情理上又讓人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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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想到,兩口子吵架能吵出人命呢,可現實就是這么荒誕,一步錯,步步錯,最后想回頭都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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