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得個傾家蕩產!湖北咸寧,6歲女童在舞蹈培訓中心練下腰,導致脊髓損傷截癱,歷經一審二審再審,賠償責任從60%、70%增長到100%,機構經營者需賠償164萬余元,訴訟期間二人轉移88萬存款、過戶房產車輛規避執行,因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被判處緩刑,原二審70%賠償款115萬元已付,但高院新增52萬差額至今未執行。
(案例來源:紅星新聞,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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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是湖北咸寧通城縣人,2018年7月她給當時5歲多的女兒小諾在縣城愛尚舞培訓中心報了少兒舞蹈班,一學期幾千塊,每周末去上課。
這家中心2017年底注冊,類型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杜某,實際由杜某和妻子毛某共同經營打理,在本地小有名氣。
2019年9月21日是個周六,小諾像往常一樣去上課,當堂訓練內容包含下腰——雙手撐地向后彎折、腰腹反弓頭頂觸地那種動作。
6歲孩子脊柱柔韌性雖好但保護性肌肉弱,專業規范要求必須有合格教練在旁保護、循序漸進、發現不適立即停止。
課上小諾做下腰時突然摔倒、說腿麻沒知覺,教練沒太當回事以為是普通扭到,稍作休息讓繼續,家長接回家后才發現孩子站不起來、大小便失禁。
送醫后診斷為脊髓損傷,截癱,一級傷殘,鑒定意見顯示:小諾截癱后果與2019年9月21日練習舞蹈下腰動作之間存在完全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100%。
2021年9月,劉女士將愛尚舞培訓中心、杜某、毛某起訴到法院,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400余萬,法院未準許。
一審認為:六歲幼童下腰有風險,家長應盡注意義務,判小諾父母自擔40%、杜某毛某共同承擔60%,賠償97萬余元。
雙方都不服,劉女士覺得機構全責,杜某方覺得不該賠這么多,遂上訴至中院,中院二審改判:杜某、毛某共同承擔70%責任,賠償112萬余元。
這個結果仍讓劉女士難以接受,她堅持認為專業培訓機構未盡保護警示義務、對幼童做高風險動作無資質教練在場保護,應負全部責任,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就在訴訟拉鋸期間,杜某和毛某開始動手轉移資產——這也是后來讓他們吃上刑事官司的根源。
據后來刑事判決查明:2021年9月立案后,毛某分多次從自己卡取現88萬元,其中30萬轉存親戚賬戶、29萬還房貸、余款日常開銷;2018年夫妻按揭買的房產,毛某2021年9月提前還清貸款后,直接將房子過戶到杜某母親名下;同年10月把毛某名下轎車無償過戶給姐姐;2023年6月杜某在武漢貸款買寶馬X3登記在妹妹名下。
2021年10月,劉女士申請強制執行未果,同年12月13日杜某毛某又將已轉給母親的房產二次轉給毛某姐夫——明顯是為規避強制執行。
2023年11月法院向二人下達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二人敷衍隱瞞已轉移財產情況,劉女士掌握線索后向公安機關控告拒執,經查證屬實。
2025年8月,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改判杜某、毛某承擔100%責任;賠償損失合計173萬余元,扣除已墊付的86795元,余款1640271元應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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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司法鑒定明確完全因果關系;舞蹈培訓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高風險動作訓練負有更高注意保護義務,未舉證已充分告知風險、配備合格保護人員,存在重大過錯;個體工商戶注銷不影響經營者以家庭共同財產擔責。
杜某不服申請檢察監督,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出具《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為原審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符合抗訴條件。
轉折在刑事部分:通城縣法院2025年11月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杜某、毛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杜某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毛某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發后二人為換取輕判,將二審判決確定的剩余112萬余元錢款全部付清,但高院再審新增的差額部分約52萬元,因為他們轉移隱匿資產,刑事結案后這部分仍處未履行狀態。
近日,劉女士告訴記者:再審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立案、向杜某毛某送達執行通知和財產報告令、發出限制消費令。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二人有未履行標的519508元,即高院改判全責后應補的差額部分仍分文未付,劉女士表示會繼續追蹤財產線索,“哪怕追到天涯海角”。
這起悲劇疊加執行難的案件,給普通家長和經營者各敲一記警鐘:
第一,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機構參加具有內在風險的體育活動(下腰、側手翻、搏擊對抗等),機構依法負有更高安全保護義務。
必須配備具備資質的教練現場一對一保護、事前書面告知風險并由監護人簽字確認、教學中實時觀察異常征象立即終止訓練并送醫。
若機構無法證明已盡到上述義務,幼童受訓練相關傷害通常會被認定機構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本案中高院改判100%即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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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判決生效后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可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刑事追責不消滅民事債務。
本案中杜某夫妻雖因拒執獲刑并迫于壓力付了原二審款,但高院再審新增差額52萬仍須繼續履行;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8條至539條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對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近親屬的房產、車輛、存款轉移行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起訴撤銷,追回財產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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